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名词解释00149 汇总 已排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际公法名词解释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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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
世界各国之间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活动,是各国之间分工的表现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靠。
2.对外贸易:
一国和地区同别国和地区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活动。
3.总贸易体系:
也称一般贸易体系。它是以货物通过国境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据此所有进入本国国境的货物一律计人进口,所有离开本国国境的货物一律计入出口。
4.专门贸易体系:
也称特殊贸易体系。它是以货物通过关境经过结关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
5.对外贸易额:
它是以金额表示的一国或一地区一定时期的对外贸易,对外贸易总额等于一国一地区一定时期的进口总额与出口总额之和。
6.对外贸易量:
剔除价格变动后的对外贸易额。以此来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7.贸易差额:
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额与进口额之间的差额。
8.直接贸易:
货物生产国与消费国不通过第三国直接进行的货物买卖行为。
9.转口贸易:
货物生产国与消费国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活动,对生产国而言是间接出口,对消费国而言是间接进口,而对第三国而言,便是转口贸易。
10.过境贸易:
别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未经加工改制,在基本保持原状的条件下运往另一国的贸易活动。
11.国际服务贸易:
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它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在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它参 加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参加方在其它任何参加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供服务;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它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12.相互需求曲线: 又称提供曲线,它是用来表示在各种贸易条件或交换比价下,一国愿意为进口一定数量商品而提供的本国商品的数量。
13.对销贸易:
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乙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全部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其主要目的是以进带出,开辟格子的出口市场。
14.补偿贸易:
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的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及利息。
15.直接产品补偿:
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
16.加工贸易:
柜内企业从境外保税进口原辅材料、零件等经加工装配后将成品半成品重新出口的交易形式
17.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是我国企业开展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的总称,它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方的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给对方处置,我方按约定收取工缴费作为报酬。18.要素禀赋说:
所谓狭义的要素禀赋说生产要素供给比例说,它通过对相互依存的价格体系的分析,用不同国家的生产诸要素的丰缺解释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和一国进出口商品结构的特点。所谓广义的要素禀赋说,除了生产要素供给比例说之外,还包括要素价格均等化原理。
19.管理贸易: 介于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之间,20.直接补贴: 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
21.间接补贴: 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
2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简称关贸总协定,是由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调整缔约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于1948年正式生效。
23.世界贸易组织: 它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5年1月 日建立,取代原关贸总协定,并按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所形成的一整套协定和协议的条款作为国际法律规则,对各成员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履行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
24.国际分工:
世界各国之间的劳动分工。它是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国民经济内部分工超越国家界限发展的结果。国际分工是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基础。
25.对外贸易依存度系数:
以一国对外贸易额同该国GNP或GDP的比率来表示,用以反映一国经济发展对外贸易的依赖程度。
26.对外贸易的地理方向:
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通常以它们在该国进、出口额或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
27.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用以表明世界各洲、各国或各个国家集团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地位。
28.对外贸易货物结构:
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类货物的构成,即某大类或某种货物进出口贸易与整个进出口贸易之比,以份额表示。
29.国际贸易货物结构:
一定时期内各类货物或某种货物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货物或某种货物的贸易额与整个世界进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30.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
就是在世界的平均技术条件下,在各国劳动者的平均劳动强度和劳动熟练程度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耗费的世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31.贸易条件:
一般一个国家出口商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之比。在现实中的贸易条件的计算通常采用出口商品价格数与进口商品价格数直接进行比较的做法。
32.提供曲线:
它是用来表示在各种贸易条件或交换比价下,一国愿意为进口一定数量商品而提供的本国商品的数量。
33.对外贸易政策:
是对各国在一定时期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原则、方针和措施手段的总称。
34.自由贸易政策:
国家取消对进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的限制和障碍,取消对本国进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的 各种特权和优待,使商品自由进出口,服务贸易自由经营,35.保护贸易政策:
国家广泛利用各种措施对进口和经营领域与范围进行限制,保护本国的产品和服务在本国市场上免受外国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并对本国出口的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待与补贴。
36.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产生于15—17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准备时期,代表商业资本利益的经济思想和政策体系。它追求的目的就是在国内积累货币财富,把贵重金属留在国内。
37.战略性贸易政策:
一国政策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凭借生产、出口补贴或保护国内市场等措施和手段,扶持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夺取它国的市场份额
38.进口替代贸易政策:
为保证替代进口的实现,达到保护、扶持和促进本国工业发展的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政策。
39.出口导向贸易政策:
通过鼓励出口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
40.关税: 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税收。
41.进口税:
是进口国家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对本国进口商征收的关税。
42.出口税:
是出口国国家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出国外时,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43.过境税:
它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再征收此税。
44.进口附加税:
进口国家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有时根据某种目的与需要再加征的额外进口税。
45.差价额税:
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市场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
46.特惠税:
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的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47.普遍优惠制关税:
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称为普惠税。
48.反倾销税:
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49.反补贴税:
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50.国内税:
在一国的国境内,对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一些国家往往采取国内税制度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口。
51.保护关税:
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52.非关税措施: 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各种措施。53.财政关税:
又称收入关税,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54.从量税:
是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55.从价税:
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一定比率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56.混合税:
又称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
57.选择税:
对于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订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税。
58.海关税则:
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 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海关凭以征收关税,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59.自主税则:
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议约束的一 种税率。
60.协议税则:
协议税则——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议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税率这种税则是在本国原有的国定税则以外,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
61.名义关税:
某种进口商品进入该国关境时,海关根据海关税则所征收的关税税率,在其它条件相同和不变的条件下,名义关税税率越高,对本国同类产品的保护程度也越高。
62.普惠税: 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这种税称为普惠税。
63.保税区:
是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受海关监督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如再出口,不缴纳出口税;如要运进所在国的国内市场,则需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运入区内的外国商品可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加工和制造等。
64.有效关税保护率:
对某个工业每单位产品“增值”部分的从价税,它代表着关税对本国同类产品的真正有 效的保护程度。
65.《协调制度》:
它是一个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商品的计费与统计、计算资料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惠制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66.预定限额:
是普惠制中对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之一。即对受惠商品预先规定进口限额,超过限额的进口按规定征收最惠国税率。
67.进口配额制:
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
68.绝对配额:
绝对配额是在一定时期,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额数后,便不准进口。
69.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是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
70.全球配额:
全球配额是属于世界范围内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
71.最高限额: 给惠国对某项受惠产品的进口,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关税优惠的进口最高金额或数量,超过这个限额就恢复最惠国税。最高限额又分为全球最高限额和单一受惠国最高限额。
72.分配配额: 在给惠国内部或经济集团如欧洲联盟内的成员国之间进行分配的最高限额,这种配额也分为全球性限额和单一受惠国限额。
73.国家最大额度: 给惠国对某项产品规定的每个受惠国享受关税优惠进口的限额,通常用每个受惠国占全球性最高限额的百分比来表示
74.国际生产价格:
就是生产同一种商品各国的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利润之和。
75.国际市场价格:
通过世界范围的竞争而形成的某种商品在世界市场上实际买卖时所依据的价格。76.商品的国际价值:
商品的国际价值是在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的基础上形成的、以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所衡量的商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价值量。
77.自由市场价格:
在不受垄断及国家力量干预的情况下,由独立经营的买卖双方通过公开自由竞争而形成的基本客观地反映国际市场上商品供求关系状况的价格。
78.封闭市场价格:
它是买卖双方在一定的特殊关系约束下形成的价格,商品在国际间的供求关系,一般对它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79.垄断价格:
即国际垄断组织利用其经济力量与控制力量决定的价格
80.调拨价格;即跨国公司根据其全球利润最大化的战略目标,在跨国公司系统内部购销商品和服务时所采用的价格。
81.正常价格:
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82.针价格:
是由欧盟委员会对有关谷物以欧盟市场内部生产效率最低而价格最高的内地中心市场的价格为准,而制订的价格。这种价格一般比世界市场的价格高
83.门槛价格:
即从“针价格”中扣除把有关谷物从进口港运到内地中心市场所支付一切开支的余额。这种价格是差价税估价的基础。
84.竞争需要标准:
是普惠制中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之一。即对来自受惠国的某种商品,如超过当年所规定的进口额度,则取消下年度该种商品的关税优惠待遇。
85.免责条款:
即当受惠国商品的进口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86.毕业条款:
即当受惠国或地区的某项产品或其经济发展到较高的程度,使它在世界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时,则取消该项产品或全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资格,称之为“毕业”。
87.国别配额:
国别配额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
88.自主配额:
是由进口国家完全自主的、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这种配额不需征求输出国家的同意。
89.协议配额:
又称双边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
90.自动出口配额制:
又称“自动”限制出口,也是一种限制进口手段。
91.配额水平:
协议有效期内各年度“自动”出口限额。
92.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93.外汇管制:
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94.数量性外汇管制:
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分配,旨在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实行外汇分配,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国别的目的。
