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_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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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江苏省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制定,本会定名为扬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扬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以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全校同学为主要原则和宗旨。

第二条扬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联”),是隶属于校党委宣传部、团委,以学生社团为载体,承担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第三条社联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法违纪现象。

第五条 社联的基本职责:

(1)对各学生社团的申请进行审批,及时向校团委申报。

(2)负责每年度社团的注册工作和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3)负责组织每年度的社团巡礼活动。

(4)负责监督各社团的活动开展情况。

(5)全面负责每年度社团的考核工作,审议学生社团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表彰。

(6)负责协调社团同学校各部门的关系。

第六条本章程所指学生社团是指在学校范围内由学生志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 凡是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讨论和决定社联的重大事宜;

3、对社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质询和批评,并对其进行监督;

4、参加社联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声誉;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

3、遵守社联章程,执行社联决议,完成社联委托和交给的任务;

4、维护社联的团结和声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社联隶属于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下设主席团及办公室、注册部、外联部、宣传部、活动部、监察部等六个职能部门,各部相互协调、共同工作。

第十一条社联实行集体分工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自上而下,层层负责的制度。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分管各职能部。副主席向主席负责。

第十二条各社团都是学生社联的载体,是团体会员。社联各级干部应尊重各协会、社团的自主权,协调各社团做好日常工作。第十三条 社联委员会是社联最高权力机构,由全校社团会员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第十四条社联主席团负责召开社团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行使以下职权:

1.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联合会各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各职能部工作报告;

3.总结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5.监督各职能部、各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五条社联主席团是校团委领导下负责处理学生社团联合会日常事务的最高执行机构。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秘书长、副主席、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六条社联职能部是根据社团需要建立的,是服务于社团的部门,下设:

1、主席团 监督社团联合会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全面负责社团联合会内部工作,传达校团委工作指示和任务,协调社团与社团,社团与社团联合会及其他部门的关系。指导和监督各社团工作。

2、办公室 协助主席团管理社团联合会内部日常事务,是连接各部的纽带。负责社联内部档案的管理;进行社联干部、人事考核;监督学生社联及各社团财务状况;

3、注册部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注销等工作 4、外联部负责社联(包括社团)与院内其它组织及其它高校取得联系并努力为各社团争取赞助;

5、宣传部树立和塑造社联的总体形象,设计宣传方案;负责学

生社团联合会以及各社团的宣传工作;

6、活动部 负责各协会常规活动,中、大型活动的考核评估,及协会租借活动场地,及时向社联主席团反映协会的现状;协助参与社团各类活动的策划与开展;帮助社团借用活动场地,解决社团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7、监察部 负责对各社团活动及其他事件的监督工作。第十七条社联各职能部负责人采用聘任制。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院社团部是社联的下级组织,受同级党组织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领导,在同级团组织的指导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社团是会员的最基层组织,其在院社团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

第二十条社联的活动经费来源主要为团委的拨款、接受奖励或捐赠及社会人士的赞助。经费去向主要为维持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常运转;对会员开展各类有益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账本的使用

1.账本内容须有明确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注明资金用途、时间、经手人、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及报销情况;

2.账本由办公室掌管,受常委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经费的使用及报销

1.活动及工作经费的使用:活动及工作所需经费的使用须由项目负责人向主席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不予报销;

2.活动及工作经费的报销:因工作支出,需报销经费的个人或部门须凭发票,经主席签字后,向办公室报销,同时使用该经费的经手人、项目负责人须在账本上签字,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扬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修订。扬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三 年 十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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