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0612)_新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05: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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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讨论稿)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适应学院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需要,不断提高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皖人社发„2010‟61号、皖政办„2012‟7号、合政办„2012‟24号、合人社秘„2010‟318号、合人社秘„2012‟210号和院党委„2010‟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内部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能力态度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注重实绩,注重贡献原则。向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和贡献大、成绩突出的部门倾斜,向教学和科研一线教师倾斜。

(二)坚持质效优先,按劳取酬原则。尽量做到津贴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

(三)坚持分级管理,包干使用原则。绩效工资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统筹包干使用,增强学院各教学单位和部门的活力,实现管理重心下移。

三、实施范围

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含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合同管理人员)。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绩效工资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以外的补贴性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是指学院按照教职工受聘的岗位等级,履行规定的基本职责,由市财政拨款所支付的基础性津贴。依据合人社秘„2012‟

210号规定的不同职务(职称)对应的标准,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60%。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学院根据教职工所完成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的大小所支付的奖励性津贴。可采用年度学期内预发和年终核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财政拨款的40%绩效工资+当年度学院自筹配套资金”组成。

(三)其它津贴:

1、特殊津贴:为了稳住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学院设立特殊津贴。在完成相应额定任务的基础上,教授每月发放1000元,博士每月300元。每年年底,根据实际完成额定任务情况,进行决算。对同时符合享受2种特殊津贴的人员,按高档次享受。

2、科研奖励津贴:是指学院对教职工在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进行奖励所支付的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科技处、服务地方办根据上级有关指导性文件精神,制定的细则另行执行。

3、教研或教改奖励津贴:是指学院对教职工在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进行奖励所支付的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有关指导性文件精神,制定的细则另行执行。

4、战略性目标奖励津贴:是指学院对于完成诸如“模块化教学改革、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和硕士研究生教育”等影响学院重大战略发展的工作,设臵“战略性目标奖励津贴”,分别由教务处、科技处和研究生处等与实施单位签订协议,根据任务落实情况实施激励。

五、岗位设置

岗位绩效工资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三大类,其中:教学岗和其它专业技术岗等均为专业技术岗。

(一)管理岗位设臵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8个等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助理级岗位和员级岗位,共设臵5个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设臵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5个等级。

六、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1、教学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教学人员包括承担专业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和承担公共课的专任教师。根据学院发展实际情况,要求所有教学人员必须承担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三项工作任务。其中:

⑴专业课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量为(系数折算后)300学时;承担科研工作要求是:正教授或相应职称人员260标时,副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含博士未定职称人员)160标时,讲师及相应职称人员100标时,助教及相应职称人员50标时;管理工作量相当于50学时。

⑵公共课专任教师(专指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基础等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量(系数折算后)为400学时;承担科研工作要求是:正教授或相应职称人员200标时,副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含博士未定职称人员)120标时,讲师及相应职称人员75标时,助教及相应职称人员35标时;管理工作量相当于50学时。

教学人员在当年度内完成相应额定工作任务,按照合人社秘„2012‟210号专业技术人员对应比例按月发放。

完成额定工作任务60%~至额定工作任务之间者,除扣减基础绩效工资外(当年度结算时,按照实际完成工作任务占额定工作任务的比例进行扣减),年度考核将直接定为基本合格;完成额定工作任务60%以下者,除扣去基础性绩效工资外,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2、非教学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非教学人员包括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学院根据部门职能和各岗位要求,在其履行对应职责的基础上,按照合人社秘„2012‟210号各类非教学人员相应比例按月发放。

3、“双肩挑”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双肩挑”人员是指在学院、校产企业、省级基地或中心(设臵在学院内)从事管理岗位且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就高原则”,其主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合人社秘„2012‟210号规定的对应比例,比照非教学人员按月发放。同时,要求“双肩挑”人员必须承担同类教学人员1/3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和1/3的额定科研工作量。

4、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是指编制在实验室,专门从事实验管理及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任务包括:实验管理、实验教学和科(教)研等三部分。其中:实验教学工作量应不低于同类教学人员额定工作量(系数折算后)的1/3;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专任教师额定科(教)研工作量的1/3。在完成上述各项额定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合人社秘„2012‟210号规定的对应比例,比照非教学人员按月发放。

完成额定工作任务60% ~ 额定工作任务之间者,除扣除基础绩效工资外(当年度结算时,按照实际完成工作任务占额定工作任务的比例进行扣减),年度考核将直接定为基本合格;完成额定工作任务60%以下者,除扣去基础性绩效工资外,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5、专职辅导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专职辅导员是指根据学院工作安排,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的人员。他们既可以申请相应管理岗位,也可以申请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专职辅导员必须带满学院规定的学生数,在履行基本岗位工作量的基础上,按照合人社秘„2012‟210号相应比例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1、教学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教学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为超学时学院支付的奖励性津贴。为了保证教学质量,教学人员年度内学时不得超过600学时(系数折算后)。超出600学时以上的学时,原则上只计工作量,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确因专业师资力量不足且聘请不到外聘教师而导致教学人员超出600学时以上的,必须由系务委员会集体研究,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院长审批。

教学人员300~600学时之间的课酬,根据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预算额度,按照所测算的不同职称对应的课酬标准进行发放。

