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PPT[推荐]_经济法d期末复习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5:47: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经济法复习PPT[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经济法d期末复习”。

经济法

题型:

一、法律条款填空题(20题,每题1分)

二、是非题(20题,每题1分)

三、多选题(10题,每题2分)

四、名词解释(5题,每题4分)

五、简答题(2题,每题5分)

六、案例分析题(1题,每题10分)

考试范围:《破产法》《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

提纲:转型中国的经济法 经济法(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3)、经济法律关系(3)一般而言,法治对市场经济有哪三方面的作用?(1)中国经济转型的法治取向有哪三大方面?(2)如何理解“守法的统治”?(2)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构成要素、种类有哪些内容?(3)个体户和承包户的区别?

个体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承包户,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

客体、标的、标的物的异同?

客体就是标的,不过客体是相对于物权来说的;而标的是相对于债权来说的。标的物是标的或者客体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客体是客观的现实存在物。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 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转型中国的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或依据有哪些?

转型中国的经济法是以宪法为依据,以政策为先导,服从WTO规则

提纲:转型中国的市场宪法——破产法 破产(5),破产法(6),重整(6书53),和解(7书54),破产程序(9),破产管理人(14),破产能力(破产资格)(9),破产原因(破产界限)(10),破产财产(书56),破产宣告(书55)

试解释破产法成为各国转型时期的“市场宪法”的原因。(7)法学界认为,新《破产法》有哪九大突破?(8)根据新破产法,破产程序分为哪些基本程序?(9)

概括主义立法模式有哪几种标准,具体优缺点是什么?(11书44)根据新破产法,破产能力的例外规定有哪些?(10)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行使申请破产权力时应当具备哪几个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1.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合法的民事债权。2.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3.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没有争议的债权。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如何理解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14)

第一、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促进面临破产的企业顺利破产。第二、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第三、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有效地保障了破产管理人权益。

第四、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法院公正而高效地审理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如何分配?(书57)

什么是破产宣告?如何理解其法律属性?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书55)

提纲:转型中国的市场主体法律——以公司法为例 有限责任公司(书17),股份有限公司(书17),法人人格(17),公司治理(18),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最低注册资本制度(22),法定资本制(25),他物权(27),一人公司(2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哪五种?(17)

公司法模式有哪三种?各自分别有哪些优缺点?(18)

家族本位的公司法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不是最重要的或者是混乱的,家族内部的个人威望和层级制度在决定和影响着家族企业的治理和成功。公司往往依靠的是家族家长权威的独断专行和对市场形势的审时度势,来治理企业和判断、决策其经营业务。因此其法律体系对于家族内部的亲缘持股、交叉持股、相互持股持宽松甚至鼓励的态度。这种模式的优势是其决策和经营效率较高,内部较团结,但其缺陷也很明显,即这种公司容易“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公司的命运与公司控制权威的个人命运与进退息息相关。另外,这种模式还有另一种缺陷,即家族公司往往自我交易、内幕交易过多,黑箱操作,信息披露的约束力较弱,易发生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国家本位的公司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好处在于公司组织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有一个单一的标准和统一的程序,便于公司的规范。同时这种模式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故政府对公司的监督较易。但是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就是容易产生政府干预,把公司管得过死,形成政府本位或国家本位的模式,同时,这种模式的一个特点是公司法原则性条款过多,且更多依赖于道德因素,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适应公司诉讼和自由经济发展。

公司本位的公司法模式:这种公司法模式认为,公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元。公司法是地方法,不是国家法,它分为法规和判例两部分,主要是界定股东、董事与公司的基本权利和责任,其核心涉及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以调整市场上民事主体私人之间的关系和行为。这种地方公司法的结构优点在于它完全排斥政府对公司的干预,以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利益和自由市场竞争为宗旨,强调公司本位,便于法官审案时采用较有利于公司自由的公司法标准。同时,它的法人治理结构规定非常完善,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和公司管理层的权力制衡规定非常细密。在公司治理中,更多地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这种模式的缺陷是,由于过于强调公司本位和意思自治原则,股东与公司的诉讼过多,甚至出现“滥诉”现象。新《公司法》在理论上实现了六大突破,请简要说明。(20)新公司法创设了哪八大投资制度?(22)

如何理解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下分期缴纳制异同?(25)

在我国,哪六种财产不能作价出资?(27)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的构成要件有哪些?(26)常见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态有哪些?(27)

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可否采用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可以(26)公开募集与定向募集的区别是什么?(29)“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1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属于企业法人。

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依照《公司法》设立。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有哪三大方面?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另外,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上述事项的决定,在股东会上投了反对票的股东也可退出公司。

提纲:合同法转型与交易行为监管

什么是合同?合同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合同的现代转型的基本态势表现为哪些方面? 新合同法的主要特色是什么? 新合同法的主要缺陷是什么? 合同法的原则有哪些?

什么是格式条款?合同法如何加以规范?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主要表现有哪些? 要约与承诺的有效要件分别是什么? 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在哪里? 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特征和类型各有哪些? 效力特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相关内容: 《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担保法》,《票据法》,《税法》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工业产权法》,《专利法》

应用题举例:

李某有一个小理发店打算转让,好多人争着购买,孙某得知也假装打算购买,多次与李某进行协商。因为孙某许诺给以较高的价格,李某便回绝了其他人,但是多次协商之后,孙某却不买了,而且未提出任何理由,最后给李某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什么?请说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答:

孙某的行为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分)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一方因此而受到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2分)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2分)

本案中,正是由于孙某的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给李某造成了损失,所以孙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分)

下载经济法复习PPT[推荐]word格式文档
下载经济法复习PPT[推荐].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