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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宣传文化出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资助优秀公益性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作品的出版,繁荣发展广州市宣传文化事业,特设立广州市宣传文化出版资金(以下简称“出版资金”)。为加强对出版资金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资金是指对不能通过市场渠道和途径完全解决出版经费的优秀公益性作品提供财政性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出版资金每年在广州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出版资金的使用以公开、公正、择优支持为原则,由个人和单位申请,通过专家评议、相关组织机构审议等方式确定资助作品和资助额度。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条件
第五条 出版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出版优秀公益性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作品。资助范围包括:
1.广州市属单位及个人所撰写的作品。
2.海内外专家、学者、作家等所撰写的以广州为主要对象的作品。3.国内知名人士和著名专家学者所撰写的作品。4.围绕广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编写的著作及丛书。
第六条 入选作品要求:具有较高思想价值、学术价值或文学艺术价值,对弘扬本民族、本地区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最新科学文化成果有重要贡献的作品。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受委托申请者须持有著作权所有者的委托书或法律证据;著作权属多人时,须有全体人员的签署意见。2.申请者须在已完成全部作品之后方可提出申请。
3.申请者确属无任何出版经费来源。已接受其他渠道资助的作品出版申请一般不重复资助。
4.申请者在申请广州市宣传文化出版资金资助前,须持有与中国内地有关出版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出版协议书。
5.申请者在申请时,必须附有两名具有教授、研究员、编审或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行专家的推荐书。
第八条 出版资金分为资助经费和管理经费两部分。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作品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直接费用,不含该作品稿费。管理经费控制在出版资金总额的5%以内单列预算,主要用于组织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支出。
第三章 申请办法
第九条 出版资金资助项目必须由第一作者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者须填写《广州市宣传文化出版资金申请书》一式4份; 2.两名具有教授、研究员、编审或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出具的推荐书;
3.与中国内地有关出版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出版协议书及出版单位的审读意见。4.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5.书稿打印件4份,以及其他可反映作品水平的材料(如获奖情况、鉴定证书、学术评价等)。
申请者将以上材料及申请书电子文件送交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出版资金管理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 出版资金原则上每年接受一次申请,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的5月。
第四章 评议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由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出版资金管理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出版资金管理审核工作,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兼任,副组长由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各派一名分管领导兼任。出版资金管理审核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广州市委宣传部理论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出版资金管理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各有关领域的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品进行初审。专家初审后,报出版资金管理审核工作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专家或其直系亲属如有申请项目送交评审时,专家本人须回避评审工作。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出版资金管理审核工作小组确定资助项目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与项目申请机构(或个人)共同签订《广州市宣传文化出版资金资助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协议,视为自动放弃项目资助。签订资助项目协议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机构或该项目出版单位拨付受资助款项的50%,收到正式出版样品后再拨付余下的50%。
资助款项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出版要求
第十五条 受资助出版者应对作品中引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受资助出版的作品须在封面左上角显著位置印“广州市宣传文化出版资金”图标。受资助出版的作品首次印刷不少于500本(册、张、盘)。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抄袭他人作品、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设计封面等情况,出版资金管理审核工作小组有权撤消资助并或追回资助款,申请者在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本资金。
第十八条 受资助人在受资助作品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样书30本(套)送交出版资金管理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对不能按期按质完成出版任务的,出版资金管理审核工作小组有权收回资助款。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出版资金管理审核工作小组审核的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由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负责核准。
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和广州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对出版资金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第二十条 出版资金管理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并将全年工作包括资金安排、资金使用、政府采购、工作绩效等情况专项报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和广州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出版资金管理费用,包括组织、评估、评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费用,在出版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资助作品评审结果在中国·广州网等市内主要网站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财政局。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