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_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21: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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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量大面宽,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难、理赔难、诉讼难、上访不断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纠纷。对此,市司法局坚持主动作为,积极创新和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中推行人民调解制度,20xx年以来成功调解纠纷4.8万余件,涉案人数10万余人次、金额38190万元,调结案件未出现一例上访或起诉法院的二次争议,为xxxx市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交通事故处理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行政资源,减轻了群众维权成本

传统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存在自行和解成功率低、交警部门行政调解警力受限、走司法程序费时费力等诸多弊端,如何快速、简便地解决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成为交警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我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探索与实践,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程序简单、方便快捷、不收取费用、结案率高等优势,既方便群众、降低维权成本,又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行政资源,彰显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和“柔性治理”功能。主要做法是:

(一)“一网、一中心”搭起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新平台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网络实现市、县两级全覆盖。20xx年,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先后在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8个(以下简称“交调委”),在市(县)公安交警大队(中队)设立调解室28个,面向社会选聘116名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规范化工作流程,使交通事故纠纷解决实现由过去依赖交警行政调解、司法诉讼向依靠人民调解、依法依理协商调处的重大转变。

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构建“一站式”服务群众新模式。针对交通事故调解和理赔工作涉及与公、检、法、司以及物价、卫生、保险等多个部门的联系沟通,市司法局在交警一大队建立了“xxxx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综合服务中心”,协调人民法院设立了“交通巡回法庭”。在服务大厅设置“七大对接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接受群众咨询、围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与相关部门及机构开展对接工作,将交通事故认定、调解、审理与保险理赔、法律服务融为一体,为群众提供多元化的快捷服务。

(二)“三调联动”依法高效调处交通事故纠纷

与交警部门衔接,公调联动。将“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始终,交警部门对于先行行政调解不成、争议较大的纠纷,及时引导进入人民调解程序,通过人民调解员的“以法释案”、“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教育规劝,促使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既防止了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也有效置换了警力。近年来全市84%的交通事故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得以解决,结案率98%,协议履行率100%,交警事故处理民警由以往的198人减至现在的122人。

与法院衔接,诉调联动。积极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化解纷争,对于通过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的交通事故纠纷,交警部门和交调委及时移交“交通法庭”,现场受理、审理纠纷案件,并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司法确认,方便了群众、缩短了结案周期。通过诉调联动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5年来“交通法庭”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865件,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3205件,全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率也由过去的5%以上降至现在的2%以内。

与检察院衔接,检调联动。对于检察院委托移交的部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交调委坚持能调则调、应调尽调,加强释法说理,最大限度地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实现自愿息诉、自愿履行、和谐结案。xxxx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以来,交调委通过检调对接成功调处纠纷182件,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四个对接”为群众提供多位一体的便捷服务

对接医院。交调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与市、县各医疗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协调解决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相关医疗问题,避免出现伤者无钱不能及时救治和纠纷久拖不决。如,刘某驾驶摩托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刘某住院治疗花费35余万元,但因双方经济困难无法凑齐住院费用,不能办理出院手续,后续保险理赔也无法办理。对此,调解人员与医

院反复协商,由交调委担保办理出院手续,保险公司理赔后及时交清治疗费,做到案结事了。对接保险公司。针对大部分群众对保险理赔程序不熟悉的问题,交通事故调处服务中心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积极引导和代理当事人办理保险理赔。及时协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争议较大的事故纠纷,实行面对面定损和办理理赔手续,实现了交通事故纠纷快处、快结。至此,交调委代理当事人办理保险理赔案件达1.2万余件,协调解决了2100余起因保险理赔问题不能结案的交通事故纠纷。对接物价部门。当事双方对财物赔偿标准提出异议、或在调解及理赔过程中无法达成协议的案件,交调委积极协助当事人向物价部门申请财物损失认证。如,王某驾车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与道路隔离护栏相撞的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和道路设施维修费用12万余元,但保险公司理赔只定损9万余元,交通事故调处服务中心协助当事人申请物价认证,最终促成保险公司以实际产生金额实施理赔。对接法律援助。交调委始终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调解过程中对达到评残等级、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交通事故纠纷,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对接,协助当事人申请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5件、引导当事人通过鉴定评定伤残等级450余件。

