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及防范策略_论网上支付风险与防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04: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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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及防范策略

【摘要】网上证券交易代表着未来证券市场以及证券交易模式的发展趋势,但是网上证券交易,既是证券交易活动,又是一种电子商务,网上证券交易的这种两重性,决定了在网上证券交易中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网上交易的低成本性、便捷性、相对安全性等优点是其得以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联性, 加上证券交易本身的无形化和数据化特征, 网上证券交易中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意外的或人为的风险。而对此问题的讨论无疑有利于网上证券经纪业务更好的规范和发展, 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现实意义。文章仅从网上证券的概念种类规定、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立法建议、网上证券存在的主要风险、风险发生后经纪券商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规则以及经纪券商与投资者如何应对交易风险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网上证券交易的内涵及法律属性

(一)网上证券交易的概念

中国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对网上证券交易是这样描述的:“一笔证券交易可以被描述成以下过程:客户把委托单下到证券营业部,再由证券营业部把委托单传递到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所撮合后再通过证券营业部把交易结果返回给客户。如果把客户下单到营业部的过程用互联网来实现,再通过互联网把交易结果从证券营业部传给客户,这就是实现了网上证券交易。”相比较而言,国外对网上证券交易定义的描述非常简单,即通过互联网完成证券交易的过程。具体而言网上证券交易活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网上股票经纪活动、网上股票直接公开发行和网上直接撮合证券买卖(由相当于网上股票交易所的电子通讯网络完成)等。我国现阶段的网上证券交易是经纪交易商向投资者提供的网上交易经纪服务,属于第一层次的网上证券交易活动。在交易流程中,交易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导作用,仍然是一种场内交易。

(二)网上证券交易的法律属性

1、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电子化交易的基础立法呈空白状态。我国的网上证券立法是随着网上证券交易在我国的快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不过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网上交易的基本法, 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规定零散见于一些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不可置否的是, 这里显然找不到网络证券交易的风险承担的任何规定。不仅如此, 就连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针对网上交易的规章《网络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也找不到网络证券交易的风险承担的法律依据。可见, 在网络证券交易的风险承担的立法方面, 处于一个空白状态。

(2)网上证券交易的专门立法不健全。目前,我国专门规范网上证券交易的立法主要是证监会于2000年4月颁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金融规章。这些规章对促进网上证券交易的稳定发展无疑具有很好的作用,但却有着明显的不足,很难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

(3)与网上证券交易相关的传统立法滞后。随着网上证券交易的出现,一些现有的传统立法基本不适应其要求。

(4)网上证券交易的国际协调立法缺失。由于计算机网络的无国界性,制定网上证券交易的国际协调法律规范很有必要。但目前,在我国尚缺这方面的法规,这不仅会影响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在国际上的发展,而且还有可能引发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鉴于此,我国立法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该重视网上证券交易立法的完善。

2、网络证券交易的风险承担的立法展望。(1).遵循证券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是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要求。在《证券法》中,公平是指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必须保持公平的竞争环境, 证券市场参与者不因身份、地位、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受到歧视, 他们依法入市的条件相同、信息利用的机会相当、投资获利的机会均等, 合法权益亦得到平等保护;第二是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更是各类交易法应予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之一。由于在网络证券交易中, 关于风险的承担尚无法可依, 风险揭示书和网上委托协议书均是由网络券商拟订, 因此本应由券商承担的风险地转嫁给了投资者, 得网上交易产生的风险差不多都由投资者承担。这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证券法》第4 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立法的必要性。就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而言, 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当下的网络证券交易风险承担问题可以说是法律、法规滞后问题。我国证监会已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及《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它们在鼓励市场创新、控制技术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这些法规的内容看, 还只是框架性的, 还没有解决网上交易所涉及的风险承担问题。

(3)基础立法与专门立法的配套建设。基础立法首先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使我国立法保持相对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同时,证监会应就《暂行办法》等规范网上交易的规章作更好的完善,尤其应该解决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风险的分承担问题。其次,应及时修正或补充《证券法》、《票据法》等有关传统立法,以适应网上交易发展的需要。再次,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建立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国际协调法律制度。

