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工字〔〕28号]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_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01: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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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2分、8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因自有企业品牌、经营管理特色等,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5分、4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四)本市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0平方米或每10万元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0平方米或每10万元加0.008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六)社会评价结果:采取对服务对象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社会评价,评价分为优秀、合格、较差3个等级,分别对应分值为15分、0分、-15分。每个招标代理机构的得分由调查评价的平均分得出。(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5分,20分,15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0分,15分,10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5分。

第十条 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扣40分,直接判定为D级:

1、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延续、重新核准时,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的;

3、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

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5、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

6、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管,或因代理机构的原因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7、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8、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68、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9、未按规定时间携带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与代理业务手册进行业绩登记的;

10、未按规定办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的;

11、未按规定填写信用档案信息的;

12、招投标工程及其它内部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

13、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的;

14、本机构从业人员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15、未与员工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

16、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

17、其他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2分:

1、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未统一佩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上岗证的;

2、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

3、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为非工程类专业的;

4、不积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

5、上报的代理项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6、所代理项目存在投诉现象的;

7、其他违反有关制度的行为。

(六)其他加分扣分项目和分值: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每季度平均退件次数在2次(不含2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扣5分;在2次以下的,每减少一次加5分。(企业每季度平均退件次数为当季度本企业上报项目总退件次数除以上报项目个数所得的商,商按四舍五入取整。统计期内无代理项目的不参与本条考核。)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格升级时优先扶持。

年度考核等级为B、C、D级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的,企业资格范围内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下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格升级;半年内不准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属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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