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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
(2006年3月28日 三府办[2006]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验收发证相关程序,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问题的通知〉》(琼建防[2002]80号)、《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收取人防工程统建费的通知〉》(琼价费[1992]18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通知》[2003]8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要求确定。
二、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建设单位持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批准的《“结建”人防工程规划报建表》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表》方可在市规划局办理工程审批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单位持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表》方可在市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凡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须持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验收批准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表》方可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整体建筑验收合格证。
四、凡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市房产局在核发建设项目房产证时,应审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盖章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表》等有关证件,方可办理有关发证手续。
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审批《“结建”人防工程规划报建表》时,审批时间不应超过三个工作日,在审批《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时,审批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六、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府办[2001]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