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办法_工矿废弃地复垦方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10: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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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是指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零星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即拆旧区)的复耕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复垦后进行调整利用,使废弃建设用地得到更新改造、充分利用,并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二条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目的,通过调整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筹部署。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

应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复垦、建设、资金、用地等重大问题。

(二)明晰产权,维护权益。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做好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坚持自愿、合法、有偿,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运作,严格管理。参考增减挂钩试点办法,按项目区进行管理;坚持先复垦、后调整利用。

第三条 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政府重视,群众支持;产权清晰,无纠纷;废弃地面积广,复垦潜力大;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良好;拆旧复垦所需资金能够落实。

第四条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实行项目区管理,拆旧区、建新区统筹规划,封闭运行。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并避让基本农田;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下,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区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区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复垦调整利用的工矿废弃地进行实地踏勘,核实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列入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范围的土地,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点土地利用图件、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规划图、实地应均为建设用地。符合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逐级上报。

第七条 项目区立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三)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踏勘报告;

(四)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位置、范围与规模;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实施计划安排;拆旧区复垦和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分析;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等文本内容和图件、附件等有关材料。

图件资料包括:1:10000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

用现状图、规划图、最新遥感影像图;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拆旧区土地勘测定界图。

附件包括:工矿废弃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书;拆旧复垦协议;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附具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复垦的材料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涉及国有土地的,应附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或协议。图件及权属材料要加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

第九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下,按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区的实施。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社会资金或土地权利人进行复垦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权益分配。

第十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不占用本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挂钩指标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调整利用

前、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偿调剂使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挂钩指标。跨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调剂时,有关要求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挖潜节余建设用地指标调剂使用意见(试行)》(鲁国土资发[2011]13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发[2007]175号文)规定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上报备案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下达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挂钩指标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区竣工后,应及时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复垦地块依实际地类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第十五条 鼓励运用市场化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推行项目工程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建新区有偿供地和指标有偿调剂所得收益,要首先安排用于

平衡工矿废弃地复垦资金,支持项目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建档入库、定期考核”的原则,及时将项目区实施规划审批、指标使用、复垦建新、资金安排、收益分配、权属调整、验收考核等情况上图入库,并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虚报或骗取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挂钩指标的,批准文件无效,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减所在市的年度计划指标,暂停农转用审批。经省国土资源厅抽查,复垦后耕地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扣减本行政区域当年度全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挂钩指标,并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标准。

第十八条

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评估制度,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实施范围和规模。各市要加强政策调研,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制度化成果。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鲁国土资发[2007]190号文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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