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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考勤管理和考核的通知
各学校: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师考勤制度,规范教师出勤管理,经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考勤管理和考核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勤管理范围
1、迟到、早退:
(1)每节课(包括晨读),教师在铃声响时不在岗(包括无课教师不在规定办公室办公的)均视为迟到。
(2)早晨、中午到校,未按规定时间(早7:30--7:40,午2:20—2:30)签到或代签的视为迟到。
(3)凡上午、下午最后一节课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10分钟内离岗者均视为早退。
(4)凡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会议,按规定时间不到者视为迟到。
2、旷工:
(1)请假教师在规定返岗时间内未履行销假手续且没有按时到岗的按旷工论处。
(2)凡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包括常规教学活动)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在岗者视为旷工。
(3)凡接管请假教师工作的教师,不得擅自离岗,否则视为旷工。
(4)未经批准请假不到岗或事后电话(口头、补假条)请假者均视为旷工。
(5)请假教师不得提前离岗,否则视为旷工。
3、请假:
(1)请假条中未书面说明请假事由或电话请假的一律不予准假。
(2)请假天数在1天之内(包括1天)由学校负责人批准,但必须由请假教师自行协调其他教师接管当天所有工作,不得出现空档;请假两天的由学校负责人加注意见报请中心校批准,超出3天的本人必须书面申请并持相关有效证明由中心校审核报请县局批准。
二、考勤考核
1、迟到、早退的按照《考核细则》规定执行。
2、凡是不请假旷工的一律依据《考核细则》中考勤所规定的亮分标准加倍扣分。
3、在值日过程中,查岗记录有虚报、瞒报的,发现或经查实的,视考勤考核类别,给予责任教师和值日人员捆绑加倍扣分处分。
4、每学期正常事假(除履行请假手续的病假、产假或个人婚嫁外)累计超过10天的,将纳入学期在岗教师绩效考核的最低档次。
希望各校接知后,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