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村牧区街巷硬化办法(5月14日改)_农村街巷硬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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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牧区嘎查村和国有农牧林场(以下简称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是自治区确定实施的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的重要建设内容。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促进农村牧区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项目是指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场)街巷硬化规划(2014-2016年)‣范围内的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已硬化的嘎查村(场)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经济实用、节约资金、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的实施应当按照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有序推进,优先实施居住人口密集、规模较大的嘎查村(场)。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建设管理

应严格履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硬化规模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提供的嘎查村(场)数量和名称,经盟市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汇总,全区现有嘎查村11224个,已有3142个嘎查村完成街巷硬化或局部完成硬化,有358个嘎查村由于居住分散、人口稀少暂不宜硬化,未硬化的嘎查村7724个,国有农牧林场1144个。

第七条 2014—2016年实施街巷硬化范围为未硬化的嘎查村(场),合计8868个,硬化里程约2.6万公里,按照平均每公里45万元测算,总投资约117亿元。具体每个嘎查村(场)的硬化里程及投资以批复的施工图设计为准。

第八条 2014年初步计划实施2701个嘎查村(场)街巷硬化,硬化里程7820公里。2015年—2016年实施的嘎查村(场)将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嘎查村(场)总体布局规划和“十个全覆盖”嘎查村(场)明录确定,以自治区年度下达的计划为准。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度。由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指导,交通运输厅牵头,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方案及自治区本级资金落实工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规划编制、建设标准、工程设计、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嘎查村(场)街巷硬化规划编制、建设标准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和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自治区本级财政分担的资金筹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嘎查村(场)街巷硬化的组织指导、规划实施和配套资金落实工作。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地区规划编制、项目设计审批、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工程进度、质量监督、统计上报、竣工验收等工作;盟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资金筹措、管理和监督,落实盟市财政分担的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自筹资金的落实工作,是嘎查村(场)街巷硬化的实施主体,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资金管理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旗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地区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基础数据调查、规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等工作;旗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落实本级财政分担的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国有农牧林场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规划应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相结合,与嘎查村通沥青水泥路工程相结合,与农村牧区绿化、美化、净化相结合,与农村牧区优化整合环境相结合。

第十六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规划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当

前与长远,考虑资金筹措的可能性,根据各地区、各嘎查村(场)实际情况,在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分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每个嘎查村(场)建设布局规模和标准,尽可能覆盖村内人口相对集聚的村户。

第十七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原则上在原有街巷道路上进行改造,尽量避免新增征地拆迁工程,主要以路面硬化为主,同时兼顾排水、防护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技术标准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01—2003)或建设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12)执行。

第十九条 嘎查村(场)街道硬化工程施工图设计由旗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并在充分征求所在苏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意见后,报所在盟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批准;批准的施工图设计作为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路面宽度原则上应依据嘎查村(场)规模大小、人口多少并考虑工程造价和资金筹措等合理确定,原则上控制在3.5—6.0米之间。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因地制宜,灵活掌握。对人口较密集、规模较大的嘎查村(场)可按照现有街巷实际宽度硬化;已有街巷宽度受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最低宽度,且增加宽度需征地拆迁较大的嘎查村(场),可按现有街巷宽度进行硬化。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路面结构应根据当地材料 4

供应、气候、水文、施工设备等条件合理确定。提倡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混凝土路面,具体型式可根据当地建筑材料等合理选用,以达到晴雨通车,群众满意为目的。具体路面结构及厚度应按照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后路面高度要与村内地面和自然环境相协调,避免出现因路面硬化而产生村庄排水不畅的现象,必要时应设置排水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后,在车辆较多、人员集中的路段,可设置路面减速带和避让车道,确保车辆行人安全。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四条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以及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建设资金由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共同筹措。同时鼓励开展社会捐助、企业捐资、群众投劳等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

第二十五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建设资金根据盟市财政收入、人均财力分类确定自治区和盟市旗县负担比例。对财力较好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和乌海市4个盟市自治区与盟市按照3:7分担,自治区每公里补助13.5万元,约占造价的30%;对财力一般的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和阿拉善盟4个盟市按照5:5分担,自治区每公里补助22.5万元,约占造价的50%;对财力困难的兴安盟、乌兰察布市、赤峰市和巴彦淖尔市4个盟市按照7:3分担,自治区每公里补助31.5万元,5

约占造价的70%。

第二十六条 盟市自筹资金由盟市自行确定盟市与旗县(市区)分担投入的比例,对突出困难的旗县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资金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依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年度建设规模和补助标准共同测算,并一次性拨付项目所在旗县(市区)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盟市、旗县(市区)配套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以保证嘎查村(场)街巷硬化项目顺利实施,避免项目投资出现资金缺口。自治区财政厅将对盟市、旗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资金主要用于街巷硬化项目建安工程费,不得用于设备器具购置、征地拆迁以及工作人员补贴、差旅费等其它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承包合同、建设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审核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工程、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重点对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根据项目工程、财务管理部门同意支付意见,旗县(市区)分管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 6

同意支付意见,并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第三十二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项目实施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旗县(市、区)分管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计划外工程;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第三十三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价的5%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待质量缺陷责任期满1年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三十四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对年度下达的建设资金,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每年建设任务完成后进行一次清算。因项目调整或未实施而形成 7

自治区补助的结余资金,由自治区统一清算扣回。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应坚持“一事一议、群众自愿”的原则,各嘎查村(场)在实施街巷硬化工程前,需充分听取农牧民群众意见,尽可能体现地方特色,既要遵从规划又要符合群众意愿,工程实施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街巷硬化组织机构,协调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督促和指导本地区街巷硬化工程的实施,适时组织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有关工作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反馈和落实建设信息。

第三十八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行使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资金管理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100万元以上的街巷硬化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下,确定科学的招投标模式,报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确保中标价合理,群众满意。

第四十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实施规模按规划总规模控制,8

每个嘎查村(场)原则控制在3公里以内,具体项目根据施工图设计批复确定,但总体上不得突破自治区规划的总硬化规模;硬化的嘎查村(场)数量也不得少于自治区年度下达的数量。

第四十一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年度计划或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硬化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变更的,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场)街巷硬化规划(2014-2016年)‣范围内选择项目,经盟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避免截留、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自治区补助投资的单位或部门,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旗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会同苏木乡镇政府成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街巷硬化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嘎查村(场)应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与群众代表组成质量 9

监督组,对施工工艺、质量进行跟踪监督;旗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设立项目公示牌,明确标示街巷硬化工程设计方案,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 盟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将对工程建设质量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投资评审或后评价。

第九章 验收维护

第四十七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建设项目参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盟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进行,并出具•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四十八条 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完成后,后期的维护工作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管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场)应把街巷道路维护纳入到本地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管理范畴,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定期进行保洁、维护,或通过采取“三包”的办法,由各住户负责区域内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待自治区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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