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解读_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11: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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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这些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连续工作满十年”自用工之日起算

《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因此,曾导致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将不再重演。并且,《条例》还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不建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此次《条例》又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三、支付解约赔偿金不再付经济补偿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新型用工组织用工也要规范

由于会计和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单位性质特殊,因此对于这类组织是否纳入《劳动合同法》管辖社会上一直存有争议。此次《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五、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 3 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此次公布的《条例》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取消了条例通过稿当中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条例通过稿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同一被派遣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两年的,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意在于限制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方式,避免其将长期合同短期化。在正式公布的版本中,这个条款被删除了。

六、14种情形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例》规定,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等在内,共有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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