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_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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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创建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以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基本目标,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评选验收,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批准、命名的先进集体,为同级命名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单位和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

文明单位创建

第四条

文明单位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 1

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拥军优属及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集市创建等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做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突出抓好诚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环孕检率和计划生育率达100%。因地制宜设臵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场所,坚持经常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提高。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 2

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制度落实。未出现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和员工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交通、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参与城市环境建设,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达标。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全省、全市和当地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全市和当地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并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和总结。要突出行业特点,加强文明职工、3

文明家庭、文明科室、文明班组等基础建设,要从思想、组织、财力、物力等方面对创建活动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要与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起来,与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集市、文明风景区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

第七条 文明单位要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创建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两年内不能申报文明单位:

(一)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班子成员中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内发生大案、要案或行风严重不正,社会反响不好,群众反映差的;

(四)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扫黄打非”不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六)有邪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七)环境保护责任不落实,治理不力,或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八)发生重特大群体事件、发生恶性非正常越级访、发生重 4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三种情况之一的;

(九)创建意识淡化,创建工作滑坡,不积极参与全市或当地开展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

(十)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九条

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党的基层组织健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包括驻地中央、省、市属单位。

第十条

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评选的一般程序是: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向县(市、区)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由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考核、验收合格,报请县(市、区)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一条

市级和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评选一般实行“升级制”。市级文明单位从连续两届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评选,省级文明单位从连续两届市级文明单位中推荐,全国文明单位从连续两届省级文明单位中推荐。文明单位的升级由下一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市直部门、机关文明单位的评选,由单位党委(党组)向赣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赣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考核合格的,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命名。

对创建活动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经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同意,可以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重新申报、命名。

第十三条

原单位被撤销、合并的文明单位,按自然取消处理。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的,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文明单位由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结余情况实行奖励。获得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下同)人均两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奖金奖励;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可比照全国文明单位的奖励办法执行;获得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人均两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奖励;获得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奖金奖励。每年被评为 “十佳文明机关”的单位,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奖金奖励。

(二)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私营经济组织,6

凡获得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两个半月标准工资(有岗位津贴的,包括岗位津贴,下同)的奖金奖励;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可比照全国文明单位的奖励办法执行;获得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励;获得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励。奖励资金,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获得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或市级文明单位后,又获得了全国或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以一次性补发全国或省级文明单位与县(市、区)级、市级文明单位奖金的差额部分,但不得重复奖励。

(四)各级财政和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奖励工作的检查。

(五)各县(市、区)可以参照以上奖励办法制定本级文明单位的奖励办法,但不得超过全国和省、市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纳入对单位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文明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制定文明单位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不断发展。

(二)建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组织网络、创建工作制度、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度实 7

施情况、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

(三)建立文明单位创建年报及创建工作重要活动报告制度。各级文明单位要将创建工作的情况,每年底分别报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市内国家级、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情况,每年底应报送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由赣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赣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各级文明单位管理担负指导、监督的职责。各地和各行业文明创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文明单位创建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各行业创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的指导。通过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本地、本行业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成立文明单位联谊会。组织开展经验交流、理论 8

研讨、道德实践等活动。协调文明单位开展共建、联建活动。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深入开展。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赣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2007年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赣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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