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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发票问题的审计定性及处理 所谓不合规发票通常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发票。单从发票本身的合法性区分,不合规发票通常又有两种: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另一种是发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形同合法发票的假发票,私自印制的没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普通收据等替代发票等等。最近,笔者在研究如何推进审计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问题时,通过翻阅近几年来的有关审计报告发现,多数项目的审计报告中,被审计单位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亦即“入账发票不合规”。而且在审计实事及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描述中又都比较笼统。审计定性一般表述为:入账发票不合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合规发票入账等。审计实事一般表述为:某某期间,会计将没有开票日期、没有数量单价、没有具体品名等发票内容填写不全,以及发票的开票日期与发票票号顺序颠倒、过期作废发票、发票内容与出票单位经营性质及内容不符等发票报销并入账,金额xxx元。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有的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的规定,处以罚款xxx 元。有的则将定性及处罚依据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姑且不论究竟依据哪个法律法规定性及处理处罚更准确,据笔者调查发现,这些“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的背后,并非单纯的“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其中隐藏着大量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如一些被审计单位,通过种种手段取得发票后虚列支出,套取现金,设置“小金库”,为小团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一些单位掌管财务审批权的个人,将个人消费发票拿到单位报销,贪污公款;一些单位以购买福利卡、会员卡、购物卡、消费券的方式,变相发放奖金、福利、送礼等,开具办公用品等项目发票入账,既违反财经纪律,又造成个人少缴所得税,并诱发严重的腐败问题;一些单位为掩盖违规违纪问题,将一些不合理开支变换成修车费用、燃油费用、微机耗材费用、会议费、培训费等发票报销;一些单位为配合对方偷逃税款,接受对方提供的不合法发票甚至是白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一些单位为处理不合法开支,在不法人员手中购买假发票,自行填开报账,严重违反国家法纪等等。以上这些问题,如果单纯从表面现象看,都可以归入“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之下,但其实质则不然,有些是与入账发票不合规截然不同性质的问题。事实上被审计单位的多数上述问题,正是在“入账发票不合规”这一宽泛问题的掩盖下被“保护”了起来,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笔者认为,对审计发现的不合规发票问题,不应以表象掩盖实质,应进一步查清情况,根据问题的实质作出恰当的审计定性和处理。首先,要查清不合规发票是否为业务内容真实的发票,如果内容真实,只是填开的内容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用章不正确等,此种情形应可按以上提到的审计报告中的通常做法进行审计定性及处理。笔者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有明确定性及处理处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不明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定性和处理。因为从法律的层级关系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法律层级要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法律层级。但审计实事应当具体、明确,切忌笼统表述,形成“一顶帽子共同戴”,模糊法律责任。
其次,要查清不合规发票是否为伪造、变造的会计凭证。如果发票反映的为虚假的业务内容,则应定性为:伪造、变造的会计凭证。定性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处理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再次,要查清不合规发票是否导致对方少缴、不缴或骗取税款。如果导致对方少缴、不缴或骗取税款的行为,则应定性为:入账发票不合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定性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处理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此外,要查清不合规发票是否隐藏公款送礼,单位行贿,设置“小金库”,贪污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偷逃税款等性质恶劣问题。对这些问题应依据相关法规作出不同的定性及处理,决不能仅仅依据《发票管理办法》或《会计法》以“不合规发票入账”作笼统定性和处理,必须对不合规发票进行深挖细纠,具体剖析,做到严谨准确定性,使不同性质的问题得到合法的法律制裁。以避免“不合规发票入账”成为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遮羞布”、“避风港”。篇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增版)的审计报告(xxxx)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的审计报告
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2011年05月30日因原
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满足企业需要,向我所提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的申请,我组于2011年10月20日对该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审核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审核
