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6 工会工作管理违规风险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工会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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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工会会工工作作管管理理违违规规风风险险
涉涉及及到到的的法法律律法法规规
1、《劳动法》
2、《公司法》
3、《工会法》
4、《劳动合同法》
5、《外资企业法》
6、《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正)》
7、《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8、《中国工会章程》
9、《贵州省工会条例》
10、《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涉涉及及到到的的法法条条
1、《劳动法》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 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2、《公司法》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工会法》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4、《劳动合同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外资企业法》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6、《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六十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7、《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8、《中国工会章程》
第三十六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9、《贵州省工会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
第五条 各级工会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以及下一级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和监督。
市、州、地以上总工会设专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县级以下工会设专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缺额,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级离任的工会主席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近亲属担任,也不得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上级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以及配备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任职培训。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的脱产专职人员人数,千人以上的单位按照职工总人数的4‰以上配备;千人以下的单位,按照工作需要配备。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所在单位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兼并、破产及制定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研究职工裁员、分流、安置等重大问题以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必须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三条 工会应当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权,促进单位的工作和经济发展;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爱护单位财产,保守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它必须保守的秘密,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机关工会应当协助单位领导加强机关职工政治、业务学习和民主法制教育,协助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适合机关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职工生活,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监督政务公开,维护机关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上级工会有权派代表到企业、事业单位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对确属处理错误的问题,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工会书面意见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既不告知又不纠正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工会的提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20日内告知工会。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机制,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依法对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拟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工会对违法招用职工和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及不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问题,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无故克扣职工工资及侵害职工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殴打、体罚职工的行为,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给予职工处分,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应当将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单位工会,征求工会意见。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在15日内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问题,工会有权参加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政策和待遇,并关心劳动模范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征集议案,提请大会审议。
企业、事业单位准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征求意见。
工会应当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发现问题应当向企业、事业行政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报告上级工会。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工会的,应当每月向所在地总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按照规定比例返还企业、事 7 业单位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当催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拨缴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的,工会可以向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会有权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企业公开的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企业事务公开主要责任人。
对企业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事务公开主要责任人,应当在15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职工监督。
引引发发的的法法律律责责任任和和后后果果
行政责任:
1、《工会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2、《贵州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采取对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理:
(一)拒不采纳工会依法提出的改进劳动保护条件建议的;
(二)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危害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或者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四)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和滞纳金的;
