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_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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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

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长江大学社团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院学生自愿组成,由我院团委批准的,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由我院分管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

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的载体作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

动,服务学生和增强凝聚力。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院团委的领导。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通过学部团总支社团部

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生活动经费中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

费缴纳、接受奖励或捐赠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院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部团总支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登记,报共青团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我院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高校学生社团其分为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志愿服务、文化

体育、其它等六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

本素质,且未受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由发起人填写社团申请表,经班主任签属意见,学部团总支审核,报院团委批准,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和第十条之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社团规模未超过2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院团委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度检查,负责社团的年度注册审核;

(二)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学生开展开放性的活动,必须经院团委社团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学生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在部团总支的参与下进行;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院部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院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每学期接受社团部的财务审核,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部团总支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院团委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团委审查通过。院团委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条:社团会员大会(参加人数必须为会员总数的2/3)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部社团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二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部团总支审核,报院团委批准的人员(3-5人)。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解散、注销,负主要责任的社团负

责人;

(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反映问题和情况。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向各学部团总支提出申请,报院团委申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注销:

(一)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整顿不力,院团委可宣布其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六)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七)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

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八)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九)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十)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十一)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提出来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院团委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部团总支后返还社团成员。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共青团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分团委对各部团总支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优秀社团”。

第四十一条:学院每年评选“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负责人”。对优秀社团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部团总支、院团委和上级组织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高校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院团委委开展工作;

(七)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院团委开展工作者;

(八)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共青团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团委制定,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团委对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五条: 社团工作指导。

新社团注册程序:社团筹委会持申请书(及社团管理条例要求的其它材料)到院、部有关部门申请注册。

社团大型活动申请程序:持申请(后附活动策划书)到社团部审批,后到院团委审批、加盖公章。

共青团XXXX委员会

20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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