95.成本性外汇管制:
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度,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
96.复汇率制度:
一国货币的对外汇率不只有一个,而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汇率。其目的是利用汇率的差别来限制和鼓励商品进口或出口。各国的复汇率制不尽相同,但主要原则大致相似。
97.混合性外汇管制:
所谓混合性外汇管制,同时采取数量性和成本性外汇管制,对外汇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以影响商品进出口。
98.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
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在对外贸易中,对某些或全部商品的进口规定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或者是把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专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
99.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做法。
100.进口最低限价制:
最低限价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最低价格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以达到限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目的。
101.进口押金制:
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定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
102.专断的海关估价制:
海关为了征收关税,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为海关估价制度。
103.技术性贸易壁垒:
为了限制进口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这些标准和规定往往以维护、生产、消费者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理由而制定。
104.出口信贷:
一个国家为鼓励商品出口,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通过银行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的贷款。
105.卖方信贷:
它是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厂商(即卖方)提供贷款。这种贷款协议由出口厂商与银行之 间签订。
106.买方信贷:
它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外国进口厂商(即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
107.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就是国家为了扩大,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
额给予补偿。
108.福费廷:
在延期付款的大型生产设备的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五六年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大型金融公司,提前取得现金的一种资金融通
方式。
109.出口补贴:
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110.商品倾销:
是资本主义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 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占领市场。
111.偶然性倾销:
这种倾销通常是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因公司改营其它业务,在国内市场上不能售出“剩余货物”,而以倾销方式在国外市场抛售。
112.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
是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在某一国外市场上倾销商品,在打垮了或摧毁了大部分竞争对手,垄断了这个市场之后,再提高价格。
113.长期倾销:
这种倾销是长期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出售商品。
114.外汇倾销:
是出口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争夺国外市场的特殊手段。
115.外汇分红:
外汇分红政府允许出口厂商从其所得的出口外汇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的外汇用于进口,鼓励其出口积极性。
116.出口奖励证制:
政府对出口商出口某种商品后发给一种奖励证,持有该证可以进口一定数量的外国商品,或将该证在市场上自由转让或出售,从中获利。
117.进出口连锁制:
政府规定进出口商必须履行一定的出口义务方可获得一定的进口权利。通过进出口联系的办法,达到有进有出,以进带出,或以出许进的方式,扩大出口。
118.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关境以外所划出的一定范围内,建筑或扩建码头、仓库、厂房等基础设施和实行免除关税等优惠待遇,吸引外国企业从事贸易与加工工业等业务活动的区域。
119.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
无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都是划在关境以外,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在港内区内开展商品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以便于本地区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120.出口加工区:
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或邻近港口、国际机场的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
121.自由边境区: 一般设在本国的一个省或几个省的边境地区。对于在区内使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和消费品可以免税或减税进口,如从区内转运到本国其它地区出售,则须照章纳税。
122.过境区:
是沿海国家为了便利邻国的进出口货运,开辟某些海港、河港或边境城市作为货物过境区,过境区对过境货物简化通关手续,免征关税或只征小额的过境费用。
123.贸易条约与协议: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124.双边贸易条约:
两个主权国家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议。
125.多边贸易条约:
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议。
126.互惠待遇条款:
缔约双方根据协议互相给与对方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
127.最惠国待遇:
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 方。
128.国民待遇:
它的基本含义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129.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五条件、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
130.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131.通商航海条约:
又称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等。它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其内容比较广泛,常涉及到缔约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各方面问题。
132.贸易协议:
是两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之间调整它们的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133.支付协议:
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它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
134.国际商品协议:
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为了稳定该商品的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所缔结的政府间的多边协议。
135.缓冲存货
就是由该商品协议的执行机构按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运用其成员国提供的实物和资金,干预市场和稳定价格
136.信用“摆动额”:
是双方国家根据协议规定而互相提供信用的限额。
137.贸易议定书:
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138.经济一体化:
一般国家间通过签署条约或协议,采取具体的措施协调彼此之间的经济贸易政策,以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