(五)其他侵犯工会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
3、《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通报批评,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民事责任:
1、《工会法》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2、《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降低薪酬、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刑事责任:
1、《工会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002年后勤办工作总结
2002年在学院党政的后勤改革思路指导下,广大后勤职工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重要思想和重要讲话,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校情,因地制宜,历经整体剥离、资产重组,组建实体,培植校外市场,做大做强等阶段,逐步建立起社会化经营,多元化开放,规范性竞争,快捷优质服务的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适应高教事业的改革,为学院的可持续发展,为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深入、规范化纵深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年来,我们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大胆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把原属后勤系统的校医院、水电气管理、绿化、维修、环卫、公寓、食堂、教室管理、校办产业、物业管理等原学校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撤消了总务处及相关大后勤处室,共分离人员333人,划拨资产2800万元,改拨款制为收费制、终身制为聘任制,大锅饭为效益优先制,进而顺利平稳地完成了后勤的规范分离。
二、在规范剥离的基础上,我们按照目标,组建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后勤服务实体,三月二十日顺利完成工商行政注册登记,办理了正式的企业营业执照,成立了南充成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南充恒丰教育产业有限公司、南充顺昌餐饮有限公司和南充鑫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四个独立法人实体,四个实体分别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成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同时以资产多元化组合为纽带,以标准化规范管理为桥梁,组建了对四公司实行宏观管理的南充成功实业集团,为后勤实体风劲帆满开大船夯实了基础。
三、实行两权分离,有效监控国有资产。年初,由我办会同设备、计财、审计、工会等部门共同对后勤实体占有、占用的资产进行了盘清登记,清产核资,明晰产权,通过国家认定的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进行核资、评估,对价值2800万元的国有资产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给相应的公司管理。同时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学院法人代表兼任五公司董事长,分管后勤副院长兼任副董事长,这样既协调了学院与企业的关系,同时对国有资产也实施了全面、全程监控与管理。
四、转变工作作风,坚持后勤改革为师生、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尽可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我办尽管成立时间仅一年,人员仅7人,但全体同志始终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事业心,推进学校后勤优良作风、优质服务、优美形象的新型后勤保障体系建 10 设。
(一)与北湖公园签订精神文明共建协议书,解决了近三十年的与北湖界墙争议历史遗留问题。
(二)为迎接建校50周年华诞,以清新、高雅、优美的校园风貌迎接四海宾朋,与相关部门、公司一道圆满完成了校园环境整治工作,其中光明工程、中心花园、西苑工字砖草坪小广场、东苑广场、校园主干道的修补、乒乓球台的修建、医学生公寓周边散水工程及地面整修、观礼台后彩色广场的铺建等使校园校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极大地维护了学校的声誉,美化了校园环境。
(三)参与新校区征地工作,具体起草了征地合同,既维护了学校利益,又使新区建设得以如期推进。
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强化监控体系与手段。我们以作为衡量后勤改革成败的标尺,采取必要的手段和制度做保证。其手段主要有:宣传手段、影响手段、建议手段、说服手段等。确立的制度主要有:申请审批制度、工作报告制度、检查审计制度等。同时我们还专门聘请专业人士组成现场监管组,有侧重地履行具体监督职责,对各公司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取费标准实施动态管理,确保了监控的时限性与有效性。此外,我们还注重督查、督办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即及时处理师生对后勤工作的来信、来访,一年来共处理了六十余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给予情况说明,先后落实解决学生洗澡、涉及金额37万余元的10--12幢住户购房款退补等与师生生活密切相关事宜,首次组织人员主动利用双休日深入六十余户职工家中了解房屋上下水管及天燃气渗漏原因,实地解决问题。
六、抓好学生公寓和教师住宅建设。采取的方法:改,历时三个月,我办利用暑假对始建于1979年的一幢建筑面积为4376平方米的男生宿舍进行了彻底改造,使之内外焕然一新,成为校园又一道靓丽的风景线;购,今年五月十五日学院斥资近三百万元与南充市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期房购买合同,明年七月比邻学校的三十五套两室两厅单元房将以良好的内外装修、舒适的内部设施、合理的结构布局喜迎2003级新学子;建,学院采取多种形式投资800万元建成一万平方米两幢单元式学生楼,为学校的稳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我们积极为改善教职工,尤其是青年教师住房条件做工作,顺利完成与南充市万事兴合作修建76套职工住宅合同,现已有55户教师喜迁110--170平方米不同类型满意房。
七、重视和加强对学生食堂、公寓的管理。站在落实江总书记讲话精神的高度,始终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学生食堂、宿舍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和维护学生切身利益。在食堂建设方面,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建立健全在卫生、食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如责任事故追究制、饮食经营准入制、大宗饮食物品公开招标制、食品采购定点制等。同时提高饭菜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服务质量,使就餐率稳步上升。十月初在由省教委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师生对食堂的满意率达80%以上。在宿舍管理中,除加强常规的安全、清洁卫生管理外,本着为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大力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首次聘请了学生兼职管理员、创刊了公寓快讯、开展了寝室文化周大型活动,在西安举行的四川省高校宿舍管理2002年年会上,我院宿舍管理的新模式受到了与会者的并评为。
八、认真处理好后勤实体、学校、师生的责权利关系,创立了新型的后勤保障体系。后勤实体既有企业的经济属性,更具有为师生服务的社会属性。学校除予以政策扶持外,还给予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投入。今年学校用于后勤设施建设、更新、改造的经费已逾千万元。同时为维护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我办遵照工作职责按照合同、契约管理模式与后勤实体形成甲乙方关系,依据合同向各实体提出服务的任务、标准、要求,明确规范甲乙方责权利,并通过检查、监督、协调等职能对各经济实体执行合同情况实施动态宏观管理,从而实现了企业目标与学校目标相一致或有机结合、大后勤系统上下协调统一的完整目标体系,确保了后勤改革迈大步,落实处、收实效。一年的后勤改革实践之所以取得实效,主要得益于学院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思想认识的统一,目标明确,敢于决策,措施得力,积极、稳妥、有序的推进后勤改革;得益于理论的创新,机制的激活,新制度、模式的创建和广大后勤职工敢为人先的实践勇气;得益于学校政策的大力扶持和师生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所形成的宽松改革氛围。一年来我们的主要收获是:全面营造出了文明向上,11 环境舒适、服务到位、经营竞争有序的校园后勤保障体系;后勤实体内练硬功,外树形象,后勤资产由年初的2800万元发展到目前的3600万元,上缴利润近100万元,仅工资一项为学校节约经费近300万元,既使学校省了心、省了钱,更重要的是各实体基本完成了人力资本、物力资本、社会资本积累的初始阶段,具备了融入社会大市场占有市场份额的内在实力与外在形式;广大的后勤职工经受了风雨,增长了才干与见识,尝到了甜头有了想头与盼头,具备了深化改革的胆气与勇气,达到了学校稳定,群众满意,后勤职工乐意,领导放心的后勤社会化改革预期目的。
学院后勤工作办公室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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