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退休老人也赔误工费(推荐)_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03: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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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退休老人也赔误工费?

退休后,六旬老人开了一家汽配店,当起了老板。2006年12月,老人所驾驶的车与一辆货车相撞,经认定,肇事货车司机应负事故全责。受伤老人的颈部、手臂损伤严重,均构成十级伤残。退休金的发放不会受事故的影响,但伤残将会影响到老人每月2万元的收入,法院将如何判定呢?退休职工、创业老板的双重身份,究竟能否让老人得到误工费的赔偿呢?

老人遭遇车祸 落下十级伤残

今年63岁的孙师傅退休后用积蓄开了一家汽车配件商店,自己当起了老板,月收入达2万元。2006年12月7日,孙师傅开着自己的中华轿车行驶到华南广场附近时,被一货车追尾,中华轿车尾部受损,孙师傅的颈部和左上臂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开货车的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后的孙师傅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去医疗费9000多元。几经交涉,双方在赔偿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孙师傅将黄某起诉到法院。经鉴定,孙师傅颈部构成十级伤残,左上臂也构成十级伤残,休治期为12个月。

老人双重身份 误工费遭质疑

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是双方分歧最大之处。在庭上,黄某提出,孙师傅属于退休人员,不管是否发生事故,他的退休金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不存在误工费。另外,孙师傅是单位经理,由于伤情不重,他可以经常在病床上用电话联系生意,因此孙师傅的受伤并未影响他的生意。因此,孙师傅不存在误工费。

但孙师傅认为,退休金固然不受影响,但店里生意势必要受到影响,2万元的月收入也将打折扣。但孙师傅未向法庭提供纳税证明,没有证据支持他每月2万元收入的主张,这也为其顺利获得索要的误工费提出了难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误工费系误工减少的收入,故应当视为耽误公民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也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但孙师傅无法证明自己的额外合法收入数额,故参照大连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判决黄某赔偿孙师傅误工费2.5万元。

2007年12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赔偿孙师傅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种损失9万多元。黄某提起上诉,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是退休人员,则其正常的工资收入不会减少,也就不会因为伤害而发生误工费。但本案李某实际收入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退休后的固定工资收入,另一个则是受聘单位支付的收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禁止退休人员就业的规定,参加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本案李某退休后接受其他单位聘用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其从受聘单位获取收入是其正当合法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当李某受到伤害时,退休工资没有发生变化,但外聘收入却因此而减少了,这也是因伤害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故应当被认定为误工费范畴,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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