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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与环境学院关于学生履行请假手续的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在籍学生。
2、学生一律采用书面请假形式。
3、学生请病假,要有医生诊断证明及学生本人的请假条。
4、学生请事假,必须由本人亲自持假条找本班班主任或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假。
5、有关人员批假权限:
(1)3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假,报院备案;
(2)请假4到14天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院主任审批;
(3)请假超过15天以上者,班主任,院科依次签署意见,报院教务处审批;
(4)任课老师,班级干部没有批假权利(突发时间除外),突发事件指患急病或因重病不能自己请假时,可由班长或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代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然后立即报院科。
6、因学校,院活动请假时,由相关部门统一开具请假证明,报院审批,然后交给任课老师。
7、在学校长假(如元旦,五一,十一等)之前学生请假,原则上不予批准。
8、在寒,暑假或其他假期,若学生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及时返校,应及时向班主任或院有关老师说明情况,若予以批准,待返校后到院
补请假手续。
9、下列请假行为被视为请假无效:
(1)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
(2)用手机短信请假的;
(3)批假超越权限的;
(4)事后补写假条的;
10、学生请假获批准后,方可离校,返校后必须及时销假,并由批假人员把情况通报院教务秘书处。
11、没有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拒不上课,一律视为旷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2、本规定解释权在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