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祖保煤矿214_湖南省涟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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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祖保煤矿“2•14” 跑车引发重大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2月14日1时37分,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斗笠山镇祖保煤矿发生跑车引发重大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15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祖保煤矿“2·14”跑车引发重大煤尘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煤炭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和娄底市人民政府派人参加,并邀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了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对事故电缆进行技术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了事故谎报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

⒉通风系统。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风井安装了2台FBCDZ-№15/2×55对旋轴流式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矿井总进风量为1650m3/min,总回风量为1760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0.8m3/t,绝对瓦斯涌出量为3.1m³/min,属高瓦斯矿井。Ⅱ煤层属易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爆炸指数为20.96%。

⒊供电系统。矿井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地面变电所安装了3台变压器。井下采用6KV高压下井,在-23m水平和-420m水平分别设立中央变电所。

-23m水平中央变电所:从地面变电所引两趟高压电缆至-23m水平中央变电所,其中1趟为MYJV22-6,3×150 mm2电力电缆;另1趟为MYJV22-6,3×95 mm2电力电缆;水泵采用高压起动,-23m水平中央变电所安装1台KBSG-400/6/0.69型变压器,供暗主斜井绞车房、暗副斜井架空人车用电。

-420m水平中央变电所:从地面变电所引1趟高压电缆至-420m水平中央变电所,电缆型号MYJV22-6,3×150 mm2电力电缆;另1趟电缆引自-23m水平中央变电所,型号MYJV22-6,3×75 mm2电力电缆下井;水泵采用高压起动,-420m水平中央变电所共安装5台变压器。

⒋排水系统。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型,水源来自大气降雨、茅口灰岩溶洞裂隙含水层。正常涌水量为250 m3/h,最大涌水量约1400 m³/h。采用二级排水,在-23m水平和-420m水

〔2017〕1号)的要求,祖保煤矿应于2017年1月21日至2月11日春节放假,在放假期间必须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活动,只允许通风排水及地面值守。

2017年2月2日(正月初六),祖保煤矿矿长刘四侯组织召开了矿领导会议,根据丰华公司总经理吴国红的要求,于2017年2月4日(正月初八)上班,并组织井下安全大检查。2月5日开始安排作业人员下井维修整改和工作面采煤。2月8日,涟源市、斗笠山镇相关部门驻矿人员为防止祖保煤矿违规生产,采取了绞车上锁措施。2月9日,矿长刘四侯安排绞车司机颜建华启动绞车,拉断锁链,由运输队队长刘四群随即将锁链换成随时可打开的活扣开关。同时刘四侯又安排人员切断煤炭生产视频监控监测系统电源,继续违规组织生产。至事故当班,共违规出煤582车,约349t。

㈤事故地点概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暗主斜井距上部车场变坡点228m处。

⒈井筒及设施情况。暗主斜井上部车场长50m,采用锚喷支护,巷道宽4.2m,高2.8m,铺设两股22kg/m型钢轨道。变坡点标高-167m、倾角约30°,落底标高-468m。井筒斜长605m,采用锚喷支护,巷道宽2.8m,高2.6m。井筒左侧安装两趟直径为325mm的钢质排水管。

⒉提升设施情况。暗主斜井采用单轨串车提升,安装1台 煤矿,公安部门不得审批火工用品供应,煤矿违规使用火工用品,由公安部门依法清缴并严厉打击……。

继而引起电缆相间短路,短路瞬间发出剧烈火花和巨大热量,最终导致该电缆发生极强的爆裂现象(电缆“放炮”)。

⒋其它情况。暗主斜井除担负提升、供电、敷设管路外,还担负-420m水平进风,实测进风量为820m3/min,断面6.43m2,风速为2.13m/s。

2016年11月,祖保煤矿对主斜井、暗主斜井积尘进行了清洗。2017年1月18日至21日,又对主斜井和暗主斜井浮煤进行清理并更换了枕木。

㈥安全监管情况。祖保煤矿由涟源市安监局等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斗笠山镇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⒈涟源市监管概况。涟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涟源市安监局”),下设涟源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涟源市煤管办”)于2017年1月26日成立。涟源市安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加升兼任涟源市煤管办主任,涟源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平江兼任涟源市煤管办副主任。龙建桥为涟源市煤管办煤安一区负责人,负责斗笠山镇等5个乡镇13处煤矿的安全监管。涟源市煤管办驻祖保煤矿监管组组长周克嘉、组员李攀。