(四)“五个有利于”彰显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新成效 调解优先,有利于源头治理。发生交通事故后,把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前置,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贯穿全过程,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做到处早、处小,化解在萌芽状态。亲民便民,有利于事结案了。人民调解程序简单、方式灵活,调解员与群众面对面沟通交流,使事故双方从“剑拔弩张”的争执到“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三调”联动,有利于减少上诉上访。群众可以任意选择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纷争,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向群众实施开放式服务,减少可能形成的诉讼、上访和其它极端行为。高效快捷,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将调、援、审融为一体,把交通事故处理与定损、理赔、医疗救治、法律服务等有机结合,使交通事故调处做到“快处、快调、快赔、快结”,省时、省力、省钱。社会参与,有利于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调委会以“非官方”身份主持调解,发挥其独特优势,节约了宝贵的行政、司法资源,缓解了人民法院、交警部门的压力,提高了事故处理的质量。

二、深化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既是深入推进依法市、深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改进群众工作方式方法、解决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现实要求。尽管我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初见成效,但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一)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处,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的协调配合,工作职责不同,管理部门各异,只有相互密切配合、优势互补,才能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效率和水平。从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看,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初步形成了工作协调机制,但与保险、卫生等部门的衔接配合仅仅依靠交调委单方出面或个人力量协调解决一些事项,并未在制度层面形成部门之间联动和工作上的协调配合机制。就目前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衔接上,也仍然存在个别公安交警大队(中队)对交调委作为群众组织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协助行政部门完成大量工作方面支持关心不够、保障不到位的问题。为此,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切实推动建立健全公、检、法、司以及民政、医疗、保险等单位的沟通联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工作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协调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快速高效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二)整合各方资源,构建“一站式”服务群众新模式 交通事故纠纷调处,涉及面广,大部分群众对相关工作程序不熟悉,影响了纠纷案件的快速有效解决。从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看,尽管成立“xxxx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综合服务中心”,但目前仅有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相应机构进驻“服务中心”,其它业务仍依赖交调委通过引导、代理等方式来为群众提供服务,没有实现群众走进“服务中心”就能办理所有事项、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一站式”服务。为此,公、检、法、司以及民政、医疗、保险等单位应派出相应机构(或专职人员)进驻“服务中心”,设立便民服务窗口,直接面向群众实施开放式、综合性服务,切实将交通事故认定、调解、审理以及保险理赔、社会救助、法律服务融入一体,实现交通事故快处、快结。

(三)大力推进专业化、职能化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涉及民事损害赔偿,涉及交通法规、责任认定、司法鉴定、保险理赔等多个领域,量大面宽、专业性强,大力推进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职能化建设势在必行。从我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情况看,目前,市、县交调委基本上都是聘任部分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法律工作者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担任调解员,仅市交调委就聘任15名调解员,9名为调解工作和纠纷当事人提供对接服务的工作人员。但这些人员的薪酬没有纳入市财政保障,“个案补贴”又无法足额兑现,导致调解员收入低、离职频繁,调解工作举步维艰,难以为继。为此,在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以“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为特点的专职调解队伍建设,落实“基本经费+个案补贴”的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激发工作活力。

(四)强化保障,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从市交调委情况看,自成立以来先后在办公设备方面投入80余万元,购置办公车辆、桌椅、电脑、打印机、照相摄像等设备设施;每年制作案件卷宗、办公耗材等约需办公经费11万元;交调委现有专职调解员24人,每年工资按xxxx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约需40余万元。这些经费,我们基本上都是通过社会筹集、从司法行政机关办公经费中挤压部分解决,政府并没有下达专项资金来保障。目前,唯一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只有人民调解案件“个案补贴”经费,但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工作需要。20xx年至2013年交调委调解结案3.98万件,每件纠纷按照最低标准50元至60元来补贴,应补240余万元,实际上因受经费制约市人民调解中心只能向市交调委支付90余万元,目前尚欠市交调委个案补贴经费150余万元。因为资金缺口,调解员的待遇低、无法保障按时发放工资,交调工作面临的困难重重,迫切需要市、县政府把交通事故纠纷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工资、个案补贴、交调委所需的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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