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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类别和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公假等种类。
(一)病假。因疾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7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7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生育假
1.产假。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包括产前要求请假休息的天数在内),属晚婚晚育的可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的,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根据医院意见可给予产假20-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七个月以上可按一般产假给假。
2.护理假。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天的护理假。
凡计划外请假的,原则上按一般事假对待。
(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丧假7天。
(六)探亲假。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员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
(七)公假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或参加的各类会议、活动、教育教学有关的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以申请公假。
2.被选为各级代表、人大、政协、团代、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及经县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有关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可以申请公假。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顺延,顺延时间等同请假时间。
二、请假程序
(一)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2天内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书面续假手续。
(二)有关请假所需证明材料
1.凡请病假2天以上的,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提供医院出具的材料: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
2.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假。
3.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材料。
4、教职工脱产培训必须坚持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脱产培训的专业、课程内容原则上要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对口(确因工作需要可申报培训其他专业),脱产培训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进修院校及专业。教龄在三年以上,教学工作认真,有培养潜力;同等条件下,在乡镇学校工作满三年以上者,到农村和薄弱学校支教者,骨干教师、优质课教师,年度考核优秀者,可优先安排脱产培训。申请第二次脱产学历进修者,距第一次进修毕业时间间隔须在三年以上。市级(含)以上优秀骨干教师,可以不受进修年限及次数限制。属脱产进修者必须提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高等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5.属“三查”对象,连续请假在10天以上,还应填写《“三查”对象请假审批表》,报计生部门、主管县长审批后,所在学校才能予以准假。
(三)请假审批权限
1.校长(园长、专干)请假三天以内由县教育局主管局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2.教职工请假由学校(单位)审批,请假在一个月及其以上者,由学校(单位)上报县教育局备案;因学历提高脱产进修者,经学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脱产离岗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工资待遇
以下各类假期中工资待遇按比列计发的工资项目是: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工作津贴、生活津贴)、教护龄津贴、保留津贴、艰苦地区补贴、10%工资。
(一)病假工资待遇
一般病假按事假对待;住院期间的假(以住院病历复印件、一日清单、出院结算单为据)当月累计在15天及其以上者,扣除本人当月的工作津贴,其他规定项目工资照发;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者(须持有省级以上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参照“医保”32项重大疾病规定),工资照发。
(二)事假工资待遇
1.每学期事假累计在3天以上10天以下(含1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平均工资的30%;10天以上20天以下(含20天),每天扣发本人日平均工资的40%;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每天扣发本人日平均工资的50%;30天以上每天扣发本人日平均工资的60%(日工资=月规定项目工资÷30天)。所扣工资必须及时上交本单位帐户,可用于教职工全勤奖励、超工作量补助等。
3.公假,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照发;经审批同意的脱产进修者暂扣除本人绩效工资,学习期满按时返校上岗后,按规定予以发放。
(三)女职工生育假工资待遇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间,规定项目工资照发,规定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按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
(四)、各校(单位)以学期为单位,原则上要设立全勤奖,鼓励教职工少请假或不请假;连续请假5天以上,将连续计假(元旦、国庆节等法定节日除外)。
四、旷工及其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处: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五)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活动的;
(六)利用病假外出经商,到外单位工作,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旷工1天及以上的,扣除日平均工资,并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辞退(解聘)或自动离职处理。教职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学校(单位)要及时用书面督促其本人返回单位,通知书应有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将予以解聘处理等内容。通知书要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送达的两个人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如果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并及时将解聘手续上报县教育局。
五、相关要求
(一)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聘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学年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事管理。
(二)学校(单位)负责人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用人学校(单位)主
要领导行政处分或予以解聘: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批假,造成人员短缺,私自雇人的;因把关不严,引发矛盾,造成上访等不稳定事件的。
(三)各学校(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并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
六、有关说明
本规定解释权属县教育局;县直属教育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假,参照本制度执行;本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原《富县教职工请假及脱产进修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富县教职工请(销)假条》样本
附件
2、《富县教职工脱产培训申请表》样本
附件
3、《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样本
附件
4、《“三查”对象请假审批表》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