涟源市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涟源市统征办”)负责监测全市各煤矿煤炭产量等情况,每天向市级领导和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煤炭产量信息。下设稽查执法大队、监测中心等股室。稽查执法大队下设4个稽查中队,肖爱平任斗笠

斗笠山镇书记曾智军、镇长曾瑞辉接到信息后于2月8日安排郭煌、刘时城等人到祖保煤矿核实产煤情况。郭煌安排邓利锋,会同周克嘉等人对祖保煤矿地面主提升绞车采取上锁措施,并派邓利锋、刘勇、危威3人24小时轮流住矿盯守。郭煌向曾智军、曾瑞辉报告了核查情况,“已上锁并安排了住矿干部盯守”。邓利锋制订了住矿盯守方案,并经郭煌同意,自2月8日起,依次由邓利锋、刘勇、危威轮流住矿,每日8时交接班。3人住矿盯守期间均未填写驻矿记录,驻矿乡镇领导、干部盯守也不到位。

涟源市煤管办主任张加升于2月8日安排龙建桥等人到祖保煤矿核查情况,并送周克嘉、李攀到矿盯守。龙建桥核查后,向张加升汇报:“煤是春节前装在矿车里,节后没有生产”。同时向郭煌发短信汇报,并提出督促祖保煤矿无条件停到位的请求。

2月9日,祖保煤矿向涟源市煤管办提出复工复产申请报告。涟源市煤管办驻祖保煤矿监管组组长周克嘉签署“情况属实,同意上报”的意见。2月10日,郭煌签署“同意监管组意见,请予受理”的意见。

涟源市煤管办驻矿安监员李攀于2月9日和10日两次发现祖保煤矿绞车运行,便电话报告了周克嘉。周克嘉认为应由乡镇负责,没有上报煤安一区负责人龙建桥和涟源市煤管办副主任黄平江,于10日打电话和发短信向郭煌报告了有关情况,并请求督促乡镇驻矿人员落实驻矿盯守责任。郭煌要求邓利锋强

水副矿长刘力军下井带班,当班共29人2下井作业。其中安监员1人、水泵房司机3人、-164m水平暗主斜井3人、-420m水平中央变电所值班电工1人、暗主斜井底推车信号把钩工2人,采煤三队5人在 4322工作面机巷刮板运输机维修,采煤四队6人在-420m水平东二石门、东三石门巷道清理和维修,采煤一队7人在-420m水平西翼4122工作面作业。

刘力军下井后,先到-164m水平、-420m水平暗主斜井底车场和中央水泵房等地点检查。同时,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了中央水泵房及变电所内的甲烷浓度为0.1%,未发现异常情况。再到-420m水平东翼检查,最后到-420m水平西翼检查。

1时32分左右,暗主斜井下部车场信号把钩工从前往后依次连接重车(1辆)、材料车(1辆)、重车(8辆)共10辆矿车后,向上部车场绞车房发出信号提升。当提升至上部车场变坡点时,因轨道接口高低差大,使矿车颠簸加剧,串车链环拉力加大,材料车插销孔座破裂,插销自行窜出脱落造成跑车。

1时37分,刘力军走到西翼二石门距老水泵房约10m处时,2下井带班矿领导1人:防治水副矿长刘力军。

安监员1人:颜永初,已死亡。

水泵房司机3人:-420m水平中央水泵房刘保能(已死亡)、-420m水平西翼四石门水泵房彭永书、-23m水平泵房刘新忠。

-164m水平暗主斜井3人:绞车司机刘瑞炎,推车信号工刘燕桂、刘立军,均已死亡。-420m水平中央变电所值班电工1人:杨显伟,已死亡。暗主斜井底推车信号把钩工2人:邵方平、邵青南,均已死亡。采煤三队5人:姜龙、何先雨、周仲法、李启风、王意如。-420m水平东三石门巷道清理2人(屈水生、黄光银)。

