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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转专业的暂行规定
校研院字[2001]10号
根据原国家教委教学[1995]4号文件精神和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予以考虑:
1、具备特殊才能(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导师及所在的学院(所、中心)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者;
2、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
3、研究生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
4、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
二、转专业的具体要求
1、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内进行。
2、若因特殊情况在本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3、研究生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内提出。
4、研究生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计划修完所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并成绩合格。
三、转专业的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导师及所在的院(所、中心)、拟转入院(所、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3、报研究生管理处。由研究生管理处主管处长签署意见后,依次转交研究生培养处、学位办公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4、主管学位工作的院长审批,或由其提交研究生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五、本文件的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