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部分起诉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第十二章起诉程序”。
第十二部分起诉
第一节起诉概述
一、概念与意义
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机关或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出控诉,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意义:
①引起审判程序;
②限制法院审判范围;
③禁止再次起诉。
二、国家追诉主义和私人起诉主义
第二节审查起诉
一、含义: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第168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0条
三、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1.应当审阅案卷材料。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必要时,进行补充或者重新鉴定、询问证人等。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5.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6.作出决定。根据审查具体情况,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报请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
四、审查起诉的期限
1.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对于,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审查起诉期限。
注意: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一263条:
(1)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第三节提起公诉
一、含义
二、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人民检察院认为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②证据确实、充分,③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刑诉法第172条
第四节不起诉
一、含义: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依法作出的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结果之一,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
二、种类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遇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
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共7种情形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处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③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④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⑦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⑧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3.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①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②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③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④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根据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检察院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4.附条件不起诉/转向处置:根据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刑诉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诉法第272条的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④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根据刑诉法第273条的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处理程序
1.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1)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2)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不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
①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还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③有被害人的案件,还应当将送达被害人。
2.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就终止了刑事诉讼,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议和复核
(1)被不起诉人:只能针对酌定不起诉;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复查
(2)被害人:针对所有的不起诉,被害人都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仍不起诉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起诉到法院。
(3)公安机关:针对所有的不起诉,都可以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