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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办学行为 治理教师“三乱”实施意见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设爱岗敬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树立我校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市、区“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2009年12月11日校委会研究决定,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抓好师德教育
1、成立治理“三乱”领导小组:
组
长 :
李春会
副组长: 赵伟
成员 :
俞瑞霞
刘永清
李萍
马宽
韩俊梅 郭凤荣
2、抓好师德教育
以分管校长牵头,相关处室配合,进一步加强教师理想、职业道德教育,塑造爱岗敬业,廉洁从教的教师形象。
二、明确教师上班时间
原则上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2:20—6:00为上班时间。在此时间,严禁任何教师做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情。如:上网聊天,打游戏,炒股,进行有偿辅导等。
三、规范学生放学时间
1、上午11:40放学,下午放学时间为5:10。
2、放学不得留学生辅导和布置中午的书面作业。
四、严禁教师“三乱”行为
1、严禁“乱收费”。(1)每位教师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不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2)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其他收费合并“统一”收取。
2、严禁“乱推销教辅资料和商品”。只有经教育局批准认可的发行单位方可到校宣传、发行教材、教辅和印制作业等,并且必须本着“教学需要、学生自愿、家长认可”的原则。除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推销或暗示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或商品,更不得收受折扣。
3、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或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牟取私利。严禁在校教师接受家长和学生赠与的钱物、严禁接受家长宴请,严禁借工作之便,求学生和家长办私事、谋私利。
4、严禁乱办班,搞有偿补课。(1)下午放学后对学困生的辅导,是教学“六认真”的要求之一,是教师应尽的职责,决不允许教师收取辅导费、补课费等;严禁以辅导学生为名在校内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2)教师不得在校外任何地方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未经上级和学校批准,任何教师不得到社会力量培训机构兼课或参与组织管理;不得为民办学校做招生宣传,更不得从中牟取利益。
五、严格责任追究
1、对违反师德师风规定,有“三乱”现象的教师,在调查处理阶段,对不理解、不配合的,可采取停课、停职或调整任课班级的办法。对态度恶劣,蛮不讲理或无理取闹的,加重处理。
2、严格责任追究,严肃纪律。对经查属实的,最低处理标准:清退所收费用或所得利益,责令对当事人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然后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教师违反师德较轻者,视认识态度和整改的情况,取消当年(学年)评优选先资格,师德、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扣除绩效工资学年末考核部分的1/3。(2)对情节较重者,师德、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全部扣除绩效工资学年末考核部分。(3)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给予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或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绩效工资(含基础部分和奖励部分)全扣。前述当事人被查处的,自当月起至期末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师德考核津贴全扣。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处理。
3、由学生或学生家长举报,或学校领导发现我校在职教师有违背“三乱”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并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相关制度严肃处理,对影响重大,有损学校声誉者,从重处理。
4、本实施意见公布之前,有违规行为的,请务必自查自纠,整改到位。本实施意见公布之后,整改不到位或仍有违反以上规定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5、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12月12日起实施。欢迎全校师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举话: ***
报
电
中山学校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规范办学行为
治理教师“三乱”实施意见中山学校
200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