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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对上海市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行为,提高审核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财政部财行[2005]365号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支付给“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专项经费;本办法所指审核的对象,是指负责“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计算、支付和管理的上海国家税务局系统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在实施审核监督时,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第四条 审核工作实行三级复核制度。一处(牵头中央财政收入监督)负责具体审核工作,出具初审意见书;二处(牵头中央财政支出监督)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会签;办领导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五条 对“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方式采用非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和日常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 非现场审核
第六条 一处督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按时书面报送“三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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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审核材料(以下简称“送审材料”),送审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批复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向下属国家税务局预算分配下达文件;
(二)上一年度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明细表;
(三)年度决算与年度预算相比,有关“三代”税款手续费资金结余或出现缺口原因的情况说明。
(四)与上述内容相关的软盘介质材料。
第七条 在收到送审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处应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回执,对送审材料符合文件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明确指出并退回送审材料,要求其补充后再行报送。
第八条 在正式受理“三代”税款手续费送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处室应完成审核工作,报经办领导审定后,出具审核意见书,送上海市国税局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九条 非现场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市国税局系统认定的“三代”单位资格是否符合部文件规定的必须条件;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计算和使用情况(包括范围、依据、支付方式、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三)国税总局拨入支出金额及结余等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三章 现场审核
第十条 在受理送审材料后,应确定部分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名单开展现场审核。— 2 —
实地现场审核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一般不少于3个。在实地审核中,要求被审核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编制和决算报表;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会计账簿;
(三)“三代”协议及登记台账;
(四)“三代”结报单、领款单及核对清册;
(五)“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凭证。第十一条 实地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会计核算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计算准确性,是否扩大计算范围;擅自提高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三)受托代征税款单位或个人的资格审定情况;
(四)“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真实性,是否将“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用途用于弥补行政经费,没有实行分账核算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处室应要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在汇总决算报表时予以调整,出现定性及处理依据不确定或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有分歧的问题而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结束审核的,应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第十三条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相关处室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建立审核工作日常监督机制。一处应安排专人负责 “三代”税款手续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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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政策和收支收据审核资料,并建立台账。
第十五条 选择每年20%左右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进行“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管理情况检(调)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应督促税务部门及时纠正,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调查中发现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中的政策性问题应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建立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和审核中的有关情况,通报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完善管理的制度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办法自2007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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