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辆管理规定_救护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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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医疗急救和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卫生局、〃〃〃〃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市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计[2007]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指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救护车的配置审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市120负责救护车日常调度、监督管理及向成都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的配置审批工作。

第二章 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

第四条 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1999的专业标准和都江堰市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4种类型:

(一)急救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的救护车,用于大型灾害、事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急救指挥工作。

(二)运送救护车(转运型):配有一般的急救医疗设

备和药品,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员进行一般救治的救护车。

(三)急救救护车(监护型):配有急救复苏抢救设备、必备药品、通讯等装备,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员进行各种抢救的救护车。

(四)血液运送救护车:拥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能够按有关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血液的救护车。

第五条 救护车装备标准。

(一)运送救护车(转运型)

1.诊箱:气管插管装备箱、心脏复苏泵、口咽通气管、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容积不低于600ml)、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三角巾、绷带、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3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

3.担架:车式可固定标准担架,长度不小于1.95米。

4.心电图机。

5.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

(二)急救救护车(监护型)

1.诊箱或急救包:内含插管箱、心脏复苏泵、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容积不低于600ml)、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颈托、夹

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7升,配有氧气压力表、压力调节阀、流量表、湿化瓶等,另配有便携式氧气瓶。

3.药品柜:放置各种抢救药品。

4.担架:自动上车标准担架、铲式标准担架。

5.骨折固定垫(真空固定垫)。

6.外伤包(内有夹板、颈托、上下肢止血带、纱布、三角巾、四头带等)。

7.心电图机。

8.心电监护除颤起搏仪。

9.急救呼吸机(器)。

10.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

第六条 救护车应装备警灯和警报器,警灯和警报器应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T13954-92)国家标准的规定。

救护车车身颜色为白色加救护标志,车体(门)两侧标明单位名称,并悬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四川省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

第七条 列入〃〃〃〃市 120急救体系的医疗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必须按《都江堰市院前急救手册》要求统一车辆外饰,安装无线通讯装置和车载信息终端,接受都江堰市120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和指挥。未列入〃〃〃市120急救体系的医疗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和不具备院前急救功能的其

他救护车不能用“生命之星”和“120”等标识。

第三章 救护车的配置标准

第八条 在保障各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完成抢救危重病人、处理紧急疫情的前提下,对救护车警灯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实行总量控制。救护车配置原则是根据都江堰市人口状况和医疗救护任务的需要,缩短急救半径,减少反应时间,合理布局,方便派车,及时救治。

第九条 急救专业机构按每5万人口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市120指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适量急救指挥车。

第十条 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原则上不超过4辆。拥有2辆及2辆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条件许可并纳入急救网络的卫生院,可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院、精神卫生中心等专科医院可配置1-2辆救护车。

第四章 救护车配置的审批

第十三条 需要配置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格,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执业许可证号码、机构分类性质(营利、非营利)、机构等级、床位数、现有救护车数量和类型、拟购车型(运送救护车、急救

救护车等)、申请配置救护车原因、联系人和电话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四条 市卫生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直属单位救护车的购置、更换要按规定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经审查同意的,通知其填写《成都市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申请表》和《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审批表》,市卫生局在主管单位意见栏上签字盖章,由申请单位将以上提交的资料一并报送〃〃市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接到成都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批同意核发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通知后,方可购买救护车。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获批准购买救护车后,应及时到市120指挥中心对救护车的车型、车况、医疗设备配置进行审验和备案,并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领取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方可运行。

第十七条 救护车按规定报废需要更换的,必须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机动车转出、注销证明》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市卫生局备案,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至十六条程序办理救护车更换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救护车不得转让为民用车辆。如特殊情况须转让的,受让方应为医疗卫生机构,并到市卫生局办理相关的审查手续并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救护车必须服从市卫生局和市公安交警部

门的监督管理,严禁挪作它用,严禁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条 救护车的警灯、警报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及年检。执行救护任务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五十三条规定,零时至凌晨5时,除特别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警报器。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放警报器。

第二十一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救护车使用的管

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救护车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私自改装或挪作它用等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按职责划分

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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