(4)注重有关立法对投资者的保护。由于在网上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始终处于优势地位,所以,立法应倾向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要禁止委托交易合同中对与投资者的各种不公平的条例规定,并应当在风险分担方面给投资者于以保护。

3、网上证券交易的法律责任的承担。网上证券交易的瞬时性、高技术性、和无纸化等特点,决定了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要高于传统证券交易的风险。对于网上交易风险致使投资者发生损失时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有关当事人十分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并未对此作出专门法规条例,立法应该加以完善。

(1)因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硬件或者软件存在缺陷导致交易出现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

(2)因网络服务商的过失所致的事故或者故障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该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但从网络服务商、证券公司和投资者这三方关系的角度看,应该由证券公司先行承担责任,再由证券公司向服务商追究相关责任。(3)因非法侵入交易系统,盗取或篡改指令、相关资料以及资金数据等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应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承担责任,然后由证券公司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追偿。

(4)因投资者自身的过错,如投资者遗失或泄露密码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责任。

二、网上证券交易面临的主要风险问题

网上证券交易所涉及到的环节远多于营业部交易,而且许多环节并不在证券公司控制之内,所以进行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性也较传统交易大。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证券交易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1、操作性风险。一是投资者进行网上证券委托交易时, 由于不具备一定的网上操作经验而造成操作不当的风险;二是投资者对完成网上交易必须具备的网上委托的身份认证文件及密码工具保管不当, 被他人窃取后假冒投资者身份进行网上委托交易而导致的投资者经济损失。

2、第三人侵权的风险。第三人或者侵入投资者电脑, 或者截取投资者网上传输过程中的交易指令或者攻击证券公司进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服务器, 以窃取投资者相关证书及密码阻碍投资者交易。

3、银证转账的风险。为了防止网上委托数据受到非法窃取和篡改, 一般的证券公司不直接向投资者提供网上银证转帐业务。

4、虚假信息及失真信息的风险。网络传播的信息虽然量大、方便快捷, 但是网络信息的如果是虚假的或滞后的, 则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5、财务风险。投资者在采用网上委托交易后, 应在交易当日同营业部进行账务核对, 确认本人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余额及当日发生额准确无误。

(二)网络技术系统可能存在的影响证券交易的风险

1、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电脑设备或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而产生的损失。

2、互联网故障导致委托指令、行情信息等中断、迟延、错误,使投资者无法在其指定的委托价位成交而产生的损失。

3、通讯线路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投资者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或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增大收益或止损。

4、网络券商的设备故障、交易系统故障、感染病毒、电力故障等导致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无法被执行。

5、重复或错误发送交易指令。

(三)交易中还可能面临到得其他风险。

自然灾害和环境因素造成的风险。以及除证券投资包括的一般违约风险、利息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期限性风险等, 证券交易业务还存在特殊风险。

三、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制定可信的验证机制和可靠的网上证券交易体系。

1、为了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保密性、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和不可否认性 ,防范证券交易和清算与交割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在增强加密措施保护信息传输的同时 ,必须在网上建立一种信任验证机制 ,使得证券公司营业部能对投资者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认证 ,以防假冒。

2、我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管理办法》第 18 条规定 : “证券公司应采用可靠的技术管理措施 ,正确识别网上投资者的身份 ,防止仿冒客户身份或证券公司身份;必须有防止事后否认的技术或措施。”、这就要求网上证券交易者有一个可以被验证的身份标识 ,即数字签证。

3、采用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能确保系统所有数据在传输时都有电子签名 ,那些由于传输错误或被恶意伪造的数据都不能通过检验。投资者的每个网上交易指令都应附有有效的交易密码 ,任何虚假的交易指令都会由于密码错误而无效

