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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教学科研办公楼物业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办公楼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努力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一个整洁、卫生、安全的学习和工作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教学、科研、办公楼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办公楼内公用部分(如走廊、楼梯、卫生间)的保洁、保安、维护、维修等项服务工作和楼寓的安全管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校内外物业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大楼使用单位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全校教学、科研、办公楼物业管理工作专业化、社会化的进程。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对于以教室为主的教学楼,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组织物业、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保卫、财务等职能部门参加,组成招标小组,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通过签定协议或合同的方式,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楼寓物业管理的任务、要求、考核及实施办法另行制订,下同)。
第六条 对于一个单位使用的教学、科研、办公楼,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物业、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保卫、财务等职能部门参加,组成招标小组,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通过签定协议或合同的方式,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教学、科研、办公楼,由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负责组织各使用单位组成业主委员会,并确定主任委员单位。由主任委员单位负责组织各使用单位及后勤、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保卫、财务等职能部门组成招标小组,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通过签定协议或合同的方式,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第八条 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和其它专用教室的物业管理,可一并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通过签定协议或合同的方式,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也可自行决定管理方式。具体办法由教室管理单位与物业处商定。
第九条 教学、科研、办公楼的物业管理经费由物业处会同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保卫、财务处和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办公楼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面积、服务内容、参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核定(物业管理经费的基本标准由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财务、审计、物业等处联合确定)。
第十条 教学、科研、办公楼的物业管理经费预算由物业处负责编制。财务处设专户进行管理。物业处依照协议或合同条款,支付物业管理经费,并与使用单位在对物业公司服务进行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决定支付扣减质量保证金(5%)。
第十一条 物业处与教学、科研、办公楼的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对物业公司各类服务进行监督,将物业服务质量与物业管理费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按质定价、奖罚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对于暂不具备实行物业管理的教学、科研、办公楼(消防通道被栅栏分隔,尚未全部打通),其管理仍维持现行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对于实行物业管理和按现行办法管理的教学、科研、办公楼,其水、电、暖和房屋零星维修、各类教室课桌椅维修均由物业处负责,所需经费由物业处于年初编制预算,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公用房屋的分配、调整和使用监督等管理职能仍由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根据学校公用房管理办法代表学校行使。
第十五条 教务处是全校教室(研究生专用教室除外)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类教室的安排使用、调配和委托管理。
研究生教学的专用教室由研究生院安排使用和委托管理。
第十六条 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将教室或科研用房改作他用,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同意、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施工。原则上,为学生服务、使用的教室等教学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学校新建教室,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移交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委托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和其他专用教室的设备维修由各主管单位负责。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办公楼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签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办公楼的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部分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担负起对本单位师生的安全教育,积极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责任,加大对物业公司所担负的安全工作的检查与监督力度。
第二十条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各项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均有保护教学、科研、办公楼的室内设施、维护正常的学习和工作秩序的义务。凡发现有损害公共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学校资产和保卫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一经查实,除通报批评,责令恢复原状外,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 擅自更改或损坏室内设施的,必须追究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