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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知识测试
姓名成绩
一、填空(每空格1分,共33分)
1.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从年月日起实施。
2.和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和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 和为公务用语用字。
5. 爱国主义教育和的重要内容。
6.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话为基本用语;在 用字。并应当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培养目标,把列为学生。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学校教师应达到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达到。
8.经国务院批准,每年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9.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使用列入对学校进行、、和考核的内容。
1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3分)
1.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从()起施行。
A.2000年11月1日B. 2000年12月1日C.2001年1月1日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
A.法制建设B.现代化建设C.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各民族都有()
自己的语言文字自由。
A.使用B.发展C.使用和发展
4.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A.义务B.权利C.责任
5.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
A.便利B.条件C.培训
6.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
A.国家法定语言文字B.国家通用语言文字C.国家通行语言文字
7.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C.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A.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B.督促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C.由有关部门处理
9.国务院()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A.新闻出版部门 B.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C.广播电视部门
10.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A.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B.司法部门 C.教育部门
11.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
A.会说标准的普通话B.会说流畅的普通话C.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三、简答题(第1题14分,第2题20分,共34分)
1.新时期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是什么?
2.对违反《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特定岗位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教师、播音员、主持人等作如何处理?
答案:
本测试卷答案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一、填空题
1.2006年3月1日(《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2.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条)
3.推广、研究 ;单位、个人(《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五条)
4.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七条)
5.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精神文明建设(《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三条)
6.教育、教学、会议;校刊(报)、讲义、试卷、板报、板书;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生日常行为准则(《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八条)
7.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8.九、三(《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三条)
9.用语用字;督导、检查、评估(《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10.《汉语拼音方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
二、单项选择题
1.C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2.C《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第五条
3.C《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第五条
4.B《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第四条
5.B《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第四条
6.B《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第二条
7.C《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8.A《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9.B《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10.A《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11.C《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九条
四、简答题
1.答: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2.答:对违反《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范围,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特定岗位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教师、主持人等,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所在单位应当作出处理。(《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