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通信管理局优秀工程施工评选办法_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5:53: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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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通信管理局优秀工程施工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电信建设管理办法》、《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为鼓励通信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加强管理,开展技术创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促进通信建设工程的优质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局级优秀施工奖(以下简称局级优秀施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种,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

第三条 局级优秀施工奖的评选和审定,必须严格要求、坚持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申报优秀施工奖的项目,应在本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照优秀施工奖的标准自行审核并组织用户回访调查,在征求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的意见后方可申报。

第五条 凡已竣工投产的且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或合同额在20万以上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符合优秀施工奖标准,均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促进省内通信建设事业有重大成效的创新工程项目可不受上一条投资额限制。

第七条 以下工程项目不得参加评选:

(一)各类建筑工程;

(二)对外经援及其它施工现场不在国内的工程;

(三)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程;

(四)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凡持有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认可的通信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承担施工的通信工程均可参加评选。

第九条 工程项目建成投产一年以上,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工程优良率达80%以上,并有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使用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低于同期同类工程,工程决算没有超过概算或修正概算;

第十二条 经过运行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和生产使用的要求,综合经济效益比建成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第十三条 除评审委员会在进行评审时认为有疑问,提出缓评而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再申报参加评选的项目外(需有评委裁决),其它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凡申报局级优秀施工奖的项目,申报单位须交纳申报评选费用。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包括“优秀施工奖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同时上报电子档,资料不全、字迹模糊的,按自动失去评选资格处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需按规定填写“优秀施工奖申报表”(见附件),填写内容齐全,文字精练,重点突出,手续完备。申报的电子版文件应一并申报。

第十七条 证明材料单独组成一份附件,附件第一页为附件目录并在目录中注明各类资料的份数。附件中应包含:

(一)竣工技术文件(含竣工图纸);

(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或竣工验收报告);(三)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复印件;(四)设计文件批复复印件;

(五)五张(份)以上反映工程概况的彩色照片或录像资料;(六)其他能反映整体工程质量的文件也可作为附件提交。第五章 评审

第十八条 局级优秀施工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安徽省通信行业暨互联网协会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专业委员会组织评议,根据优秀施工评选条件,结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语及使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并上报省通信管理局审定发布。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并推选出一、二、三等奖,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项目:努力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施工中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对设计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有助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并节约投资显著;单项工程优良品率达到90%以上。

(二)二等奖项目:努力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施工中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对设计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有助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并节约一定投资;单项工程优良品率达到85%以上。

(三)三等奖项目:努力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能在施工中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并有一定成效;单项工程优良品率达到80%以上。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在网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为异议期。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异议期内以书面的形式实事求是的提出申诉理由,并附上有关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缓评项目的申报材料可退回申报单位(自行取走),其余项目的申报材料由接受材料单位保留半年(自获奖结果公布之日起),申报单位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局级优秀施工奖励包括荣誉和物质奖,荣誉奖由省局颁发,物质奖由各单位自行解决核发。获局级优秀工程施工一等奖的,按工程项目发给奖金2000元至3000元;获二等奖的,按工程项目发给奖金1000元至2000元;对于规模较大,参加施工的企业较多的获奖工程,各施工企业可按本奖励标准,用自有资金奖励有关人员。重复获奖项目按获得最高奖励发放。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若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应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等级,直至撤销奖励,通报批评。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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