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_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29: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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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113号令《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的精神,落实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任务,健全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对教学环节的监控力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学校决定建设并完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为规教学督导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成立校教学督导组,各学院成立院教学督导组。

玉溪师范学院校、院两级督导组,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常设机构。学校教学督导组在主管教学副院长和教务处的领导下,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及教学环节进行检查、督促、评价、指导和研究。各学院教学督导组及督导员在所属学院领导下开展本院的教学督导工作。同时接受学校教务处和学校教学督导组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玉溪师范学院两级教学督导人员由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及教学改革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较强的教学评估能力、作风正派,在教师中有较高威望、身体健康、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教学管理干部组成。

第四条教学督导人员年龄一般控制在65岁以内。校级督导组成员由在各学院推荐候选人的基础上,由教务处审定,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由教务处办理聘任手续,实行二年一聘。学校教学督导组分文科、理科两个小组,分别设组长一名,组员7-9人,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各学院教学督导组由3人以上组成,设组长一名,产生办法由各学院自定。

三、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督导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每学年及学期的督导工作计划,由教务处审核同意执行,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并进行年度工作总结(书面),定期向教务处和学校领导汇报督导工作。

第七条学院督导组组长,负责制定每学年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及计划的组织实施,其工作除向学校领导负责外应及时向学校督导组反馈,学年终进行年度总结。

第八条 校级督导组人员分别负责联系相应的学院,并配合系级督导人员与系领导研究

解决教学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教务处汇报。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调查了解各学院关于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等情况,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实施、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的完成情况和教研活动等情况;

2、采取随机听课方式深入课堂、实验室检查了解教学运行情况。学校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学院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作好听课记录,认真填写听课评价表,并与被听课教师及时交换意见,切实发挥督与导的作用,被督导的重点对象是中青年教师,尽力做到全员覆盖、全程覆盖;

3、校督导组配合教务处抽查教师的教学主要环节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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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学校优质(精品课程)、教学改革立项、课题结题验收评审等工作;

5、及时向学校、教务处领导反映教学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6、参加学校及各学院召开的有关教学工作的会议;

7、参加教务处每学期召开的教学信息员反馈会,了解教学动态;

8、每学期第19周分析整理本学期教学督导情况,并将书面材料上报;

院级督导员的基本职责与上相同,但限于在本学院履行。

第十条学校督导员在完成基本工作职责的同时,应积极配合教务处开展教学相关环节的专题调查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在深入教学第一线中要注意发现教学先进典型,总结教学改革的先进经验,促进先进经验的交流与推广。

第十二条教务处每年召开校教学督导员座谈会一至二次,听取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教学改革工作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处、各学院应为督导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四、经济待遇

第十四条学校教学督导人员的酬金由教务处统一定期付给(院级督导员的工作业绩纳入本人工作量考核,参加院内分配)。

五、附 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2008年9月修订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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