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管理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律顾问团”。
法律顾问团管理细则
第一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向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应当提交规范的署名书面意见,由法律顾问团团长审查签批后送区政府领导或区政府办公室。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对提供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区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办理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受聘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受区政府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与自己或自己亲属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回避。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区政府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被暂停执业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八条 作为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受聘律师实行每人一天轮流坐班制并遵循以下工作规则:
(一)坐班律师必须保证出勤,迟到、早退要提前与主管领导请假;
(二)如有突发事宜影响坐班时,由当日坐班律师自行安排协调,实行坐班首问责任制;
(三)律师出勤必须签到,每缺席一次扣400元,无故缺席满2次解除聘任合同;
(四)律师对接访和咨询的事项必须书面记录,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签名确认;
(五)律师对所代理的诉讼案件在开庭前、后必须及时向法制办汇报情况;
(六)律师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代理案件的败诉,将追究律师的相关责任。
法律顾问团管理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团工作,保证各项职能得到有效发挥,特制定法律顾问团管理细则,望各位顾问团成员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