采煤四队6人:值班长邵东红,-420m水平东二石门巷道清理和维修3人(胡仁义、胡买生、胡建斌)。采煤一队7人:谢汉生、向长柏、广品阳(已死亡)、马学福、郑大书、王松辉、李祖明(已死亡)。

1南煤矿安监局、湖南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炭管理局等部门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娄底市、涟源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救援指挥部,迅速调集湖南省矿山救援邵阳基地等4支救护队50名救护队员参与事故救援。

经救护队现场侦察救援,先后发现6名遇难矿工、抢救2名遇险伤员。

因发生爆炸事故后矿井停电,-420m水平供电系统和排水系统遭受破坏,导致-420m水平被淹,4名遇难人员被淹井下。为搜救遇难者遗体,2月14日,救援指挥部制定了《祖保煤矿“2•14”爆炸事故淹井强排水方案》,从安徽合肥购买了排水能力为1100m3/h的潜水泵、电缆、启动开关,并于2月18日15时20分送到祖保煤矿。由于该泵体积和重量大,下放困难,为了安全将该水泵及时下井,救援指挥部组织更换了主提升钢丝绳,对暗主斜井进行清理,重新铺设枕木和轨道,修复了暗主斜井提升系统。3月14日潜水泵安装到暗主斜井井底。3月15日14时30分,潜水泵开始运转排水。3月27日,排干暗主斜井井筒积水,进入暗主斜井井底车场和中央泵房清理,维修水泵。累计排水219万m3。

井下4名遇难者分别于4月10日16时、4月12日11时45分、4月13日20时10分找到。至此,事故救援结束。

㈢事故报告及谎报查处情况。2月14日3时4分,刘四侯将祖保煤矿发生爆炸事故情况上报给涟源市煤管办驻祖保煤矿

3救援,然后躺倒伪装伤员。12时20分,刘立中(冒充广品阳)乘矿车升井,并由急救车送至娄底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时为达到谎报目的,吴国红又将广品阳的遗体冒名顶替遇难矿工杨显伟遗体上报救援指挥部。

通过核查认定:冒名顶替谎报事故遇难人数系丰华公司总经理吴国红组织策划、实施,祖保煤矿刘吉和、刘立中、邵桂荣等人参与实施。

㈣善后处理情况。涟源市人民政府抽调正科级实职干部,与斗笠山镇、村两级干部一起组成善后处理组,认真做好遇难矿工家属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广品阳善后处理由丰华公司副总经理谢日平单独处置。10名遇难者家属全部签订了赔偿协议。2名受伤人员按照一人一个专家组、一人一个保障措施、一人一个医疗方案的模式,都得到有效医治,康复较好,矿区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㈠直接原因。祖保煤矿开采的Ⅱ煤层具有煤尘爆炸危险性;暗主斜井超挂矿车,没有安装保险绳,串车提煤至上车场变坡点时,材料车下部碰头插销孔上部断裂,插销窜出造成跑车;跑车过程中矿车中的煤炭抛出,导致煤尘飞扬达到爆炸浓度;跑车时矿车撞击主斜井左侧供电电缆,电缆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煤尘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㈡间接原因。

1.祖保煤矿违规组织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5斜井串车提升没有加装保险绳等隐患;二是没有制止祖保煤矿违规生产。

⒉丰华公司无视法律谎报事故,个别监管人员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核实。

⑴事故发生后,丰华公司总经理组织策划谎报事故,安排人员冒名顶替遇难矿工,弄虚作假,谎报事故遇难人员。

⑵涟源市政府抢险救援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虽然没有参与组织和策划。但对遇难人数产生怀疑的情况下,未采取有力措施核实情况,工作失职。

⒊斗笠山镇综合安监站(企业办)驻矿盯守制度不落实。⑴没有切实履行住矿盯守职责,对祖保煤矿违规生产行为未及时发现和查处。

⑵在日常监管中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祖保煤矿材料车带病运行、暗主斜井串车提升未加装保险绳和防尘措施不落实等事故隐患。