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是2009年10月成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2010 年05月01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2010年6月已上防伪税控系统。企
业实际经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2号楼17层b1707号,经营面积120 平方米,企业库房位于丰台区小井村1862号,库房面积约80平方米。企 业法定代表人孙建民、财务负责人孙建民、从业人员8人。注册资金300 万元。企业目前主要经营项目:销售铁丝及铁丝护网等。现核定增值税专
用发票为最高开票限额壹万元,每月壹次,每次25份。
二、纳税申报情况审核
该企业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销售收入为4228034.46 元,其中内销2044161.87元。内销进项税额339212.18元,销项税额 347507.88元,实际缴纳8259.34。税负0.4%,未发现企业有未申报、欠 税情况。该企业2011年01月01日--2011年09月30日实际内销收入 1843331.2元,销项税额313366.31元,进项税额:283636.43元,实际留
抵税额:0元,本年应缴29729.88元,税负:1.61%。
三、发票使用情况审核
该企业2011年01月1日至2011年09月30日购领增值税发票专用发
票275份,上年库存2份,使用251份,作废2份,期末库存24份。普通
票上年库存25份,本年未开,抽查了号码为10908514—1103596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内容与企业经营项目一致,未发现问题。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专人开具、专本登记、专柜存放,未发现问题。
四、企业发票增版情况审核
该企业因2011年05月22日与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附后),合同金额合计3160000元。6-9月份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99890.04元,尚有2160109.96不能及时提供专用发票,现有千元版发票25份,致使原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满足企业需要,我组对企业购货情况、运费支付及相关票据情况、进销货物资金往来情况、进项税认证情况进行了核实。
1.销货合同核实
该企业现与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签订后付合同内货物24985.8平米,金额205230.09元,其余的375014.2平米,2904769.91元,待货验收合格完毕,发货后,购货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合同余款陆续付款,货物由销方代办托运,运费由甲方(购货方)自理。出库单、购货方验收单据核实无误。2.购进货物核实
企业有较为固定的供货商:北京久联兴物资供应站,企业从该供应站购进货物754206.84元,其中已认证抵扣金额为128215.16元。天津市鑫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从该商贸公司购进货物316233.51元,其中已认证已抵扣金额为53759.69元。北京中海昌盛科贸有限公司,企业从该商贸公司购进货物82051.28元,其中已认证抵扣金额为13948.72元。经核实购货发票与企业销售货物一致,经核实入库单据,企业所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核实企业银行帐、对账单,购货款项已通过应付帐款科目用支票支
付。
3.进项税核实
企业2011年1月—2011年9月已收到增值税发票金额1662036.3 元,进项税额282546.17元,均以认证抵扣,没有留抵税额。4.增版增量申请核实
经核实该公司合同额较大,加上日常业务零散客户也占一定比例,企业原发票核定为:最高开票限额壹万元,每月领购一次,每次领购25份。原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满足企业需要。
综合以上核实情况,初步判定企业合同真实,增版理由充分,依据企业申请及国税发【2010】40号文件规定,建议批准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量增为:最高开票限额壹拾万元,每月领购一次,每次领购25份。篇4:不合规发票问题的审计定性及处理
不合规发票问题的审计定性及处理 所谓不合规发票通常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发票。单从发票本身的合法性区分,不合规发票通常又有两种: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另一种是发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形同合法发票的假发票,私自印制的没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普通收据等替代发票等等。最近,笔者在研究如何推进审计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问题时,通过翻阅近几年来的有关审计报告发现,多数项目的审计报告中,被审计单位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亦即“入账发票不合规”。而且在审计实事及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描述中又都比较笼统。审计定性一般表述为:入账发票不合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合规发票入账等。审计实事一般表述为:某某期间,会计将没有开票日期、没有数量单价、没有具体品名等发票内容填写不全,以及发票的开票日期与发票票号顺序颠倒、过期作废发票、发票内容与出票单位经营性质及内容不符等发票报销并入账,金额xxx元。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有的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的规定,处以罚款xxx 元。