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是企业经营的血液_企业经营中的资金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5:58: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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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企业经营的血液,企业没有资金的流动可能很快就会倒闭,合作社也一样。为解决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及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其中提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短、平、快”资金互助给养殖户带来实惠

皮毛产业是昌黎县富民强县的一个支柱产业,全县17个乡镇400余个行政村,光饲养户就4.5万余户。这个产业还带动了饲料、兽药、皮张经销、养殖用具、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从业人数达万人以上。

不难看出,这是一条“有利可图”的产业链条。然而养殖户扩大再生产需要资金,饲料企业生产经销需要资金,皮张兽药经营需要资金,相关行业的发展都需要资金的支持……资金哪里来?

“银行里针对农村的小额金融服务产品稀少,地下金融公司的高额利息以及非正常催款方式使农户望而却步,想搞点生意了,向亲戚朋友借款是大多数村民的选择。我们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算是应社员的需求产生的。”昌黎县全农畜牧养殖合作社副理事长说,截至去年年底,合作社社员达到880人,吸收股金1709万元。合作社对养殖户、饲料及皮毛经销商发放借款151笔,金额达2906万元。经过1年来资金互助业务的开展,解决了部分养殖户、皮毛经销商的资金短缺问题。

填表、申请、取单、借款打入饲料账户……不到1小时的时间,就能借到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小额款。能享受到这种“短、平、快”借款模式的好处,对于全农畜牧养殖合作社社员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我搞貉子、狐狸养殖,因为效益比较好,想扩大规模,但是资金紧张,去年8月份从社里借了5万块钱,算是解了燃眉之急。”昌黎县泥井镇侯家营村养殖户侯成说。

据全农畜牧养殖合作社副理事长介绍,合作社2012年6月成立之初,就有一个明确的定位:“以养殖生产资料购销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引导,以养殖产品销售为主导,以信用合作为保障的集体互助组织。”这个合作社为社员提供育种、养殖、防疫、仓储、销售、借款等一站式全程服务,最终目的是让皮毛产业化之路越走越宽广。“如果拿人体来打比方,合作社内部分工明晰的各个部门共同编织了血脉,血脉通了,产业也会越做越大。”

“除合作社自有资金外,我们鼓励社员将闲散资金以互助股的形式入社,享受经营红利,解决合作社资金短缺问题。”那么,社员从合作社借款,借款者的信用风险如何防范?据全农畜牧养殖合作社副理事长介绍,互助股金以皮毛质押的形式,借给有需求的社员进行扩大再生产,实现了互帮互助、共同发展。社里规定,互助股金的借款对象仅限于社员内部,质押物仅限于皮毛,借款用途仅限于貂狐貉养殖,避免产生资金风险。

尽管每笔业务都是微型化袖珍型的,但该有的程序一个不少。每笔借款要有担保人。“我们有饲料销售经理,他们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能对借款者的情况详细掌握,我们放款时就能规避不少风险。”合作社副理事长说:“我觉得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业务,实行资金互助,互通有无、合作互利、灵活便捷,除了解决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资金短缺问题,还会增强合作社对成员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对于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产品流通的作用不容忽视。”

“立竿见影”的资金互助如何开展

在我市乡村,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情况如何?今后怎样促进其有序良性发展?记者采访了市农业局农经总站站长王国平。

记者:七年来,农民合作社已经成为我市农村最主要的经营主体,在造福一方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目前制约其发展的突出问题是什么?

王国平:截至2013年底,我市农民合作社总数达到1268个,全市加入各类农民合作社的农户19.14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29.86%;带动农户38.58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59.35%。随着合作社的发展,目前已经到了提高层次、提高规模的阶段。

有规模才有效益,当前我市合作社很多,但普遍存在规模小、效益不高的问题。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第一要素是资金的投入。据我们调查,我市合作社的社员盖大棚、建养殖场、建冷库、流转土地、办加工厂均需要资金,每个农民合作社资金需要均在20万元-500万元左右,全市资金缺口保守估计约在10亿元左右。目前对于每一个合作社来说,困扰眼前发展的关键就是资金问题,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市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的瓶颈。

记者:破解合作社发展资金短缺难题,我市都做了哪些工作?