⒋斗笠山镇党委、政府属地监管不到位。

⑴驻矿领导脱岗,住矿人员职责不明,住矿盯守制度不落实,对驻(住)矿盯守人员不认真履职行为失察。

⑵对祖保煤矿违规生产问题,没有向上级领导报告,也没有及时予以制止,更没有按涟源市相关领导要求,认真核查和处理。

⒌涟源市统征办、斗笠山镇派出所履职不到位。

⑴涟源市统征办对祖保煤矿故意造成电子监测系统断电、数据失真等异常情况和违规出煤未及时核实和处理。

⑵斗笠山镇派出所对未经批准复产的祖保煤矿违规使用爆炸物品未及时清缴并严厉打击。

⒍涟源市安监局、涟源市煤管办监管不到位。

⑴未切实履行驻矿盯守安全监管职责,对祖保煤矿未经批准复工复产,擅自违规组织生产未及时报告并查处。

⑵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未有效监督驻矿安监员履行盯守职责。没有严格核查并处理祖保煤矿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

⑶复工复产验收组织不力,没有明确煤矿复工复产前后监管主体交接的相关要求,导致煤矿在复工复产准备期间存在监管漏洞。

⑷在日常监管中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祖保煤矿材料车带病运行、暗主斜井串车提升未加装保险绳和防尘措施不落实等事故隐患。

⒎涟源市委、市政府履职不到位。涟源市委、市政府未有效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涟发〔2016〕1号文件不力,对驻矿安监员和干部不依法履职、祖保煤矿违规组织生产失察。

㈢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娄底市涟源市祖保煤矿“2•14”重大煤尘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㈠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邵方平,祖保煤矿-420m水平信号把钩工。开车前没有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情况,超挂矿车,连接有破裂痕迹的材料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88条的规定4,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邵青南,祖保煤矿-420m水平信号把钩工。开车前没有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情况,超挂矿车,连接有破裂痕迹的材料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88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3.颜永初,祖保煤矿事故当班安全员。未督促入井人员随身携带自救器和标识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5。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㈡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人员。

4.吴国红,中共党员,丰华公司股东、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丰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斗笠山镇禾管村党支部书记。组织祖保煤矿违规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涉嫌重 4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条

(六)款规定: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者装载物料超重、超高……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98.刘吉和,祖保煤矿经营副矿长,负责矿井经营工作。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已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㈢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9.刘时湘,祖保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明知祖保煤矿在未经复工复产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参与违规组织生产;对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暗主斜井串车提升没有加装保险绳、信号把钩工岗位责任制不明确、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标识卡等事故隐患未及时纠正;事故发生后逃逸,不配合事故调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四百一十六条和涟政办明电〔2017〕1号文件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对其是否涉嫌犯罪进一步立案侦查。

10.刘力军,中共党员,祖保煤矿防治水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明知祖保煤矿在未经复工复产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参与违规组织生产;明知井下发生了爆炸事故,未能有效组织指挥西翼作业人员从邻矿石坝井进风系统安全撤出;没有督促入井人员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四百一十六、六百七十九条和涟政办明电〔2017〕1号文件的规定。

1月18日被娄底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现已取保候审。党纪政纪处分待司法机关结案后依规定作出。

14.刘勇,中共党员,斗笠山镇综合安监站(企业办)工作人员、祖保煤矿驻矿盯守组成员。未切实履行住矿盯守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娄底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现已取保候审。党纪政纪处分待司法机关结案后依规定作出。

15.周克嘉,涟源市煤管办驻祖保煤矿监管组组长。未切实履行驻矿盯守和安全监管职责,对祖保煤矿未经批准复工复产,擅自违规组织生产未及时报告并查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娄底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现已逮捕。行政处分待司法机关结案后依规定作出。

16.李攀,中共党员,涟源市煤管办驻祖保煤矿监管组组员。未切实履行驻矿盯守和安全监管职责,对祖保煤矿未经批准复工复产,擅自违规组织生产未及时报告并查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娄底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现已取保候审。党纪政纪处分待司法机关结案后依规定作出。

17.郭煌,中共党员,斗笠山镇人大主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对周克嘉、邓利锋汇报祖保煤矿违规生产问题,没有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也没有及时予以制止,3和党纪处分人员。