139.优惠贸易安排: 这是一体化程度最低、组织最松散的一种一体化形式,在优惠贸易安排成员国间,通过协议或其它形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实行关税优惠
140.自由贸易区:
由签订有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的商品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国仍保持对非成员国独立的贸易壁垒。
141.关税同盟: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完全取消关税或其它壁垒,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关税壁垒而缔结的同盟。
142.共同市场:
共同市场共同市场成员国间除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建立非成员国的共同关税外,成员国间的生产要素也实现自由移动。
143.经济与货币联盟:
在实现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同时,统一各成员货币或实现成员方间不可扭转的固定汇率,并且通过共同的权力机构对包括货币金融、财政在内的各种经济政策进行协调和
统一。
144.完全经济一体化: 完全经济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最后阶段。在此阶段,各成员国间在完全消除商品、资本、劳动力等自由流通的人为障碍的基础上,实现区域内和国内经济、金融、财政等政策方面差异的完全消除,实现统一化。
145.部门一体化:
它区域内各成员国就一种或几种产业(或商品),形成内部市场,如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146.全盘一体化:
这就是将区域内各成员国在所有经济部门加以一体化的形态,欧洲经济共同体和已经解体的经互会属于此类。
147.水平一体化:
它是由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或接近的国家形成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148.垂直一体化:
是由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形成的一体化组织。
149.贸易创造效应:
关税同盟成立后,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化分工。这样,关税同盟某成员国的一些国内生产品便被其它生产成本更低的产品的进口所代替。从而使资源的使用效果提高,扩大了生产所带来的利益;同时,通过专业化分工,使本国该项产品的消费支出减少,而把资 本用于其它产品的消费,扩大了社会需求,结果使贸易量增加。
150.贸易转移效应:
贸易转移效应在关税同盟成立以前,关税同盟国从世界上生产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国家进口产品;关税同盟成立后,关税同盟国该项产品转为由同盟内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进口。
151.贸易扩大效应:
关税同盟成立后,无论是贸易创造效应还是贸易转移效应,都使得同盟内部总需求和彼此间的贸易量增加,从而产生贸易扩大效应。
152.双务合同:
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义务,货物买卖同时都享有权利,一方所承担的义务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15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54.合同的内容:
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
155.接受: 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
156.交易磋商:
买卖双方以买卖某种商品为目的而通过一定程序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洽商并最后达成协议的全过程。
157.逾期接受:
又称迟到的接受,受盘人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如发盘没有规定时限,未在合理时限内接受。
158.贸易术语:
它是以简明的外贸语言、或国际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交货的地点、货物交接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和表明价格构成等诸方面的特殊用语。
159.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最早的“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为统一世界各国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后来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对通则进行了多次修订。
160.象征性交货:
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161.差价:
同一种商品由于交易条件的不同而产生的价格上的差异。
162.佣金:
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
163.折扣:
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优惠。
164.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165.样品:
通常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166.FAQ:
“良好平均品质”,一般中等货。它有两种含义:一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二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167.公量:
在国际商品贸易中,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份 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些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采取除去所含的实际水份,加上标准水份以求得重量的做法,所得重量即为公量。
168.溢短装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为了避免因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这种条款一般称为溢短装条款。
169.条形码:
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文所组成,它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人资料的特殊的代码语言。
170.销售包装:
内包装,他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
171.中性包装:
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
172.唛头:
又称运输标志,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 173.进出口商品检验: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对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或拟予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方面的检验。
174.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以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明,作为决定商品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
175.以毛作净:
按毛重计算重量以作为计价的基础,而包装重量与价值不再另计。这种计算重量的方式一般用于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
176.班轮运输:
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港口间运输的船舶。它是当今国际海洋运输中不可缺少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177.班轮: 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港口间运输的船舶。
178.班轮运费: 班轮承运人根据运输契约完成货物运输后,从托运人那里取得的报酬。
179.班机: 在固定时间、固定航线、固定始发站和目的站运输的飞机,通常班机是使用客货混合型飞机。
180.国际多式联运:
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事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事联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制定的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181.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182.国际铁路联运:
凡是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部门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183.滞期费:
在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如果采用租船运输,货主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金叫滞期费。
184.速遣费:
在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如果采用租船运输,货主能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 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遣费。