有的则将定性及处罚依据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姑且不论究竟依据哪个法律法规定性及处理处罚更准确,据笔者调查发现,这些“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的背后,并非单纯的“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其中隐藏着大量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如一些被审计单位,通过种种手段取得发票后虚列支出,套取现金,设置“小金库”,为小团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一些单位掌管财务审批权的个人,将个人消费发票拿到单位报销,贪污公款;一些单位以购买福利卡、会员卡、购物卡、消费券的方式,变相发放奖金、福利、送礼等,开具办公用品等项目发票入账,既违反财经纪律,又造成个人少缴所得税,并诱发严重的腐败问题;一些单位为掩盖违规违纪问题,将一些不合理开支变换成修车费用、燃油费用、微机耗材费用、会议费、培训费等发票报销;一些单位为配合对方偷逃税款,接受对方提供的不合法发票甚至是白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一些单位为处理不合法开支,在不法人员手中购买假发票,自行填开报账,严重违反国家法纪等等。以上这些问题,如果单纯从表面现象看,都可以归入“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之下,但其实质则不然,有些是与入账发票不合规截然不同性质的问题。事实上被审计单位的多数上述问题,正是在“入账发票不合规”这一宽泛问题的掩盖下被“保护”了起来,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笔者认为,对审计发现的不合规发票问题,不应以表象掩盖实质,应进一步查清情况,根据问题的实质作出恰当的审计定性和处理。首先,要查清不合规发票是 否为业务内容真实的发票,如果内容真实,只是填开的内容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用章不正确等,此种情形应可按以上提到的审计报告中的通常做法进行审计定性及处理。笔者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有明确定性及处理处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不明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定性和处理。因为从法律的层级关系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法律层级要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法律层级。但审计实事应当具体、明确,切忌笼统表述,形成“一顶帽子共同戴”,模糊法律责任。其次,要查清不合规发票是否为伪造、变造的会计凭证。如果发票反映的为虚假的业务内容,则应定性为:伪造、变造的会计凭证。定性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处理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再次,要查清不合规发票是否导致对方少缴、不缴或骗取税款。如果导致对方少缴、不缴或骗取税款的行为,则应定性为:入账发票不合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定性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处理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此外,要查清不合规发票是否隐藏公款送礼,单位行贿,设置“小金库”,贪污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偷逃税款等性质恶劣问题。对这些问题应依据相关法规作出不同的定性及处理,决不能仅仅依据《发票管理办法》或《会计法》以“不合规发票入账”作笼统定性和处理,必须对不合规发票进行深挖细纠,具体剖析,做到严谨准确定性,使不同性质的问题得到合法的法律制裁。以避免“不合规发票入账”成为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遮羞布”、“避风港”。篇5:审计报告
关于**协会
*年至*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号 **协会:
我所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月*日,对**协会*年至 *年期间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审计。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保护贵会资产的安全、完整,按照国家规定的会
计制度编制会计报表,是**协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执行审计工作,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协会的举办单位为**,是经**批准,由*民政局核准注
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位于**。协会由*自愿组成,属非
营利性的全市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根据**关于《**工作方
案》的精神,**下发了《关于同意撤销**协会的批复》(** 号)。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协会已进入清算阶段。
二、财务资料反映的*年*月*日的财务状况:
(一)资产情况
资产总额* 元,其中:
1、货币资金* 元;
2、固定资产净值*元。
(二)负债及净资产情况
负债及净资产总计* 元,其中:
非限定性净资产为* 元。
三、*至*业务活动情况:
*年至*年收入合计*元,费用合计*元,净资产变动额* 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入合计*元,全部为会费收入。各年度分别为: *
(二)费用合计* 元,全部为管理费用。各年度分别为: *。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1、存在现金坐支现象
*协会会费收入合计为*元,其中缴存银行*元,坐支现
金为*元。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①*期间费用报销凭证只有批准人签字,无经办、经手
人签字。
②存在白条列支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
财务报销凭证”之规定。
③发票审核不严谨:*发票无抬头***。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规定。
五、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协会基本能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财务制度,实施财务管理,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较好的完成了协会章 程要求的各项工作。
六、审计事项说明
在清算过程中,发生费用共计*元,其中* 经审定,清算后贵会应移交资产共计*元,其中:
1、现金*元,银行存款*元;
2、固定资产原值*元,净值*元(共*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