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储备粮轮换竞价挂牌销售交易细则_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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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储备粮轮换竞价挂牌销售交易细则

(2017新系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粮食流通,更好地为广大粮油企业服务,维护各交易商和吉林粮食批发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交易中心)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挂牌竞价交易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中心电子挂牌竞价交易活动,交易中心、结算银行、交易商和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等所有相关各方凡在本中心从事电子挂牌交易活动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挂牌交易是指卖方交易商通过本交易中心现货挂牌电子交易平台将所包含得交货地点、质量等级、销售价格等信息的标的商品挂牌出售,买方会员在挂牌出售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的标的商品进行买入,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签订现货购销合同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挂牌分挂牌采购和挂牌销售两个方面。

第四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设施、结算、信息等与交易相关的一系列服务。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第五条 参加交易的出卖人在交易之前应向本中心提供:

(一)出卖人的交货能力证明;

(二)交易中心认可的存货凭证;

(三)卖方交易商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交易具体详单,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委托书》、《挂牌交易清单》,出卖人还需提供所卖粮食标的卖方承储库、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限、等级,以及近期的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并出具有国家或省级粮食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卖方交货仓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等情况。卖出数量不得不得超过交货能力。

第六条 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粮食竞买人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参加交易的买受人和出卖人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

第七条

交易中心审验交易商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会员年审。

第八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须向交易中心预交交易保证金*元/吨和履约保证金*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其进行交易的交易中心在**行的指定账户,具体见《销售挂牌竞价交易会公告》。

第九条 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一周在有关网站(www.daodoc.com)发布《公告》、《交易授权书》、《交易合同》(样本)、《验收确认单》(样本)、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竞价交易细则的解释。交易清单及其他交易事项如有变更,交易中心将及时发布公告。

第十条 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至少前一天)在吉林粮食市场(http://www.daodoc.com/)公示《交易授权书》、《挂牌交易合同》样本、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二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交易商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交易地点:交易中心二楼交易厅(长春市建设街1249号),或选择场外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

品种、计量和计价单位 第十五条

出卖人如需将本企业的粮食通过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的,提前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交易中心,由中心以公告的方式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挂牌上市的交易品种一般为:粳稻、大豆、玉米、小麦。若超出该交易系统范围的挂牌商品,卖方交易商应向本中心提出追加申请,经本中心批准并完成系统设置后可参与交易。

第十七条

本中心在挂牌交易品种范围内,指定若干挂牌商品为电子合同标的,并在本中心交易系统予以显示。

第十八条

电子挂牌交易合同的计量单位为“吨”,计价单位为“元/吨”。

第五章 交易秩序

第十九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商代表凭相关证明按时入场。参加网上挂牌交易的买方交易商要按时登录网上挂牌竞价交易系统(http://www.daodoc.com/)。

第二十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二十一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恶意串通、扰乱秩序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六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 挂牌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库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出卖人应积极配合买受人查验货物,双方应就仓内货物质量、数量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后续一切运输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卖方承储库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时,应给买方交易商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将出卖人所需挂牌交易商品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输入挂牌商品相关内容及卖出指令,并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选择商品,输入买入指令,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六条 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对买卖指令撮合配对成交;

第二十七条 挂牌时间内,在标的底价无人应价时,则该笔标的流拍。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买入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时,交易系统自动禁止继续购买。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三十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交易商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受人。第三十一条 合同自系统确认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系统将根据交易标的数量、价格等信息自动生成电子合同,买卖双方须在交易系统上签订《交易购销合同》,成交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供会员查询、导出、打印,电子成交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挂牌交易系统数据库应保留五年备查。

第七章 交割和结算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交后,交易中心监督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督促买方按时缴纳货款、及时验货和收货、按时与卖方进行收货确认等事宜,监督卖方所发货物的质量、数量、督促卖方保质按时发货、与买方进行发货确认、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自竞价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买方必须于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之内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买方按照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由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第三十五条 卖方出库的粮食质量以交易合同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等规定执行。卖方出库的粮食数量以买方验收时的实际交付数量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在提货过程中,买卖双方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发货并积极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在规定时间内可向交易中心提交调解申请。交易中心接到商务调解申请后,积极进行协调,同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资质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对粮食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如中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七条 卖方在货物发出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之后,通过电子系统一次性签署《验收确认单》,由交易中心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八条 在规定的出库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仍未在系统内提交《验收确认单》并确认盖章,且交易中心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的,则视同出库完毕。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

第四十条 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转为货款。未成交的,在交易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后,退回预交的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八章

违约处罚

第四十一条

合同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

第四十二条

买受人不能在交易细则规定的交款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未交款部分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已按期缴纳货款,未能在交易细则规定的交货期内将全部货物发运完毕的,如属买受人原因,未发运部分视为买受人违约。对于买受人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对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出卖人承储库不得设置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如发生违约,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将违约方履约保证金结付给对方,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在经交易中心核实后,可由买方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

(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卖双方履约保证金和已付货款;

(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待卖方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执行合同。

(三)交易中心收取的双方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交易细则由吉林粮食批发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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