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20个不准”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20个不准”规定
1.不准对年度行业信贷政策明确要求退出的客户或项目新增贷款。
2.不准对应评级授信的客户不进行评级授信,或对关联客户、集团客户不按规定统一评级授信,以及为满足客户贷款申请额度搞虚假评级授信。
3.不准对证照不齐的借款人,或者资本金未达规定比例、末依法报经投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以及未取得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安监等有权部门批准的许可手续的项目发放贷款。
4.不准对个人客户发放项目或公司贷款,或者对无生产经营资质、无生产经营场所、无生产经营项目的个人发放非消费性贷款。
5.不准对应办理固定资严贷款的项目用流动资金贷款替换发放。
6.不准对在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或欠息超过3个月的客户发放非重组性质的贷款。
7.不准以贷收息,以及在借款人未履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转贷。
8.不准同一法人单位辖内多个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贷款,或者超过规定的贷款范围、额度、期限、利率等发放员工个人及其亲属贷款。
9.不准发放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不足的保证担保贷款。0.不准在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保证金余额未达规定比例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或者在贷款未清偿前解付保证金导致保证金余额不足。
11.不准虚增抵(质)押物价值,或伪造抵(质)押物评估报告。2.不准在贷款未清偿前返还抵(质)押物权证,以及全额或部分解除抵(质)押导致抵(质)押物不足值。3.不准在未审核交易真实性的情况下,仅凭借款人提供的合同或协议支付贷款资金。4.不准对借款人资金账户监管不力,在项目销售已达到规定比例未全部收回贷款本息,或不按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导致贷款出现风险。5不准核销不符合条件的员工及亲属贷款、员工担保贷款和员工责任贷款。
16.不准逆程序接收、处置抵债资产,以及在具备财务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为虚增经营业绩而对处置抵债资产形成的损失长期挂账,不按财务制度计入当期损益。1 7.不准搞虚增存款、虚收贷款本息、虚增收入、虚假入(退)股等弄虚作假经营行为。8.不准未经批准或“先斩后奏”,以及越权超标购建固定资产。9.不准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和未经批准购买理财产品,以及低于市场利率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或向风险较大的中小金融机构融资。0.不准未达标的新建的营业网点、金库、自助银行及设备和无基础安防设施的临时性网点投入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