185.提单:
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186.清洁提单:
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船公司在提单上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187.示提单:
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定”字样。这种提单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
188.舱面提单:
将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运输时所签发的提单,故又称甲板提单。
189.联运提单:
是在由海运和其它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起运地签发运往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并收取全程运费。
190.转船: 如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而需通过中途港转运的称为转船。
191.装运通知: 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
192.转船提单:
当在装运港装货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港口转船后再驶往目的港,由第一程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运往最后目的港的提单,被称为转船提单。
193.委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化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194.仓至仓条款:
保险公司的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195.可保利益原则: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上的离还看关系,即可保利益,否则无权获得赔偿。
196.保险单:
又称为大保单,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了载明投保单上所述各项内容外,还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197.保险凭证:
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其背面没有列入详细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也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198.保险单证: 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也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
199.共同海损:
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
200.推定全损: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201.全部损失:
简称全损,运输途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02.施救费:
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它的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203.救助费:
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的费用。
204.海损:
一般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
205.汇票:
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其在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06.出票:
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207.提示: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208.承兑:
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209.背书:
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被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210.贴现:
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211.拒付:
在汇票的使用中,当持票人要求承兑汇票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为拒付。
212.追索权:
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213.本票:
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214.支票: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215.汇付:
又称汇款。支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216.托收:
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
217.即期付款交单。
它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218.承兑交单。
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进口人才履行付款义务。
219.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代收行或出口人允许进口人先凭信托收据借走单据提货,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
220.信托收据: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买方有时可以从代收行提前取得单据。取得单据的前提是进口人必须在借单时向银行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委托人身份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这个担保文件就是信托收据。
221.信用证:
信用证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示或自己主动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一般是开证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示向出口人开立的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22.跟单信用证:
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23.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该信用证。
224.保兑信用证:
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225.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给另一个或数个第三者(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226.循环信用证:
信用证金额被出口商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回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227.对开信用证:
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它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228.对背信用证:
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通知行以原证为担保,另开一张内容以原证为基础的新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此种以原证为基础的新证,被称为对背信用证。
229.预支信用证:
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
230.保函:
又称为保证书,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231.争议:
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232.索赔:
是制造受损害的—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受害方因对违约方违约而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
233.理赔:
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
234.罚金:
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金额的罚金,也可理解为违约金。
235.不可抗力:
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至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236.协商:
又称友好协商,它在发生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
237.调解:
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不成,则可以请第三者居间调停。
238.诉讼:
即打官司,由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来解决双方的贸易争端。