王国平:针对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我们做了不少工作。一是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每年投向合作社的各级财政资金至少在2000万元;二是协调各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积极对合作社放款。各级金融机构投向合作社和其社员的贷款大约在1亿元左右;三是合作社的资金互助合作,年互助额在5000万元左右,这项工作也是刚刚起步,但是发展很快。

记者:在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合作有什么意义?

王国平: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合作也叫信用合作。中央历来支持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去掉了“有条件”三个字,直接提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应该说政策更宽松;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

合作社开展的资金互助合作支持了我市合作社的发展。因为国家财力有限,因此财政资金满足不了合作社发展对资金的需要;金融机构贷款由于受放款条件制约,如需要抵押、质押等,而由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滞后,农民的各项财产权均没有确权颁证,不能在银行抵押放款,金融机构贷款受到了一定限制;而合作社的资金互助合作由于其灵活,更贴近农民,因此我们认为这是解决合作社发展缺乏资金的重要渠道。除了昌黎县全农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青龙满族自治县大森店村的合作社积极发展资金互助业务,为本村的果品合作社、养羊合作社、食用菌合作社社员发展产业提供资金支持,合作社通过农民自愿入股达到农民互助合作社与农户双赢,真正做到了“集千家之毫厘,解一家之危难”。

记者: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王国平: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一定要遵循四项原则,即:“限于合作社成员内部、用于关联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

一、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的对象一定要限于合作社成员,即中央文件所说的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严禁吸收社会存款,严禁对外发放贷款,合作社的社员一定履行入社手续,填写入社申请书;合作社一定要核实社员身份,制定完善的章程,明确社员的权利义务,给社员核发社员证。合作社社员入社手续不健全,是目前我市农民合作社存在的最大问题。

二、用于关联产业发展。合作社一定要有自己的产业,资金互助为产业发展服务。我市目前大多数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合作社均有自己的产业,然后在合作社设立资金互助服务部,为本社社员提供资金服务,这是我们提倡的。合作社的互助资金一定要用于农业及其关联产业发展,把资金投向钢铁、房地产甚至银行列入“黑名单”的产业,这是严厉禁止的。对合作社没有任何自己的产业,就是由几个人出资组建,然后开始吸收股金和进行资金投放,甚至高利吸收存款,然后再高利放出去,一旦资金断链,会造成严重的经营风险,这更是我们严厉禁止的。

2007年,国家银监会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对只单纯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合作社,我们建议经银监部门审批并开展业务;或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发展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或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由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对那些打着擦边球进行非法集资的合作社,我们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

三、吸股不吸储。农民合作社吸收的是股金不是储蓄存款。股金与储蓄存款有本质区别。社员的入股股金是不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的,是根据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进行分配,经营得好可能回报很丰厚,经营得不好,出现亏损,不但得不到回报,有可能股本金也没了。而存款是不管合作社经营的好坏,均有当时承诺的固定利息收益。因此一定要把入股的风险向社员说清楚,我们准备在全市开展资金互助的合作社门前悬挂经营警示牌,警示入股的社员,经营有风险,入股需谨慎。另外,既然是入股,股金就不可随时随意退出,入股期限至少应在一年以上,一年内不可随意退出,建议入股期限在5年以上或长期入股,入股时间与数额应当根据成员生产发展资金需求设定,不得常年、随时、大量吸收资金,这些应在合作社章程中明确。

合作社社员既然入股承担经营风险,社员对合作社的经营应有知情权。对合作社资金的投放,小额的可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一般额度的要经理事会审批,大额的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批。资金投放应坚持在合作社社员内部、小额、短期、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稳健运行。

四、分红不分息。农民合作社社员入股资金年底按照经营情况进行分红或承担亏损,不得承诺给付固定利息,更不允许提前预付利息,有些地方合作社入股就当场给付10%甚至更多的利息,这是严厉禁止的。有些合作社把给付的利息叫做股息,不管叫什么,只要事前承诺给付固定收益,其实质还是变相存款,这些都是不允许的。

