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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集中实践环节“法律实践”教学实施细则
为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在现代教育理论和思想指导下,吸收高等教育改革的最新成果,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试验,落实 “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保证实践环节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法学专业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大纲,特制定“法律实践”环节实施细则。
一、“法律实践” 的意义
(一)法律实践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的集中实践环节之一。
(二)法律实践的目的是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员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
(三)通过法律实践,可以增加学员对社会实践的了解,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打下基础。
二、“法律实践”的要求
(一)法律实践必须在修完法学专业80%的主干专业课程之后进行,一般要求在学员毕业前一学期完成。法律实践为3学分。法律实践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周。
(二)法律实践的内容应限定在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范围内。试点单位应根据法学专业的特点,结合毕业论文的选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实践。
(三)法律实践可采取模拟法庭、旁听开庭、法律咨询、专题辩论、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实习、社会调查等形式,并有书面记载,法律实践不得免修。
(四)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条件建立模拟法庭或采取其他方式建立固定的教学实践基地,为学生的法律实践提供条件。
三、“法律实践”的考核
(1)法律实践的成绩考核以学生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依据。学员除参与多种形式的法律实践外,还应以小组等形式结合法学专业及司法实践的热点问题确定调查单位及对象,选择调查主题、列出调查提纲和做好采访笔记,最终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有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和调查体会。调查报告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调查报告由指导调查的教师负责评定成绩。
(2)法律实践的最终成绩由各教学点负责审查确定,并报省电大备案,省电大将予以抽查。
(3)法律实践的成绩最终评定标准为:合格、不合格。无调查报告者,不予认定成绩。
(4)法律实践成绩初评为不合格者,允许补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