20.邓友中,祖保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参与违规组织生产;对采煤工作面注水防尘和煤仓(溜煤眼)放煤口喷雾洒水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五、六百五十二条和涟政办明电〔2017〕1号文件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1.刘文华,祖保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参与违规组织生产;对采煤工作面注水防尘和煤仓(溜煤眼)放煤口喷雾洒水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五、六百五十二条和涟政办明电〔2017〕1号文件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2.刘南文,祖保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参与违规组织生产;对采煤工作面注水防尘和煤仓(溜煤眼)放煤口喷雾洒水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五、六百五十二条和涟政办明电〔2017〕1号文件的规

5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5.李红秋,中共党员,丰华公司董事长助理、总工程师,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联系祖保煤矿。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制止祖保煤矿违规组织生产;对井下生产未实施统一管理没有及时纠正;未督促祖保煤矿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评审和培训;未督促落实采煤工作面注水防尘和煤仓(溜煤眼)放煤口喷雾洒水防尘措施。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五、六百五十二、六百七十四条和涟政办明电〔2017〕1号文件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销董事长助理、总工程师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6.刘碧,中共党员,丰华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丰华公司机电管理工作,联系祖保煤矿。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制止祖保煤矿违规组织生产;对井下生产未实施统一管理没有及时纠正;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暗主斜井串车提升未加装保险绳等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和涟政办明电〔2017〕1号文件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销副总经理职务。根据《中国共

7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㈥对涟源市和斗笠山镇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29.刘时城,中共党员,现任斗笠山镇驻祖保煤矿乡镇干部。未认真执行驻矿盯守制度,对驻(住)矿盯守人员不认真履职行为失察,未有效制止祖保煤矿违规生产行为。违反涟政办明电〔2017〕1号文件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0.曾瑞辉,中共党员,斗笠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镇安委会主任,对斗笠山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驻祖保煤矿盯守乡镇领导。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未认真执行驻矿盯守制度,春节后未去祖保煤矿驻矿检查盯守;对祖保煤矿驻(住)矿盯守人员不认真履职行为失察;未采取有效措施查处祖保煤矿违规生产行为;作为善后组副组长,对伤亡人员真实身份核实不力。违反涟政办明电〔2017〕1号文件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2月14日,涟源市委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要求7,已对其予以先期免职。根据 7……七是必须强化问责“打到痛处”。明确规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原则上属地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要先期免职;发生重大事故的,原则上县级人民政府分管副职要先期免

9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3.周巧勇,中共党员,涟源市公安局主任科员、斗笠山镇派出所所长。对未经批准复产的祖保煤矿违规使用爆炸物品未及时清缴并严厉打击。违反涟政办明电〔2017〕1号文件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4.黄平江,中共党员,涟源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涟源市煤管办副主任,分管煤安一区,负责斗笠山镇等5个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有效监督涟源市煤管办煤安一区驻矿监管组安监员落实盯守制度;没有严格核查并处理祖保煤矿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祖保煤矿材料车带病运行、暗主斜井串车提升未加装保险绳和防尘措施不落实等事故隐患。违反涟政办明电〔2017〕1号和涟发〔2016〕1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35.张加升,中共党员,涟源市安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涟源市煤管办主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对驻矿安监员安全监管职责履职不力、驻矿盯守不到位、祖保煤矿违规组织生产等问题失察;复工复产验收组织不力,没有明确煤矿

132分。

40.谢学龙,中共党员,涟源市委书记。督促落实涟发〔2016〕1号文件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对其给予诫勉谈话。鉴于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调查涟源市古塘乡异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工程招投标违规事件中认为谢学龙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2017年4月14日省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并案处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㈥对事故单位行政处罚建议。祖保煤矿,违规组织生产,发生重大事故。建议涟源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38号)等规定,依法关闭祖保煤矿。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给予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㈦其他处理建议。涟源市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差距。建议涟源市委、市政府分别向娄底市委、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建议娄底市委、市政府分别向湖南省委、省政府写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㈠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涟源市及其乡镇党委政府要

4㈣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涟源市政府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健全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作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针对性、协同性和实效性。要切实加强事故现场应急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护队,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要完善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标识卡必须集中管理,统一发放。

㈤强化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要规范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新工人和转岗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要加强煤矿安全知识、操作技能、规程措施和应急处置教育,提高从业人员识辨风险的能力和现场应急处置及自救、互救能力。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要进一步吸取祖保煤矿“2•14”事故教训,让更多人员知晓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涟源市要把2月14日作为全市安全警示教育日,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警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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