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卫生管理暂行办法_江苏_地方食品法规_南京所有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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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卫生管理,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为,保证餐(饮)具集中消毒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南京卫生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6-08-30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卫生管理,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为,我局制定了《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二ОО六年八月三十日

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卫生管理,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为,保证餐(饮)具集中消毒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不适用于无固定场所和餐饮单位自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是指为社会各类餐饮单位或公共场所提供餐(饮)具回收、洗涤、消毒、包装、分送的经营活动。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专用场所,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选址和内外环境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具有与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运输工具。

(三)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场所应按照去渣、洗涤、清洗、消毒、包装、贮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与餐(饮)具出口通道、出口应分开设置。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场所应设清洁区、准清洁区和一般操作区。清洁区为餐(饮)具包装、分装场所;准清洁区为餐(饮)具保洁场所;一般操作区为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更衣室及库房等。

餐(饮)具去渣与洗涤、清洗与消毒、保洁储存、包装及餐(饮)具存放容器与用具处理、垃圾收集等功能区应分设、采取隔离措施。

(四)餐(饮)具清洗、消毒应采用清洗与消毒为一体的机械设备,不得采用手工操作,消毒方法应采用热力消毒。对不能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筷、匙等,清洗与消毒程序可分开,但必须采用热力消毒。餐(饮)具热力消毒的温度、时间应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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