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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蓝天木材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护市场及各经营(加工)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繁荣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进入本市场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国家有关部门及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从事竹木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证照,做到亮证、亮照,明码标价,合法经营。
三、各经营(加工)户必须文明经营,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短尺(米)少方、哄抬物价,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从事竹木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计量法》规定,使用统一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检量,不得坑蒙欺骗顾客。
五、各经营(加工)户的竹木产品必须在自己的经营区域内整齐摆放,严禁越界摆放,严禁在路上和消防通道上加工作业,违者,强行清理。
六、各经营(加工)户及其从业人员,要积极配合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及市场管理人员执行正常管理检查工作,不得无故阻挠、刁难,更不得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市场管理人员谩骂、围攻、殴打,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出发,清洁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场经营加工区内严禁烟火。各经营(加工)户和进入市场的人员要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市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违者,罚款。对不听劝告,造成消防事故的肇事者,除赔偿损失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进入市场的人员要爱护市场内的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故意破坏的,要追究责任。
九、各经营(加工)户不得容留和聘用违法人员。所有入住本市场的经营(加工)户及其家属、雇工,必须要办理流动人员登记手续;非本地户口的人员,要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
十、严禁在市场内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报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入住本市场的人员要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报计生部门处理。
十二、各经营(加工)户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环境卫生。进入市场的人员要讲公德、讲文明、讲卫生,不要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杂物、不乱倒垃圾,禁止随地大小便,禁止在市场内饲养和放养家禽。
十三、进入市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十四、个经营(加工)户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各种税费,逾期不交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进入市场的人员不得侵占、盗窃他人财物,佛则,一经发现处赔偿损失外,还要处以双倍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