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南京通信管理局通信应急车管理办法_应急通信车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5:56: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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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南京通信管理局通信应急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南京通信管理局通信应急车管理(以下简称“通信车”),提高通信车专业保障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通信车是长江海事应急通信指挥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长江上海通信管理局、长江南京通信管理局及芜湖海事局信息中心所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事件时,应急指挥人员可以快速机动到现场,对现场声像实况进行采集与传输,保障指挥中心对事发现场的监控指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车的联网运行、应急指挥、运维保障、培训演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通信车管理坚持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方向,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有效发挥通信车的服务、应急、应战作用。

第二章 通信车专业保障队伍管理分工

第五条 长江南京通信管理局通信车专业保障队伍成员由其下属运维中心、事务中心等部门抽调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通信车由长江南京通信管理局分管通信信息业务的副局长负责统一调度指挥。

第六条 长江南京通信管理局下属运维中心负责通信车资产管理、通信设备运行维护、故障处理、专网连接、台账资料等工作。第七条

长江南京通信管理局下属事务中心负责通信车驾驶人员保障、车辆运行维护、车辆维修及费用、行车手续等工作。

第八条

通信车管理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协作配合,使通信车处于良好待命状态,保障通信车随时执行任务。

第三章 通信车专业保障队伍组建

第九条

通信车专业保障队伍组建按照服务、应急、应战一体化的建设要求,立足南京局实际,根据现机构建制实际,组成精干合理、工种配套的通信车专业保障队伍。

第十条 通信车专业保障队伍设置领导小组,组长由长江南京通信管理局分管通信业务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运维中心、事务中心相关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通信车专业保障队伍设置工作专班,人员职数暂定5个,由组长(1人)、通信操作员(1人)、设备管理员(1人)、单兵(1人)、驾驶员(1人)组成。以上人员应选择政治责任心强、专业技术熟练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通信车专业保障队伍工作专班的组长由运维中心副主任担任,通信操作员、设备管理员、单兵由运维中心兼职管理员兼任,驾驶员由事务中心专职驾驶员担任。

第四章 通信车专业保障队伍工作专班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组长职责为:

一、接受上级的通信应急保障任务指令,正确理解上级的任务要求及意图;

二、根据领导指令和任务情况调配队伍,集结人员;

三、按照任务要求,带领区队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三、确定通信车应急保障方案,组织完成通信应急保障任务;

四、负责内外协调联系,做好后勤保障;

五、编制通信车应急保障预案,组织日常训练演练;

七、通信应急保障发生障碍时,组织技术人员分析原因,采取有效应对方案保障应急通信,制定防范措施;

八、负责通信车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通信操作员职责为:

一、负责操作台设备操作;

二、负责图像的切换、存储及备份;

三、负责设备资料的使用、保管、借用、档案管理;

四、负责车内卫生,保持车内整洁。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员职责为:

一、熟悉通信车内设备的基本结构和原理,了解基本性能,正确操作,精心维护;

二、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故障;

三、按规定完成设备维护检测工作,保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况;

四、做好设备的清洁卫生,保持设备整洁;

五、建立机历卡,详细纪录设备测试、检修及故障情况,为设备维护和更新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单兵职责为:

一、按照下达的指令完成单兵系统的通信保障;

二、负责单兵系统的管理及维护;

三、熟练掌握单兵系统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及时处理单兵系统出现的常见问题;

第十七条 驾驶员职责为:

一、负责战备通信车安全运行,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二、负责战备通信车运行维护及保养;

三、负责提出通信车维护保养计划和申请;

四、负责行车相关具体手续。

第五章 训练与使用

第十八条 运维中心对通信车专业保障队伍建立季度训练制度,进行队伍集结、队列、通信技能等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第十九条 通信车专业保障队伍接到任务指令后,釆取一切措施收拢队伍,快速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集结,向使用部门或者单位报到。

成员接到领导小组的任务指令后,应当釆取一切措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二十条 使用通信车专业保障队伍执行通信应急保障任务,根据国家《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管理暂行规定》,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执行通信保障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下达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通信车专业保障队伍执行通信应急保障任务期间所需营房、营具和执勤用品、生活的后勤保障,由使用单位负责解决。

第六章

与上海、芜湖联动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上海通信管理局货芜湖海事局信息中心可向南京局提出申请使用通信应急车:

1、上级单位组织的重大活动,要求使用通信应急车的;

2、上海或芜湖管辖范围内组织的重大活动需要使用通信应急车的;

3、上海或芜湖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或突发事件,需要使用通信应急车的;

第二十三条、联动机制

1、上海或芜湖提出申请使用通信应急车后,由南京局通信应急车保障专班确保车辆设备正常使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行驶到规定地点;

2、提出使用申请单位与南京局临时成立联合保障队伍,人员由各自单位自行抽调组成;

3、联动期间,由南京局提供设备使用技术支持,申请使用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4、联动期间,执行通信保障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使用单位承担。

5、为确保联动期间通信保障任务的顺利执行,上海、南京、芜湖三地通过协商,定期开展通信应急车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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