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民在生产经营与日常生活中开展的资金互助。农民合作金融与非法集资有着本质区别。一是“老板”不同:非法集资组织的“老板”是个人或少数人,绝对不可能包括吸收存款时的债权人,更不包括发放贷款时的债务人;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老板”是所有参加合作社的社员集体,既包括以社员资格存入股金或临时存款的债权人,也包括以社员资格前来借钱的债务人。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为特定人群:如上所述,非法集资者没有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人群,任何人拿来钱存款他都敢要,任何人来借钱只要认为有可能收回本息他都敢贷;而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则不然,她只在特定的区域内如一个村或一个乡镇范围内吸收社员,存款者是社员,贷款者也必须是社员。三是利益分享机制不同:非法集资的经营利润由老板独吞,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利润则是按照社员的贡献大小共同分享。归纳起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有三个特征:一是在指定区域内吸收社员及其存款,二是在相同区域内向社员发放贷款,三是经营利润由社员共同分享。经营管理水平高的农民合作社还要帮助贷款户解决技术服务和买难卖难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河北农合公司系统的农民合作社属于农民合作金融组织,而不是在农村搞非法集资。如果是非法集资,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只要没有撒谎,就不可能向记者反映合作社还要进行年终分红。

为什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必须有以上三个特征呢?这是由我国农户经营规模细小和熟人社会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众所周知,多年来我国农户贷款困难,资金短缺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但从宏观上看,农民手里并不缺少资金,比如,某个村庄有1000口人,每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是10000元,那么这个村的存款余额就是1000万元;一般而论,这个村的贷款需求达不到1000万元,经验数据是400~500万元。为什么农村总体上不缺资金而一部分农民贷款却十分困难呢?在商业性金融为主导的农村金融模式下,由于农户经营规模细小,贷款额度也小,商业银行很难准确掌握农户的信用状况,系统性金融风险很高,所以,商业银行对于向小农户提供贷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但是,在农村合作金融模式下,系统性金融的却能够降到最低程度。因为农村是个熟人社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员之间彼此熟悉,在合作金融模式下,社员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关系,在存款、贷款、利差分享等全部经营活动中信息充分对称。所以,现阶段要有效化解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难题,必须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这一结论的科学性,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的农村金融理论与实践中早就得到了证实;我国近年来刚刚萌发的真正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初步实践也证实了这个结论,比如《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报道中提到的姜柏林先生指导下办起来的农民合作社的资金互助部,还有河北农合公司系统主办的农民合作社金融业务,都具备笔者所说的农村合作金融的基本特征。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报道中称,农民合作社开展金融业务,从营业室装修到柜台业务都类似于正规商业性银行,于是,便根据现有一些官方有关农村合作金融业务的规定,指责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农民合作社是“山寨银行”。应当说,作为新闻记者这种职业敏感是值得称道的,而且也确实有一些搞高利贷的人打着农民合作社的招牌搞非法集资,必须取缔。但是,三十多年农村改革的基本经验告诉我们,经济改革就是要改那些阻碍经济发展的官方各种规定。区分农民合作社开展金融业务与非法集资的标准并不是不能解决农民实际困难的官方规定,区分农民合作社开展金融业务与非法集资真正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能否有效地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农民是否在参与农民合作社金融业务中比在商业银行那里得到了更多的实惠。这才是关心农村金融问题的党政官员、专家学者、媒体人士需要深入调查与研究的问题。笔者的看法是,农民合作社的金融业务从形式上看,就是要像正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一样,甚至比某些商业银行还要好,就像当年的一些乡镇企业已经比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更有竞争力、更具有现代企业形象一样。唯其如此,才能够开展各种各样给农民带来实惠的金融业务。日本、韩国和台湾省的农民合作社系统的金融业务都是这样的,否则就无法搞活搞好农村金融。日本农协的信用系统在泡沫经济破裂前曾经是世界第七大金融机构。

以为农民搞的经营活动就应该是破破烂烂,就应该比其他经营主体的经营业务低一个档次,是过时的观念。长期以来,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农民贷款难已经成为顽症,正说明现有官方有关农村金融的规定不切实际,必须改革。大概正因为如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才规定:要“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本文的初衷同媒体一样,也算是为制定科学、实用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办法建言献吧。最后,再重复一下,达到党中央提出的农村金融改革目标要求,有关方面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切实能够解决农民存贷难题的农村合作金融。

徐祥临现为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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