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局治安队查处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_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02: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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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治安队查处一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为进一步推动森林公安工作,治安队结合本年度和辖区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好各类专项行动,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突出重点,发现一个,打击一个,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树立执法权威为重点,针对盗伐滥伐林木、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重拳严打。

2012年3月12日,XX镇XX村村民由X到森林公安局举报称:XX村村主任任XX在村西北于XX家退耕还林地内建垃圾站,违法占用林地,治安队接到举报后及时介入,并进行了前期调查。

经查得知,2010年春季,XX镇XX村村委会经过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在太平村西北于XX的退耕还林地中建垃圾站,并雇佣本村崔景浩的挖掘机施工,经过两天的挖掘,于XX的退耕还林地内被挖了一个面积为2.16亩的、深4米的坑,从坑里挖出来的土堆放在坑南侧退耕还林地内,林地内的树木被土掩埋,面积为2.27亩。事后村委会组织人员及时将土堆平整,在土堆上方进行了造林,所造树种为杨树,成活率为80%以上。

根据调查情况,经过领导批准,治安队于2012年3月16日予以立案。并对相关当事人及证人进行了询问,对知情

人进行了走访,根据退耕还林办公室工程师现场勘验检查,认定违法主体为XX村村委会,认为XX村村委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该村于XX退耕还林地1440.7平方米建垃圾站,改变了退耕还林地的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1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2012年3月21日森林公安局治安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之规定,对违法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由于XX镇XX村村委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法侵占林地,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资源流失,群众利益受到侵犯。案件的查处,坚决遏制和打击了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有力震慑了辖区涉林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提高了当地群众懂法、守法及保护森林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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