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砀山县标准化村卫生室管理办法_规范化村卫生室标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27: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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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砀山县标准化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村卫生室管理。

第三条

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标准化村卫生室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加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努力构建覆盖全县的新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第四条

标准化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

性质及任务

第五条

标准化村卫生室是由乡镇卫生院兴办的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条

标准化村卫生室工作任务及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以行政村为范围、农民家庭为单位、特殊人群为重点,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为一体,为村民提供主动、方便、及时、综合、连续、优质、低价的基本卫生服务。

(1)以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为主要任务。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农村疾病预防控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及时处理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开展妇幼保健工作,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工作;

(2)在城镇社区内开展社区卫生诊断,了解社区居民健康状况,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

(3)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4)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村卫生室通过验收可以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定点机构);

(5)积极推动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

(6)积极运用中医药的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并因地制宜自种、自采、自用中药,为当地群众服务;

(7)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镇建设;

(8)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

(9)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10)完成乡镇卫生院和县卫生局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村卫生室设置

第七条

标准化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第八条

标准化村卫生室的设置,由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县卫生局审批。

标准化村卫生室经县卫生局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第九条

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置标准化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标准化村卫生室(七千人以下设一个、七千人至一万人设二个、一万人以上设三个标准化村卫生室)。标准化村卫生室统一冠名为**乡(镇)**村卫生室。标准化村卫生室原则上推行“院办院管”,即由乡镇卫生院兴办,产权归属卫生院,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第十条

标准化村卫生室的建设资金采取多方投入,以省民生工程专项资金为主,县财政按规定配套,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支持,乡镇卫生院多渠道筹集。

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执行《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乡镇人民政府应帮助乡镇卫生院及时完备各标准化村卫生室房地产使用有效法律文书。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标准化村卫生室在行政、人事、业务、药品、财务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县乡村卫生医疗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第十三条

建立乡村医生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召开乡村医生业务例会,例会内容主要是总结、布置工作,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沟通、交流思想,相互提供信息。第十四条

标准化村卫生室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房,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家庭接生。第十五条

标准化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进药有凭证、转诊有记录,制度职责、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上墙。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建立药品配送中心,标准化村卫生室所需药品和卫生材料由卫生院统一代购配送。坚决杜绝使用假劣药品。

第十七条

不具备抢救条件(无供氧设备、急救药品和观察床)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不得进行输液和青霉素注射。第十八条

标准化村卫生室应坚持合理、安全用药,不得滥用抗菌素。

第五章 人员、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制。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聘用在标准化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医师(助理)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第二十条

标准化村卫生室人员配置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其服务范围,服务人口和工作任务进行核定后报县卫生局审定,标准化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从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医护人员中聘用。为优化人员结构,严格监督机制,个别地方应实行近亲属工作人员“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村卫生室主任(主要负责人)应通过考试考核和民主评议的方式确定,并由其承担本村的疫情监测报告及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管理、妇幼保健、卫生科学知识宣传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担任该村新农合协管员。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村卫生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标准化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聘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层次、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至少每2年对乡村医生开展1次培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00学时,培训时间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培训内容应包含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1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以及乡村医生培训情况等。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等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对标准化村卫生室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村卫生室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的报酬主要从医疗服务收入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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