239.仲裁:
亦称公断,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240.国际商务谈判:
在对外经济贸易中,买卖双方为了达成某笔交易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的协商过程。
241.施受原则:
是在交易谈判的妥协阶段应该使用的原则,一方在某些方面作出了妥协让步,相应地在另一方面就应为此获得补偿的原则。,242.谈判策略:
根据谈判战略目标的要求和谈判情况的变化,灵活地贯彻实施谈判战略方案所采取的措施的总和。
243.横向谈判:
在商务谈判中,谈判者先为协议勾画出大体框架,达成原则协议后,再逐项确定谈判各方面的具体内容。
244.纵向谈判:
在商务谈判中,谈判双方对共同提出的条款逐项磋商,条条讨论,最后达成一个完整的谈判协议。
245.押汇:
又称买单结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人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交给外贸公司。
246.商业发票:
是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
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它的基本项目包括:发票编号、开立日期、数量、包装、单价、总价以及支付方式等。
247.产地证明书:
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
248.装箱单:
又称花色吗单,它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
249.经销:
出口商通过经销协议把某类商品在某个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的购销权给予外国进口商的贸易做法
250.包销
又叫独家经销,它进口商根据他与国外的出口商(供货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理范围内,享有独家经销定商品的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251.代理:
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者订立合同;或者从事其它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252.销售代理:
出口商与国外的代理商达成协议,由出口商作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出口商推销商品、签订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53.佣金代理:
又称一般代理,在同一代理地区、时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人。
254.寄售:
委托人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销售,在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255.寄售协议: 是委托人与代销人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寄售的条件签订的协议。
256.招标: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提出准备买进商品的品种、数量和有关买卖条件,邀请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257.投标:
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单的规定条件,在规定投标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258.拍卖:
是由经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的方法,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贸易方式。
259.国际竞争性招标:
招标人邀请几个乃至几十个国内外企业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投标人达成交易。它属于竞卖的方式。
260.谈判招标:
它是非公开的,是一种非竞争性的招标。这种招标由招标人物色几家客商直接进行合同谈判,谈判成功,交易达成。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招标方式。
261.荷兰式拍卖:
它由主持人先开出最高价,无人接受,再逐渐降低开价,直到有人表示接受而达成交易。
262.招标式拍卖:
它是由拍卖人先公布每批商品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再由竞买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己的出价密封递交拍卖人,以供拍卖人进行审核比较,最后选定买主成交。
263.货物买卖合同: 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264.邀请发盘: 交易的—‘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
265.发盘: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266.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267.到岸品质与重量:
货到目的港卸船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商检机构验货并出具品质、重量检验证明作为最后依据,这叫做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
268.出口退税:
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
269.FOB:
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定装运港)。它卖方将货物在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270.CFR: 意为成本加运费(„„定目的港)。它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并支付将货物运至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271.CIF: 意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定目的的港)。它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72.FCA: 意为货交承运人(„„定地点)。它卖方只要将货物在定的地点交给买方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273.CPT: 意为运费付至(„„定目的地)。它卖方向其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274.CIP: 意为运费、保险费付至(„„定目的地)。它卖方向其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和支付保险费,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275.EXW: 意为工厂交货(„„定地点)。它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主处置时,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
276.FAS: 意为装运港船边交货(„„定地点)。它卖方在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买力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火头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277.DAF: 意为边境交货{„„定地点)。它卖方在边境的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
278.DES: 意为目的港船交货(„„定目的港)。它卖方在定的目的港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这其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承担船上货物交由其处置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负责卸货和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
279.DEQ:
意为目的港码头交货(„„定目的港)。它卖方在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无须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280.DDU: 意为未完税交货(„„定目的地)。它卖方在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无须办理进 口清关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但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缴纳的任何税捐。
281.DDP: 意为完税后交货。(„„定目的地)。它卖方在定目的地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此间,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
282.进口税捐,而买方只需在定目的地领货物。
283.数量条款: 是规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数量及与之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一项重要条款,它主要涉及成交数量的确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的规定,以及数量机动幅度的掌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