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第十三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宜昌市第一中学官网”。
宜昌市田家炳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校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政教团委指导和管理下的,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自发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课外组织。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建设,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推动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在籍学生1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学生社团必须有规范的章程。
(4)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在社团申请书中介绍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 凡自愿发起成立学生社团者,需按以下程序向学生会社团管理部提出申请。
(1)由该社团发起人到学生社团管理部负责人处领取《宜昌市田家炳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熟悉相关法规和要求。
(2)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应包括社团名称,社团的性质和宗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社团的管理条例、活动组织原则,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其它有关事项等内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3)持该社团发起人的申请及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到学生会社团管理部领取《宜昌市田家炳高级中学社团申请成立审批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4)经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审查,报学校政教处和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宣布成立。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将《宜昌市田家炳高级中学社团申请成立审批表》一式三份,分送所在年级、政教处、团委、校学生会备案;社团部留存一份备案。
(5)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社团部将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6)体育类社团,还须提供社团活动安全承诺书。
第五条 学生社团正式成立之前,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六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星期之内到社团管理部进行学年注册工作,以利于社团部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之规定处理。
第三章社团运作及管理
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拥有组织、宣传与本社团相关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配合学校和社团管理部各项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聘任与更换:
(1)各社团负责人可由社团指导老师提名,也可由社团成员民主选举或推荐产生,经社团管理部审核后,公布任命;
(2)各社团负责人聘期原则上为一年,在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团部有权报请政教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学习有困难,不能很好完成学习任务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3)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校纪处分者;
(4)有其他违反法纪法规行为者。
第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1)在所属社团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社员可参加所属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
(3)有批评和监督所属社团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4)有询问和监督所属社团的财务开支情况的权利。
(5)对社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社团的领导机关和社团工作人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社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社团章程》,接受所属社团的领导,积极参加所属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
(2)勤奋学习,尊师爱校,认真学习社团老师传授的专业技能。
(3)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执行社团的决议,积极完成所属社团交给的任务。
(4)维护社团荣誉和利益,并为所属社团的发展进言献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成员,由主管部门和所属社团视其情节,分别采取批评、警告、直接开除所属社团的办法进行处理:
(1)违反我校规章制度,受学校处分者。
(2)违反社团章程有关规定或违反所属社团的各项纪律者。
(3)违反国家法律,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两周向社团管理部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和宣传方案,经政教处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活动,学生会及社团管理部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十四条 凡组织跨校级的学生社团活动,必须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交政教处团委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社团活动结束三天内,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将书面计划、总结材料及相关电子材料交社团管理部存档。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会费,收取标准应报政教处团委批准。对于会费和其他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非社长)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将定期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社团停办整顿和取缔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较大困难,或是出现严重违规现象,社团管理部有权利报政教团委对其进行整顿或取缔,社团负责人也可自行向社团管理部提交整顿或取缔该社团的正式申请。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较严重情况之一者,经社团管理部讨论后,报请政教处团委批准,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规定时间不到社团指导中心注册。
(4)社团成员少于10人。
(5)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所属部门的指导;
(6)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7)社团负责人自行提出要整顿的;
(8)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9)社团组织过于庞大无法全面组织活动的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严重情况之一者,报请校政教处团委批准,予以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3)机构瘫痪,财务混乱。
(4)盗用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进行非正常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5)社团以整顿为理由停止活动或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6)整顿期间(一个月)对内部建设或者活动机制没有任何改进的。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属于校政教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
政教处
201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