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缴利润的合规性分析_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34: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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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国有企业 国有资本 投资收益 合规性

[论文摘要]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为解决国有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体制僵化的问题,我国政府开始进行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并从1994年开始,大多数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不再上缴政府。这些措施对国有企业走出困境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不管是从所有制层面、产权角度还是从法制法规上来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税后利润全部留存企业都是极不合理的。特别是社会经济发发展到今天,政府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获取投资收益不仅时机已经成熟,而且对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等都有积极作用。

20世纪80年代开始,政府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激励企业开拓创新为目的,不断进行放权让利的改革,直到1994年,以法规的形式确定大部分国有企业不再向政府上缴税后利润,提出“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应该上缴国家的部分采取税的形式,并按照统一的税率征收,剩余的部分全部归企业所有,即决定在一段时期内不向国有企业收取利润。但一直到现在,这一利润分配模式仍没有改变,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人民或其代表——国资委或政府不仅没有得到投资收益,甚至投入大量成本也没有收回。到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的利润达6446亿元,而2006年1月~11月,这一数字已达7212.4亿元,这一不合理现象开始越来越受到各界关注。

一、国企税后利润留存企业的历史背景分析

1978年以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制度下,实行统收统支的利润分配体制,国有企业必须将所获得的所有利润上缴财政,然后再从国家财政那里获得投资以及弥补亏损所需的全部资金。这一制度对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约束太死,激励不够,使国有企业发展越来越艰难。为改变这一状况,随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78年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国务院《工业三十条》的颁布,开始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下放,1979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5个扩权文件。这一系列改革主要体现在对国企放权让利上,特别是利润分配方式上。如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提出“为了适当扩大企业的财权,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把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以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搞好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潜力,为国家多积累资金,国家对企业逐步实行利润留成办法”,明确规定了利润留成的用途、比例核定等。随后在1983年、1984年分别进行了两步利改税,80年代末又实行了承包制。

这一系列改革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有问题存在。进行利润留成和利改税改革后,国有企业的资本仍然由国家财政直接投入,并由国家各部委直接控制,企业自主筹资权仍然受到限制,资本结构单一,特别是利改税后在分配关系上所体现出的国家企业所有者身份和行政管理者身份“合二为一”,企业留利水平低下,在1983年“拨改贷”之后,国有企业的负债率逐步上升,经济效益逐渐下降,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而在承包制中,承包经营者为了获得即期的经济效益,常常对国有资本进行“掠夺式”经营,存在“包赢不包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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