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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
根据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等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指导发电企业及时做好机组并网安评工作,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范围和评价标准:
新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根据山东电监办制定的年度发电企业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计划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并网安评按照《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标准》(简称安评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内容可登陆以下路径下载:山东电监办主页—快速导航栏—并网安全性评价。
二、机组自评价
1、为规范山东省新建机组并网安评和商业运营程序,根据国家电监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山东省所有新建发电机组应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且合格后才能进入商业运营。
2、发电企业根据《安评标准》,对发电机组开展自查、自评工作。新建机组在机组整体启动试验结束后,已投运机组根据山东电监办下达的安评计划,形成《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自评价报告》(简称自评价报告)。自评价符合《评价标准》后,将《自评价报告》(2份)、《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2份)等材料报山东电监办。
联系人:刘勇 电话:0531-67807869 传真:0531-67800756 邮箱:warm019@126.com 邮寄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大学科技园南区14号楼6单元
3、山东电监办组织专家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发电企业。
4、审查不合格的机组,发电企业应进行整改,重新进行自评价,直至审查合格。
三、现场安评前期工作
1、机组的安全性自评价经审查合格后,发电企业应选择由山东电监办公布的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查评。山东电监办公布的4家中介机构为: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实能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济南浩宏伟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中介机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制订现场安评工作计划和组建并网安评专家组。同时,应将技术服务合同、安评工作计划、专家组名单等资料报山东电监办审核。审核合格后,中介机构应将现场安评工作计划和安评专家组名单送达被评价发电企业。
3、山东电监办同意安评机构到发电企业开展现场安评工作。
四、现场安评工作
1、安评机构按照《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和《安评标准》的规定,组织对发电企业机组进行现场安评。
2、现场查评期间,山东电监办将向被查评企业发放《中介机构工作意见反馈表》,被查评企业在现场查评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反馈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山东电监办。
3、现场安评工作结束后,安评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简称安评报告),并将《安评报告》(4份)报送山东电监办。
4、现场安评工作结束后,被查评企业应当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落实具体整改项目的责任人、完成期限等,并在现场查评结束后10日内报送山东电监办,同时抄送中介机构。
五、安评报告评审
1、山东电监办组织召开《安评报告》评审会,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会由山东电监办主持,调度机构、安评机构、发电企业、评审专家等有关人员参加。
2、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的机组,山东电监办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评合格批复报告并抄送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但存在问题的发电机组,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整改项目完成后,应将整改情况分别报山东电监办和电力调度机构;评价不合格的发电机组,在完成整改后向山东电监办提出复评申请。复评一般只对评价不合格项目进行。
3、安评机构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评报告》,并报山东电监办(4份)。
六、整改要求
山东电监办每年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照并网安评报告和《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进入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安评报告的科学性和评价质量、发电厂整改计划落实情况等。发现中介机构查评违规或发电厂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