(二)证券公司应在接受投资者网上委托业务时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 ,并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管理办法》第 22 条规定: “证券公司应在入口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上进行风险揭示。”第 28 条第 8 款规定 ,证券公司的《风险揭示书》范本应上报证监会 ,作为证券公司在申报网上证券交易时的必备文件。《管理办法》第 6 条规定: “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网上委托相关手续时 ,应要求投资者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并向投资者提供证实证券公司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 ,禁止代理办理网上委托相关手续。”这一条所规定的禁止代理办理网上委托手续的根本目的 ,就是证券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本人进行风险揭示 ,在投资者了解网上证券交易的各种潜在风险后 ,再决定是否进行证券网上委托业务。

2、投资者在对网上证券交易的优缺点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后 ,如果投资者自愿采用网上委托 ,证券公司应与投资者本人签订专门的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内容包括证券的委托买卖、清算与交割、信息查询、客户资料保密、替代交易方式、资金存取、转账和转托管、风险防范、交易密码设置和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协议的详细约定能弥补法律规定欠缺的缺陷 ,以协议条款作为双方的行为准则 ,能避免纠纷的产生。

(三)证券公司加强风险控制 ,严格业务管理制度。

1、《管理办法》的第 7 条规定 : “证券公司应制定专门的业务工作程序 ,规范网上委托。”第 11 条规定 : “证券公司必须自主决策网上委托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有关投资者资金账户、股票账户、身份识别等数据的程序或系统不得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合法经营场所之外。”

2、证券公司应制订严格的业务流程并定期向投资者提供书面对账单 ,限制单笔委托最大金额以及每日成交最大金额;严禁透支和信用交易 ,加强资金在账户之间划转与存取、指定交易的控制等;在现有的网络技术条件下 ,禁止开展网上证券转托管和计算机及电话形式的资金转账服务。做到在开户、指定交易时的事前控制 ,交易委托的实时控制 ,对交易后的清算与交割的事后控制。

3、证券公司在加强交易程序性制度建设的同时 ,应建立一系列必要的网络管理制度 ,如 :网络系统入网制度、系统数据共享制度、修改程序检查制度、用户信息存取制度、敏感数据安全制度和系统文件备份制度、安全稽核监察制度等。加强自律性管理 ,防止和减少网络交易各参与方可能出现的纠纷。

(四)加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1、投资者在做出网上证券交易决策前 ,首先应综合比较各证券公司和进行网上交易网站的安全防范措施、信息质量、传输建设和技术服务等情况 ,选择一个技术力量雄厚 ,风险控制健全的证券公司和网站作为委托对象。

2、其次必须对网上获取的各类信息进行客观地评价并辩明真伪 ,选择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注意密码的设置和资料的存放等。应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及时检查委托成交情况 ,并按时进行清算交割。如果发现问题要在第一时间与证券公司进行协商处理。

(五)投资者在防范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时应注意下列几个方面。

1、遇到技术风险, 投资者应及时对比其他相关信息, 使用其他交易手段(如电话委托), 及时查证成交情况, 规避网络故障带来的技术风险。

2、投资者必须确保在安全状态下设置各类密码, 并妥善保管自己的开户资料、交易密码。尽量避免采用委托他人的方式或在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之外开户, 尽量避免投资者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交由他人保管使用。

3、投资者在网上委托的过程中, 使用商业银行提供的银证转账业务, 必须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4、某些上市公司或咨询机构在网上发布的信息不够准确,缺乏法律的规范和有效的监管, 误导广大股民借以操纵市场, 投资者应辨别信息真伪, 谨防网上欺诈带来的信息风险。

5、如果投资者对自己的账户有异议或感觉数据异常, 应立即与营业部联系, 以免造成资金损失。

6、针对自然灾害和环境因素造成的风险, 网上证券交易系统的地址选择、房屋结构设计要慎重, 关键的软硬件要添置备援配置, 以保证应用系统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不中断运行。防火要添置烟火和温度侦测器、各种灭火器、防火保险柜;为了防水, 主机房和动力设备应尽量安放在二楼;为防断电, 应采用 UPS 电源;为防计算机屏幕发出的辐射被黑客检测出来, 防止打印机、磁盘驱动器和主处理器泄漏信息, 计算机中心应密封屏蔽起来。为了防震, 可在高架地板下架设强力弹簧。

