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社科联所属社团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_吉林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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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社科联所属社团组织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精神,促进社团组织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吉林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受吉林市社科联业务主管和指导的社会科学类社团组织。

第三条 吉林市社科联负责所属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比、达标、表彰是指以社团组织名义主办或协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团组织在其办事机构内开展的评先评优除外。

第五条 各社团组织除举办优秀论文、优秀作品评选以外,不得举办其它任何形式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六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举办的活动应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及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

(二)坚持面向会员的原则。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举办;社团组织单独举办评比表彰活动,不得面向非会员单位。

(三)坚持谁主办、谁出资的原则。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严禁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

(四)坚持文明、节俭原则。举办的活动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注重社会效益。

(五)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举办的活动必须有公开的方案、公平的标准、透明的程序、民众参与的监督。

第七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后方能开展相关活动。

第八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提交以下审核备案材料:

(一)开展活动的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范围、规模、周期、活动起止时间、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及数额、组织方案等内容);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活动的文件依据;

(四)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五)会员名单;

(六)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审核备案表。

第九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第八条所列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 社团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每届至少间隔一年。按照一项一报的原则,每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审核备案。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后20日内,作出相关审核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函告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单位对社团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管理,促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能够保证质量,防止流于形式,杜绝不正之风,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会公信力。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监督检查社团组织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二)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督促社团组织按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三)监督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和数额,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增加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 社团组织未经审核备案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名谋利的,或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切实纠正有关违规问题。

第十五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规条例进行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的;

(三)面向基层政府举办的;

(四)向被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索要赞助、要求购买社团组织服务的;

(五)超出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规定的;

(六)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的;

(七)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在对社团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审查审核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不得损害社团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市社科联所属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查备案表

吉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吉林市社科联所属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查备案表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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