2、非教学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非教学人员根据受聘岗位等级和岗位职责,严格考勤、考核,以完成院、系部党政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为基础,并与个人年度考核和其所在系部在学院当年度综合考核的结果相挂钩。依据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预算额度,按照合人社秘„2012‟210号规定的对应比例,计算出各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统一划拨至各部门,由各部门根据部门成员完成的实际工作效能情况,制订相应奖励标准进行发放。

其中:学院正厅级干部按照合政办„2012‟24号规定发放;副厅级、正处级和副处级干部按照合人社秘„2012‟210号规定的对应比例分别再乘以1.5、1.3和1.2后进行发放;其他非教学人员按照合人社秘„2012‟210号规定的对应比例进行发放。

3、“双肩挑”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双肩挑”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照非教学人员的方式核发。同时,为了保证其履行主岗位的管理工作,“双肩挑”人员年度内学时总量不得超过216学时(系数折算后)。超出216学时以上的学时,原则上只计工作量,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须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双肩挑”人员100~216学时的课酬,根据当年度绩效工资预算额度,按照教学人员所测算的不同职称对应的课酬标准进行发放。

4、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照非教学人员的方式核发。为了保证其岗位工作质量,其年度内实验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260学时(系数折算后)。超出260学时以上的学时,原则上只计工作量,不发放奖励绩效。特殊情况下,须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教学基本工作量~ 260学时之间的课酬,根据当年度绩效工资预算额度,按照所测算的不同职称对应的课酬标准进行发放。

5、专职辅导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专职辅导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量为全院在编在岗专职辅导员(含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合同管理的专职辅导员),按照合人社秘„2012‟210号规定的对应比例计算出总额,由院学生处、相关系部及服务对象组织对全院专职辅导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和等级分档次发放。其业绩考核方案由院学生处另行制定。

七、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领导、纪委监察审计处、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服地办、财务处、学生处、团委、发展规划处、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2、审议各类岗位职级聘任人员名单。

3、审查各系部二次分配方案。

4、审议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提交的相关问题与建议。

八、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1、为了促进各系部的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学院根据当年度1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预算额度,按各部门现有在编在岗教职工(含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数量划拨。各系部必须根据学院和各系部的发展需要,对系部管理任务轻重程度进行岗位分级,确定各级标准进行发放,并报学院人事处备案。同时,教学单位原则上遵循“行政坐班人员与非坐班人员划拨的管理经费互不挤占”的要求。各系部分配时严禁平均发放,一经发现,及时收回。

2、已列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第二课堂学分”工作任务,其对应酬劳,分4年平均发放,每年年初一次性划拨至各系部,由系部根据教职工承担实际任务量的情况进行二次分配(之前未兑现的酬劳,采取同样方式予以补发)。学生所获“第二课堂学分”是通过非本系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完成的,将从下一年度计算第二课堂总学分时扣减。第二课堂学分分为专业学科类与非专业学科类,只有开展专业学科类的第二课堂学时,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可按教学工作量计算,开展的非专业学科类的第二课堂,指导教师工作量可按管理工作量计算。

3、指导学生进行认知实习,学院按每个学生75元的费用,将总经费划拨至系,由系进行分配。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照《合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中相关办法计算执行。

4、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以教务处和研究生学位办制定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为准,学时总量中不包括继续教育学院授课学时;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以科技处制定的计算办法为准。

5、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可以按照“3学时等于1标时”的关系进行相互转换,但转换额度不能超过岗位规定相应任务的三分之一。对因教学任务过重致使科研或教研开展有一定困难的专任教师,经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务处批准,可用超教学工作量折合科研或教研工作量,所折合的教学工作量不再计算为超教学工作量;对因教学任务不足,不能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专任教师,在必须承担一定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系部和科技处批准,可用科研或教研工作量折合应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不足部分,所折合的科研或教研工作量不再享受科研或教研奖励。

6、经学院同意,教职工必须通过非正常工作日完成的任务或临时性突击完成的任务,在不能调休的前提下,各单位要根据完成任务的情况,及时折合成适当的学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送人事处备案,于每学期末进行

单列核发。对于一些原先已经相对固定、性质相似于临时性任务的工作,参考近年的实际支付情况,采取固定项目支付的方式,统一划拨至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完成任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7、经学院研究同意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或进修访问学者的人员,在履行合约规定的基础上,进修学者期间,根据实际在学院承担对应的工作任务情况,酬劳作相应处理。

8、经组织选派参加支农、支教、挂职锻炼以及上级部门借用人员等,享受同职务(职级)非教学人员绩效工资。

9、休产假的女教职工,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考核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减免相应任务。

10、教学人员在三年聘期结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在新的一轮聘任时低聘一级;连续两个聘期未完成基础绩效部分任务的,在新的一轮聘任时聘任到低一级职务的最低档,基本工资相应降低。

九、附则

1、本方案在执行后,学院过去有关津贴分配方案和有关规定自行终止。执行过程中如有国家、省、市有关新的政策出台,以国家、省、市新的政策为准。

2、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并会同教务处、科技处、服地办、学生处、财务处和工会组织实施。

合肥学院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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