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山东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型病险水库 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确保水库大坝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工程的通知》(鲁政发[200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需进行除险加固的所有小型病险水库。本办法所称小型病险水库,是指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山东省小型水库安全状况排查办法》(鲁水管字[2007]6号)的规定,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
第三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责任主体,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主管领导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行政责任人。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除险加固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进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应当建立有效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加固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安全状况排查(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设计两个阶段。
安全排查依据《山东省小型水库安全状况排查办法》进行,对排查中不能确定水库安全类别的,须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安全鉴定确定病险程度。
加固设计要重点解决防洪标准低、大坝结构不稳定、渗流不安全、放水洞不能安全运行以及溢洪道泄流能力低等问题。防洪能力复核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252-2000),并按照《山东省小型水库洪水核算办法(试行)》(鲁水管字[2008]2号)进行分析;对坝高30米以上的土石坝加固设计执行《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坝高低于30米的土石坝按照《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96)进行加固设计;混凝土、浆砌石坝加固设计执行《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报告编制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
第七条 小(1)型水库安全排查(鉴定)三类坝结论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小(2)型水库安全状况排查(鉴定)结论由各县(市、区)水利局审定。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排查(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工程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出具排查(鉴定)成果核查意见,与其安全状况排查(鉴定)报告书一并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将对各市重点小(1)型水库三类坝核查意见进行抽查。
第八条 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丙级(含)3 以上水利勘察设计资质,其中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设计承担单位须具有乙级(含)以上水利勘察设计资质。
第九条 总库容在3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病险水库,本着严格管理、简化程序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总库容超过300万立方米的小型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和做好前期工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所有小(1)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设计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评审及有关部门意见对水库加固标准、加固内容与措施、加固概算等正式行文进行批复;小(2)型病险水库加固设计审查与批复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对功能萎缩、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加固必要性不大的水库,经论证后可降等使用或报废处理。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设计批复文件,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须严格审批制度。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须征求本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须征求县(市、区)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责任主体相同的多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组建一个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和安全负总责。
在县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工程建设实施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和申报加固工程设计文件;负责招标工作;组建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会同主管部门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程竣工审计;申报竣工验收和其他专项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等。
第十四条 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并通过招标择优选用,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必须委托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可将多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设为一个招标单位进行监理招标。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质量终身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验收交付使用后,运行过程中因除险加固质量问题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并组织参建单位制定除险加固期间水库的安全度汛措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程建设应当严格遵守《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 5 第26号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第十九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从安全状况排查(鉴定)、设计、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所有应当归档保存的图文、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纪录,应当认真梳理,永久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情况信息报送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报送。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市场融资为辅、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筹集,以市、县投入为主,对列入全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3年规划内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省级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实行奖补结合的办法。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区别东、中、西部地区实行不同的奖补政策。建设和奖补挂钩,引导和鼓励各地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建设资金,不得挤占、截留、6 挪用,并应按规定对建设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的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请审计。
第二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行“注册销号”制度,做到验收一座,销号一座。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达到下列条件时,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批复的全部内容。
(二)竣工决算报告须经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基本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
(四)管理设施及附属设施符合有关规范及正常运行管理要求。
(五)技术档案基本齐全完整。
(六)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具体验 7 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小(1)型水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小(2)型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省水利厅、财政厅对各地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九条 水库主管部门在搞好水库除险加固的同时,要界定好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落实管理机构,健全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专职安全管理员及其职责、通信与生活补助来源,管好用好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护经费来源,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工程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三十一条 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