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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国土的现状及思考 摘要:目前,我国周边安全形势呈现出“陆稳海动、陆缓海急”的状态,其中
东部南部海域一带局势紧张,动荡频繁。我国的海洋国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在应归中国管辖的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 有150——190万平方公里存在着同邻国的争议。我国是一个沿海大国,但由于种种原因, 海洋国土却屡遭侵犯, 至今仍悬而未决。
关键词:周边形势 海洋国土 划分 争议 主权
一、中国海洋国土概况与观念
中国地处亚欧大陆东部,太平洋西岸,海岸线总长1.8万千米,与8个国家的大陆架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相连接,还与许多国家隔海(洋)相望。我国濒临黄海、东海,南海,不仅拥有内海渤海,而且拥有漫长的海岸和6500多个岛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应划归我国管辖的海洋国土,除内海,领海,毗连区外,还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共计300余万平方千米。辽阔的海洋国土蕴藏着丰富的渔业资源、油气矿产资源和海洋能源。我国人民对于祖祖辈辈用汗水和生命开垦和保卫的每一寸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守土意识非常强烈。而对海洋和海洋权益则缺乏应有的关注,对海洋国土的丢失和海洋资源被掠夺,缺少应有的“疼痛感”,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反差相当明显
二、中国的海洋权益与海洋形势
(一)、海洋权益的重要意义
如果关注中国的军情,关注中国的国土安全,关注中国的关于海洋权益的报道,我们可以知道,在南海和我国的周边海域,有些国家已经非法在开发和开采利用那里的资源了,而由于我们国家的政治及军事等一系列原因,或是综合考虑,一直还没有采取实质性的动作。尤其是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小国,更是猖獗异常。透过日本、南海周边国家对我国所属海域大肆开发、旅游的表面景象,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核心还是为了攫取各种各样的利益。
(三)、中国海洋形势现状
由于我国大量海岸线基点未最后确定,导致领海基线尚未确定, 所以无法准确地计算出内海和领海的面积,因之我国的海洋国土面积不好确定。我国的海洋国
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在应归中国管辖的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 有150——190万平方公里存在着同邻国的争议。我国是一个沿海大国,但由于种种原因, 海洋国土却屡遭侵犯, 至今仍悬而未决。目前,关于海洋国土划分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南沙群岛问题
南海划界已经成为目前世界上涉及国家最多、情况最为复杂的争端之一。南沙争端目前已形成了“六国七方”的复杂格局,包括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中国台湾。南沙海域共有230余个岛屿,从各国实际控制的50个岛、礁、滩中,我国仅占8个。周边国家已将我主张的80多万平方公里海域划入其势力范围。且非法钻井几千口、石油开采量达 4000万吨以上。从区域上来看,越南基本上控制了南沙西部海域;菲律宾基本上控制了南沙东北部海域;马来西亚基本上控制了南沙西南部海域。
近期以来,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插手,南海问题国际化的倾向日益凸显。根据中国海洋行政执法公报显示,近年来美海军电子情报侦察船频繁出现在我东海和南海海域。同时日本在南沙海域安全问题上与美国遥相呼应,积极配合。南沙海上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资源争夺战越来越复杂,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岛屿或划界争端持续未解,其根本原因在于争议海域的主权和资源问题。仅以南海为例,南海诸岛是东亚与大洋洲的“海上通道”和“空中走廊”,除渔业资源外,还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特别是油气资源。据有关专家推测,在南海中国传统海疆线内的油气总储量约为420亿吨。
近年来,尽管南海周边邻国虽一再表示“不采取使问题复杂化”的行动,但从未停止对中国南海诸岛领土主权和南沙海洋权益的侵犯。比如,一些邻国在南沙群岛扩建各种军用、民用设施,吸引俄、英、日、澳、法、美等国合作勘探、开发南海油气资源,并瞄准了其人文资源,以优惠政策鼓励南沙群岛的开发、旅游或移民等。日本更是牢牢盯着东海资源,并加速发展海洋资源勘探开采等技术。总体而言,中国的海岛及海洋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中国的海上安全正面临着严峻形势。
2、中日钓鱼岛问题