(六)防范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的技术措施

采用网络隔离手段对证券交易的中心端的软硬件系统与证券公司业务系统实施网络隔离。同时, 在中心端与 Internet 的联接上, 设置防火墙, 对中心端提供额外的监控和保护手段。采用入侵检测技术防止黑客攻击, 以此作为继防火墙之后的第二道安全闸门, 在不影响网络性能的情况下能对网络进行监测,提供对内部攻击、外部攻击和误操作的实时保护。计算机病毒是网络安全的痼疾, 为此, 要求所有券商的计算机上安装能及时升级的网络版防毒产品。此外, 对重要的交易数据要进行定期的备份, 并采用数据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时间戳、数字证书技术, 利用公钥基础设施安全体系。为解决委托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过程中存在的被截取、破译的风险, 还可以使用安全套接层协议或者安全电子交易协议来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进行。

(七)防范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的管理框架

要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仅仅从加强安全技术手段方面入手是远远不够的, 管理制度在安全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进行信息管理时由专人负责管理数据库, 做到不泄露投资者开户和个人资料。除了有应付系统中断的备用系统和应付危急的程序外, 还有必要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无论信息管理还是维护管理最终还是归结到人, 人员的素质高低, 法制观念的强弱都会影响到管理的效果。对人员的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对证券从业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进行包括规章制度和法制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实行岗位责任制,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责任人给予严惩;落实安全运行制度与原则。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很多方面来自于客户本身, 客户不知道如何操作才能保证安全, 可以利用互联网或在网下对投资者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 让投资者学会进行自我保护。2005 年 4月 1 日起在我国正式实施的《电子签名法》进一步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投资者将可使用手写签名、电子公章、秘密代号、指纹、声音, 甚至视网膜结构等, 保障自己更安全地在网上进行炒股、电子商务等活动

(八)防范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的法律与监管策略

从技术上而言, 永远无法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绝对安全,只有和先进的管理和规范的法律、监管制度相结合, 才能保证网络交易的绝对安全。因此, 在加强技术保障的同时, 提高管理水平, 建立规范的法律制度, 加强对网站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

1、建立网络证券违规与犯罪调查中心。

在我国, 证券市场网上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证券管理部门还没有对证券网络犯罪进行直接监管和处罚, 证监会没有司法调查权, 而公安机关对证券网络交易业务熟悉程度不及证券监管机关, 但有关证券网络违规犯罪主要由公安机关管辖。因此, 目前监管体系并不利于对网上证券违规犯罪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不能适应网上证券犯罪监管的需要, 有必要在现在的中国证监会机构下设立一个独立的部门, 专门负责网上监督。

2、因特网违规与犯罪是无国界的, 凡与因特网直接相连的计算机都有受到网络欺诈攻击的可能, 网络证券违规与犯罪将突破时空限制给不同国家造成同样的危害, 因此, 加强国际间合作就显得十分必要。而目前网上证券交易在全球范围内尚无统一监管规则, 我国监管机构应加强与国际证券监管组织之间的合作, 倡导制订全球统一的网上证券交易监管协议。

(九)加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证券活动的监管

1、对披露证券信息的网站实行许可证制度并设立权威网站。券商的网站如用于网上交易的接口, 审批时原则上可与其网上交易业务资格审批同时决定是否予以许可证;对非券商网站, 应视其技术水平决定是否予以进入许可证;不作为网上交易入口的网站, 应视其点击率、网站内容的专业化程度, 决定是否允许其披露证券信息。当不同的网站披露的信息出现差异时, 要以权威网站为准。这些所有网站的名单应予公布, 向广大网民说明, 提高其对信息可靠程度的鉴别力。

