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_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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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学校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教学管理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端正教学思想,把育人放在首位,按照“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纪、面向未来”的要求,遵循教育、教学的规律,对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精心计划、组织、调度、控制、监督和协调,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科学地利用和改善教学环境与教学条件,形成稳定协调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学校教学管理系统,在校长领导下,逐级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章教学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校级教学管理机构职责

一、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凡属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提交校务会议决定。

二、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校长直接领导下的教学指导和评议机构,是全校教学管理的最高权威,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三、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管理学校教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各教学部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拟定全校教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制订有关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各系、部的教学大纲、题库等建设。

(三)组织教学过程的实施,进行全面教学质量管理。负责审查开课计划,制定课程表、考试日程表、安排新生军训、学生见习和专业实习,组织期中教学检查和搞好日常教学常规管理。

(四)管理学生学业成绩,处理学生考试舞弊及因成绩不及格而留级、退学事宜。搞好学生毕业证验证、发放工作。严格考场秩序,落实考试规则,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违章、舞弊学生。

(五)安排全校教学研究活动,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六)负责师资建设工作。制定教师工作规范,建立教师业务考核制度,加强教师业务档案管理,收集教师教学工作成绩考核资料,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依据。

(七)统筹安排全校教室、实验室及其它有关教学行政方面的工作,管理教员休息室,调度教学力量和设施。

(八)负责全校教材、教参、讲义及教学资料的选用、编定、计划、订购、收发等

工作。

(九)制定电化教学计划,开好电教课,负责电化教学手段的研制和设备的维修及管理。

(十)负责全校教学资料、教学文件、案件、大纲、试卷等的印制工作。

第五条系(部)是在校长领导和教务处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学业务机构,其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全系(部)的教学、科研、警务化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订本系(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培养等工作规划,并就本系(部)的发展规模、专业方向和教学改革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意见。

(三)督促教研室落实专业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编写教材,编印参考资料或案例,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四)检查教学环节的落实和教师岗位责任制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研究改进教学工作,交流教学工作经验。

(五)组织教师学习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进行调查研究,开展科研活动。

(六)做好本系(部)的行政、教务、后勤、保密等事务工作。搞好文书处理、立卷、归档工作。

(七)负责安排教师教学任务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八)完成校党委和校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学校根据社会和公安实际的需要设置专业,进行专业调整。专业设置与调整要遵循需要和可行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必要的办学条件、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稳定发展,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七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的有关要求或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

第八条 学期(学年)校历由教务处制定,经校长批准执行。学校各系(部)根据校历制订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确定授课时数及各教学环节的周学时,配备任课教师,并在上一学期中期,按学校印制的有关表格填报,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第九条 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学期教学工作任务书制订学期授课计划,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经系(部)批准后执行。系部主任及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学期授课计划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十条 课程表的编制要遵循教学规律和课程特点,做到科学合理、准确无误。课程表经教学副校长审核批准,于新学期上课前一周予以发放。课程表要保持稳定,不得擅自改动。局部的临时性变动须经系(部)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全校性的变动须经教学副校长批准。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开设的课程包括必修课、指定(或限定)选修课、任选课三种类型。

各门课程都有教学大纲,教师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教学大纲可由教研室组织教师编写,经系(部)、学校批准施行,也可参照使用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组织制订和推荐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的范围、广度与深度、学时分配、教学形式、主要参考书目和必要的说明等。

第十二条 加强教材建设、教材研究、教材发行管理工作。各门课程都有教材(讲义或主要参考书),并在课前发给学生。尽量选用全国或公安部统编的教材,同时根据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教材编写出版规划,建立教材编写、购置、保管、发放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校内自编教材(讲义)教参水平。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公共课教材的编写和选用,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含实验课)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上课必须有教案。保证教学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和创新性,切实做到教书育人,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紧紧围绕素质教育,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艺术,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认真实行作业批改、辅导答疑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重视和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各种实习(见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一律视为独立的一门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免修。考试不及格者,应予重修。各类实习和实践都要制订计划和大纲,配备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毕业论文一般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指导。

第十五条 安排、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受军事训练,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和军训工作。生产劳动主要包括公益劳动及各种服务性劳动等。军事训练主要是对学生进行队列训练、内务管理教育、国防教育和军事化管理、条例等有关内容的教育。

第十六条 对学生按教学计划所修的课程和实习必须认真考核。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均按学期进行考核。所有的考试课程建立试题(卷)库,实行考教分离。公共外语课、计算机基础课的考核,可与国家或省教委组织的水平考试结合起来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按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军训等均实行考勤。缺课累计超过一门课程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第十八条 教师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实行教学、科研、实践三结合。专业课教师实行教学、科研、实战一体化。教学改革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保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教务处和系(部)根据教学信息的反馈,及时处理、协调教学计划实施过程随时发生的问题,纠正偏差,控制进程,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占用教学活动时间安排其它活动。师生严格遵守上课制度与课堂规则,遵守教学纪律,按规定时间进行活动。

第二十条 强化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升级与留、降级;转系(专业)与转校;休学、停学与复学;退学和毕业等内容。学籍

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加以实施。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听课制度,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系统。校级领导、教务处、系(部)教学管理干部和教研室主任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听取任课教师汇报和学生意见。全面了解教学工作状态,掌握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情况。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教学工作。提倡教师之间互相听课,取长补短。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和教学质量信息的反馈渠道,主要检查教书育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效果、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情况。要制定教师育人规范和各项工作的质量标准、建立教师教学质量指标体系。全校性的教学检查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系(部)组织进行。教务处还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教学工作的反馈信息。

第二十三条 教学基本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物质保证。学校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地充实实验设备、积累图书资料、完善教学文件,积极采取现代化教学手段。专业实验室、图书馆、电教中心、语音室、计算机房都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种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积极地、及计划地开展各种评价工作,使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部门形成一种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把开展教学评价作为实现宏观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围绕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制订学校的教学研究规划,做好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工作,做到经费、条件、研究人员三落实。鼓励支持个人或集体选择有意义的研究课题,边研究、边实践。教研室结合本学科特点,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教学研究活动。学校定期召开教学经验交流会。

第二十六条 重视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将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制度化。对于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已经获奖的教学成果,大力宣传和推广,并落实有关奖励政策。对于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适当行政处分。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和教研室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把水平高的教授、副教授和讲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工作。同时,配好配齐实习课、设计课、实验课、答疑辅导的教师,保证各门课程的教学质量。学校严格执行任课教师资格审查制度,聘任或安排符合任职条件、具备任职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各级职务教师都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数额的教学工作量。没有完成教学工作量者,不能获得教学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主讲教师一经聘任,保持稳定,聘任期间不得随意变动。主讲教师对

本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九条 明确各级职称、职务教师的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职责分工,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对教师工作业绩和思想表现定期进行考核,一般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装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十条 学校和系(部)有远期师资培训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有计划地培训教师,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教学思想和严谨治学的优良教风。提高教书育人的自觉性,提高教学艺术,改进方法。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公安实践和社会实践。

第七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教务处、系(部)、教研室都要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的范围是:

一、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

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建设规划、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规划。

三、自编教、典型教案、试题、微机试题库、试卷库、试卷分析、CAI课件、电教片以及各种教学录音带和录相带等。

四、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日历、学期授课计划、典型经验报告、优秀毕业论文。

五、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学生实习计划和总结、毕业生质量调查等材料。

六、教学研究活动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教材和教学研究刊物。

七、各类教学管理软件及其它教学文件。

第三十二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和系(部)要有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的归纳、整理和筛选,并编目造册。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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