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汇总 (3—4_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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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汇总 (3—4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汇总

(2012年3—4月)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2012年3至4月,总共受理各项业务共130条,处理各项业务共130条。根据纳税人咨询电话的内容进行分类、统计情况如下:咨询发票的认证、代开、咨询发票流向、使用36共条;咨询税收政策方面问题共40条。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出口退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适用税率、优惠政策等;咨询纳税申报方面问题共10条,咨询其他方面问题共44条,如,电话查询、投诉等,其中投诉类总9条,全部涉及消费者购买货物未取得发票,此类问题已全部转入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处理完毕。

2012年3至4月份“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热点问题如下,仅供参考: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分公司可以单独刻制发票专用章吗?

答: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单独刻制发票专用章,非独立核算的不能单独刻制发票专用章。

3:纳税人反映专管员只给配售机打发票,现在是不是只有机打发票,没有手工发票了呢?

答:有机打发票与手工发票两种类型的发票。对于如何选择使用哪种发票德阳市国家税务局是不做相关规定的,对于专管员只予以配售机打发票,是管理分局为了加强发票使用管理做出的相关规定,建议纳税人与管理分局取得联系。

4: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统一开票软件在哪里下载?

答: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下载中心下载。5:李女士去年在一家药店购买了药,今年可以一次性累计索要发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

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对累计开具发票文件并没有做相关的要求。建议与销售方自行协商解决。

6:旌阳区办税服务什么时候开始启用有奖定额发票?

答:《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通用定额有奖发票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2)002号 定额有奖发票印制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启动,3月31日前在全省全面启用。7:税务登记遗失登报时有什么具体的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8:购方丢失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9:购买防伪税控系统设备怎么抵扣?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10:纳税人近期收到一张海关票日期是2011年10月26日,询问下

今年5月份申报4月份增值税的时候还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通知》规定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税多少,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小规模

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个人在淘宝销售东西的应该缴纳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

13:留学回国购买一辆国产车减免车购税需要带哪些资料?

答:

一、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第三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二、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14:运输发票抵扣联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7号)第五条第(六)款明确要求“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的通知》 国税函〔2007〕315号第二条规定: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15: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 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16:新车购买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五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17: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应缴纳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四、自2009

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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