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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关于教职工办理请假的暂行规定
为利于学校工作安排,规范教职工请假手续,根据目前学校教职工请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特对教职工办理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凡请假都必须先由请假人持假条到教务处登记,由教务处安排好代课并批注代课安排意见后方将假条交校长室,由校长批注意见后返回教务处存档方可记为请假;除重症或急病必须先住院的和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可补假外(但应先向教务处请假),其他情况如果不是本人亲自照前款请假的一律算旷工处理;请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教务处批准,交校长备案即可,三天以上的必须由校长批准或校长委托的领导批准。
二、病假要见医院住院证明或通知且上班后要交验医院出院通知和住院医药发票方算为病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其余的查病或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都一律算事假(且必须照第一款请假才算),但,查病的能够交验检查报告或病历的以及确系生病又可不住院的除交验医院病休证明外还交验病历、处方和医药发票的方可按病假处理;自考或函授等考试、报名都必须见通知到教务处请假方可算假,同时考试、报名后要见成绩通知或交费收据,否则一律算事假处理。
三、其余有关请假的规定事项照学校原来的制度执行。
四、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