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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税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长沙市税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angsha Tax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CTI。
第二条
本会是由长沙市内关心支持税收工作、热心从事税收调研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和“双百”方针的要求,通过群众性的税收调查研究活动,为税收工作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促进税收事业和税收文明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学术指导单位是湖南省税务学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社团事务管理机关是长沙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挂靠单位是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第五条 本会住所:长沙市韶山北路269,邮政编码:41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组织开展全市性的税收调研、论文交流和评选活动;
(二)立足实际需要,尤其是当前税收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对策性研究;
(三)接受税务机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开展有关税收问题的调查研究、税务咨询、人员培训、经济论证以及财务管理等业务;
(四)为需要了解税收最新动态、重大事件和理论问题的税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提供有关资讯服务;
(五)开展税收宣传,与社会各界进行学术交流和协作;
(六)承办湖南省税务学会的课题研究任务,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目前只有个人会员。长沙市国税系统在职干部职工视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单位会员应从工作和物质方面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其它违纪违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结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基本任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敦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决定聘请副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检查总结工作执行情况,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集体领导制度。由会长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会议,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和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由会员代表大会敦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业务主管单位的拨款;
(二)委托单位的课题研究费;
(三)省内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四)宣传、培训、咨询、课题研究和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会举办各种调研、评选活动的经费;
(二)本会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
(三)支付本会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和劳务的经费;
(四)本会所需的办公经费;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核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也必须经过以上程序。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