2、加强对网站内容的管理。网站必须披露根据《网站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第四章的信息披露中的二十二条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 证券公司应在入口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上进行风险揭示。如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的行情信息, 应标识行情的发布时间或滞后时间;如向客户提供证券信息, 应说明信息来源。并应提示投资者对行情信息及证券信息等进行核实的内容, 监管的重点主要包括券商的网上投资咨询是否违背有关投资咨询方面的法规以及网站中是否传播虚假的、误导性信息。

3、加强对其他相关网站的监管。近一段时间, 频频出现某些国有商业银行的网站被假冒, 还出现了“网银大盗”、“股票大盗”等病毒。这些病毒或假网站有些是通过利用搜索引擎的搜索竞价排名, 诱使用户下载软件或点击假冒的主页, 以达到盗取账户与密码目的。因此, 各相关部门有必要加强对提供搜索引擎功能的网站的监管,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处罚, 尽量消除这些假冒网站利用搜索引擎进行诈骗的可能性。

(十)引入保险机制, 保障投资者切身利益 在依靠技术进步, 不断强化安全保密手段, 通过法律措施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同时, 应积极地与保险公司合作, 开发对应的险种, 为投资者投保, 通过保险机制的配套工程来消除投资者的疑虑, 树立投资者对网络安全的信心, 建立保障投资者的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

1、推出“黑客保险”护驾网上交易

对于由于病毒黑客等网络风险带来的损失, 从事网上委托交易的各大证券公司都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了风险警示, 警示明文规定“由于账号、密码被泄露或开户资料遗失未办理挂失等使得投资者的网上证券委托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造成证券被盗卖或盗买而引致损失。凡密码正确所进行的一切委托行为, 本公司均视为您本人的委托行为”。事实上, 由“证券大盗”而引发的数起案例, 最终被害股民除了去公安局报案一种选择外, 所有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由于网络的虚拟性, 要想通过病毒传播者留下的蛛丝马迹抓到犯罪分子谈何容易。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保险业务。而在国外, 网上证券交易保险的开展已经很普遍, 股民在签订网上证券委托交易协议时, 券商会主动为用户购买一份商业保险, 在遭遇种种不可抗的突发风险时, 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为股民承担部分损失, 以此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英国和美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黑客保险”业务, 著名的网上证券经纪商 E-Trade 为每个交易帐户免费提供高达 1 亿美元的保险, 这项措施极大地增加了投资者通过 E-Trade 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信心。而在我国, 笔者建议可以采用券商、保险公司以及计算机病毒防治公司三方进行合作, 券商联同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计算机病毒防治公司客户端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 提供给采用网上证券交易的投资者使用。投资者在使用该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后, 如果还是因黑客问题而造成损失时, 由保险公司负责为投资者提供赔偿。

2、推出“网路及交易系统畅通保险”

在我国许多网络券商制订的“网上证券委托协议”中, 往往会有如下规定: 券商因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网络堵塞、交易统故障, 以及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 交易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因素而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交易, 券商不承担责任等等的免责条款。如果让券商来承担这种风险, 则不利于券商积极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 从而将会阻碍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和应用。但是, 券商的这种做法将会极大地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笔者考虑是否可能在引入“黑客保险”的同时,也开发出对因券商设备故障和 ISP 的原因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网络及交易系统畅通保险”

答谢辞:感谢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李备友**老师给予的指导和帮助!*老师耐心的帮助和细心的指导,使我在论文写作初期有了清晰的思路,并帮助我坚定了信心和指出了论文之中不足之处以完善论文,于此,特别感谢李*老师!

参考文献

(1)刘艳慧,.论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立法[J].中国证券期货,2012,(7).(2)陈静,马丽,.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安全机制的研究[J].信息安全与技术,2011,(5).(3)陈晓明,.网上证券交易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山东纺织经济,2008,(1).(4)张国良.网上证券交易风险及控制方法研究[J].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学报,2004,(6).(5)高芳,.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及监管制度的研究[J].知识经济,2009,(1).(6)涂斌.网上证券交易的国际比较和借鉴[J].国际经贸探索,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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