东海海域最主要的是与日本有关钓鱼岛主权的争议。由此涉及到东海大片海域和大陆架的归属和划分。钓鱼岛及其周围的列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它位于我国东海大陆架的边缘。其西面是中国大陆架, 东面是冲绳海槽。我国东海大陆架到此为止, 而且其海床上沉积物与我国长江黄河下游沉积物具有直接的亲缘关系。因此无论从历史上,还是自然上都与海槽东侧的日本琉球毫无关系。但是日本当局无视历史, 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一次次挑起事端。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四、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策略及原则
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如何解决海洋争端,有效地维护海洋权益,开拓国家发展的利益空间和安全空间对我国的和平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遵重国际相关原则,和平解决争端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流。我国一直坚持通过平等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的管辖权界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定义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大到大陆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这充分说明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制度的主导原则。我国历来主张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原则不仅是国际法中划分大陆架的主导原则,也是我国捍卫海洋权益的有力武器。
(二)、尊重历史的原则
目前我国被其他国家侵占的岛礁几乎无一例外地是在历史上早就属于中国,只是由于发现了丰富的资源或战略位置日益突出,而使周边国家顿生觊觎之心。例如,南沙群岛早在公元前2世纪就被我国先民发现,唐贞元五年(789年)就有了“千里长沙”西沙群岛和“万里石塘”南沙群岛的记载。早在1500多年前,南海诸岛就归海南岛管辖,明朝以后归亚洲管辖,清朝又划归广东省琼州府管辖。
(三)、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
搁置争议并不是对邻国侵占我国领土和海洋权益的认可,也不意味着消极等待,而是在双方认识差距较大的情况下,主动回避,以求国家关系的大局不受局部争端影响的一种暂时性的措施。随着我国“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有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战略的实施,我国能够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解决与邻国间的海洋权益争端,为我国的和平崛起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鉴于我国海洋形式现状,我国应当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一)、建立高效协调机构,着眼于长远规划
维护海洋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一个部门管理或是各个部门各管一摊,力量太薄弱。必须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联系协调有关海洋权益维护的工作,使我国外交、海洋机构、海军、科调、民间力量有机地协调起来,互为补充,平时作好预案,一旦有事便能快速反应。“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了更好地防止周边国家侵害我海洋权益,保护我海洋资源,针对有关国家所采取的手段,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从战略高度作好我国海洋产业、海军发展的规划。
(二)、建设实质性力量,加强全面性调查开发
对于中国而言,要做到完全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也必须拥有一支决定性的海军力量。没有海上力量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就无法搞开发、旅游、管理和执法,就谈不上有效维护我国的领土领海主权。当我们的海上力量能够走进“蓝水”,在“第一岛链”外执行任务时,台湾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就会增大,中国维护自己海洋权益的安全系数就会大大提高。此外,依据2003年7月1日生效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谁对某岛进行管理开发,谁就享有其主权。我们可以进行多方面调查开发:一是我国国内各有关单位在协调机构的协调下,对上述岛屿进行资源调查,这既是一种显示主权的行动,也为将来进行资源开发打好基础;二是以承包的形式鼓励国内团体或个人对我国有关海域进行开发;三是联合国外大石油公司开发东海、南海油气资源,既解决了我国目前面临的资金、技术困难,又可大大减小开发的风险;四是联合周边国家进行渔业、油气资源的开发,按照“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实现主权归我、资源共享。
(三)、加强持续性实际控制,掌握主动权
从海洋争端解决的实践来看,先实际控制争议地区是最常见的宣示主权的方式,然后才是其他手段的跟进。从国际惯例来看,实际控制的时间越长,解决争议时就越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